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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商品购销

第四节 粮油购销

一、粮油贸易
私营粮(油)店民国8年(1919年),县内有天长、绥农、利益、同大昌、裕丰、名洋溢、公益等7家粮行。主要经营大米、豆类。各行年经营量1000—3600石,大米购入价每石5元(银元,下同),大豆每石4元;售出价大米每石5.2元,豆每石4.2元。除县内销售外,还销往安庆。及至建国前,全县有米店、油店46家,其中王河9家,余井7家,水吼3家,梅城17家,黄泥9家,野寨1家;经营品种主要为稻、米、大麦、小麦、菜油、麻油等;大米店年经营量多则30—40万公斤,少则也有0.5—1万公斤。粮行为粮食商业的主要经营者,但分布不匀:县城是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上市粮多,销售量大,是城镇居民及邻近山区群众食粮供给及水路外运的主要场地;黄泥与怀宁、太湖两县接壤,并与望江县边沿相距不远。这些地方历来都有不少粮食投入该地求售,除该地供应集镇居民及其西北一带山区群众需口粮外,粮行还不时吞进,水运出境转售;王河一带为竹席主要产地,不少缺田少地席农卖席易米,粮食贸易,终年不断;余井是附近山区柴炭的集散市场,不少群众卖柴买米,私营粮行,随之兴起;县东北一些地区与桐城县青草塥接近,该地商贾云集,贸易兴隆,粮食求售与购买者多至此地调剂需求。其经营方式主要有:自行购销,拥有资本的商号,在粮油上市的旺季或值市价低落时,观行察市,大量购进,后待价而沽,获取厚利,也有的运销外地,大发其财。零星成交,买卖双方,直接见面,当场成交,行方从中收取卖方3%的行佣。代客买卖,一是拢络外地商客,签订合同,利用客户资金代为收购;二是卖方粮油当日成交不了,寄存行方代为出售。居间介绍,主要是粮行经纪,由行方率领货主,登买主门,沟通需求,拍板成交。米店、油店,均无固定商号。前者属季节性的多,跨行经营的多,他们往往以货易粮,或从粮行购进整担整斗的粮食,再以升零售,从中渔利;后者多为南货商号兼营,品种有菜油、麻油、桐油、青油等,其货源一是与油坊挂钩、定期输运,二是从油行整批购进,再零星出售,常年供应不断。外销粮食流向,由于受地理条件及交通工具的限制,县东及东南一带大多肩挑、土车运至青草塥、高河埠、安庆等地。县城附近及县南一带,以梅城、黄泥、王河为集散点,除外地客商入境采购外,存粮大户及少数粮行商号,往往用竹筏水运石牌再转船运至安庆、镇江一带出售。
建国后,人民政府在稳定粮食市场,打击投机粮商的同时,对私营粮商执行“团结、教育、改造”的方针,支持其从事正当的粮食交易活动。随着粮食统购统销政策的实行,取消了粮食自由市场。1954年,全县有20个私营粮油从业人员被安排为国家粮油代销员或粮食市场交易员,随后,大多数人转为国家正式职工。
市场经营民国时期,本县粮油市场虽属自由经营,但多为地主、大户所垄断,粮油价格由其操纵,往往是丰年谷贱,歉年价高,售多价落,求多价昂。1930—1936年间,县城粮油市场上市的粮油价格:旺季每百斤籼稻最高售价为2.48元,籼米为3.75元,小麦为4.28元,菜油为21.32元;淡季每百斤籼稻为4.00元,籼米为6.28元,小麦5.15元,菜油为22.15元。
建国初期,粮食机构还不够健全,县虽设有财粮科,但只负责公粮征收及供给军队、机关工作人员用粮。城乡人民生活用粮的调剂供应,全赖私人粮行、粮店及农村的存粮大户,市场粮价随季节变化和上市粮源多少而上下浮动,一市多价,变化不定。1950年3月,县政府在县城及各区所在地相继设立粮食调剂商店(所),开展了购销业务,沟通了城乡及山、畈间的粮食余缺调剂。但由于经营初期,缺乏经验,加之粮源有限,远不能控制整个粮食市场,粮价依然时起时落,经营比重仍以私营为主。1950年上半年,县城粮食总经营量为33.99万公斤,其中公营为11.33万公斤,占33.3%;农民直接在市场交易的为5.83万公斤,占17.2%;下余的16.83万公斤,均为私营粮行、粮店经营,占49.5%。为平抑粮价,稳定市场,1951年3月,县设立了中粮公司潜山临时收购组,同年5月升格为中粮公司潜山办事处。自此,县内粮食商业进入新的历史时期。中粮公司办事处除在县城及时开展粮食购销活动外,并按市场粮食购销情况和经济流通区划,设立了黄泥、小市两个营业组。国营粮食机构建立后,销售方面,有求必应,收购上克服仓容不足等困难,以合理价格收购。为便利群众,粮食公司从1952年起,油脂公司从1954年起,还全面开展委托供销社代购代销粮食、油料、油脂业务。全县粮食代购代销点最多时达22个;油料、油脂代购代销点遍及全县。1955年3月,这些粮油代购代销点由粮食部门收回进行自营。
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前,国营粮食公司贯彻执行“大购大销”、“吞吐结合”的方针,在平抑粮价、活跃市场、逐步占领粮食阵地方面,发挥了主导作用,促进了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但此期间的粮食市场,仍属自由贸易,私营粮油行业虽经营比重越来越小,但在经营品种和服务项目上,如小杂粮、成品粮、稀少油料、木本油料的购销,以及品种兑换、粮油互换等方面,私营粮商曾积极经营,多方服务,起了积极作用。1953年11月,粮食统购统销政策在全县全面贯彻执行,粮食市场自由贸易宣告结束,进入了此后30多年的独家经营阶段。
集市贸易建国初期,粮油集市贸易由私营粮油行业经营,调剂余缺,随着粮油统购统销办法的实行,国家粮食部门领导和管理下的粮油集市贸易,30年来,时开时闭,几经兴衰。1955年3月,首次在梅城、黄泥、油坝、余井、源潭、野寨、叶河等地建立了国家粮食市场。同年12月,县人民政府宣布开放农村粮食市场,广泛宣传余粮户在完成粮食交售任务后,剩余的粮食可以自由存贮,自由使用,继续售给国家,在国家粮食市场进行交易,或在农户间互通有无。此后,全县在梅城镇、黄泥镇、野寨街、油坝街建立了4个大型的粮食市场,其它各区也都指定了固定地点进行粮油贸易。1957年1月,在开放粮食市场的同时,县委还明确提出粮食市场经营方式:可以就地成交,可以经营调剂粮食,可以大力吞吐,可以开展预约代购和寄存托售业务;并确定,所有农村供销部均可开展以货换粮业务,允许农民拿数斤粮食直接换取百杂日用品,各计各价,这部分粮食价格高于当地统购牌价3%,供销部换进的粮食全部按实际购价,交给当地粮食市场,粮食市场另付3%的手续费,作为劳务报酬。1958—1962年,受极左思潮影响,粮食市场长期关闭,粮食黑市交易时有发生。1963年,在贯彻执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八字方针后,粮油集市贸易有了恢复和发展。是年,全县共建11个粮食交易所。1966—1976年,粮油交易所全部关闭。1978年,恢复了重点集镇和区所在地的粮油交易所,适时开展品种调剂、余缺互剂和购销吞吐业务,满足了需要。1983年,县成立粮油议购议销公司,全县8个粮油交易所从粮食商业附属企业中分离出来,成为议价公司下属的经济实体,除满足县内余缺调剂外,积极组织外销。1983—1985年,共与15个省、市、自治区的61个市、县的有关单位,发生了议价粮油贸易关系。从省内外议价购进黄豆71万公斤,玉米18.5万公斤,投入市场供应;向省外议销大米共2382万公斤,芝麻3万公斤,菜油12.5万公斤,获利52万元。
二、购销
1949年3月,县境解放。为支援人民解放军渡江作战,全县筹集了大批粮食,完成任务大米70万公斤,食用油500多公斤。
建国后,田赋改称农业税,因以征粮为主,故又称公粮。1949年,全县公粮实征入库稻谷865万公斤;1950年,全县实征入库稻谷710.5万公斤;1951年实征入库稻谷932万公斤;1952年实征入库稻谷1065万公斤。1953—1955年,全县农业税征收指标稳定在1952年的基础上。
1953年11月,粮食实行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简称统购统销)。1954年,对食用油脂、油料实行了统购统销。
粮食统购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关于实行粮食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后,县内组成2000多人参加的县、区、乡联合工作队,进行统购统销工作。1953年统购范围:农民存粮中除交纳公粮和维持生活必需以外可能出售的粮食;非农业户收购或以货及其它方式换取之必需的口粮以外的多余粮食;粮商和跨业商人所收购之全部现粮。1954年,全县范围内的粮食进行“定产、定用、定售、定供”的“四定”工作,通过征购结算,“四定”归户结果,全县69935个农业户,其中征粮户30735户,占43.9%;够吃户3881户,占5.6%;缺粮户35096户,占50.5%。应统购(不含公粮数)1042.5万公斤,入库1357万公斤。1955年执行粮食“三定”(定产、定购、定销)政策,“一定三年不变”,是年核定常年产量为9277万公斤,核定常年征购2701万公斤,核定当年缺粮670万公斤。1956年,县内粮食生产获得丰收,在坚持“三定”的前提下,开展增购工作,入库增购粮277万公斤。1958年,全面推行“三高”(高指标、高估产、高征购)的做法,购过头粮,出现秋季入库、冬季返销的现象。是年全县征购入库粮食4382万公斤,农村销售粮食1465.5万公斤,都是前所未有的记录。1959—1961年,三年困难时期,粮食大幅度减产,入库量大大减少。农村粮食销售也随之压缩。这三年粮食产量、入库量、农村销售量分别较前三年下降27.2%、18.7%、29.4%;农村粮食占有量,由前三年的人均281公斤降到193.5公斤。1961年起,推行“包产到队、定产到田、责任到人”(即“责任田”)的办法,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对恢复生产,度过难关,起了很大的作用。但在实行“责任田”时,农民怕国家增加粮食征收任务,不愿实报产量,全县产量据统计有8512万公斤,仅比上年增长12%,但实际收成很好。是年冬,在征购任务基本完成时,开始实行以工业品换购粮食的办法,先在梅城、模范、王河、塔畈等公社进行试点,后全县铺开,是年底,入库换购粮食50.5万公斤。1962年,实行以包产作基础,国家把粮食征购任务逐级分配到生产队,由大队负责完成。1963年,按照“先留后购”的政策,县统一签发给生产队核定粮食征购任务通知单。此办法延续到1965年。1967年头一个“一定三年”到期,适逢“文革”动乱,对粮食征购没有提出新的办法。1968年,县内实行了第二个“一定三年”,一直延续到1970年。1965—1970年5年中,粮食入库总量只占到总量的19.2%,增产的粮食大部分留在农村。1970年,农村人均占有量为297公斤,比1965年增加28公斤,增长幅度为10.4%。1971年,粮食由“一定三年”改为“一定五年”,调整了起购点,县内凡人均口粮达不到220—230公斤标准的不购,超过的合理征购,征购任务完成以后的余粮,采取三、四、三的办法处理,即国家超购30%,集体储备40%,其余的30%用于生产队集体事业开支和分配给社员改善生活。1971—1978年,征购基数基本维持在“一定五年”的水平上,超、议粮食入库量不断扩大。1979年,调减了征购基数。1981年,全县原统购的2675万公斤,调减到2177.5万公斤,减少497.5万公斤,占17.9%。是年,农村推行“联产承包”农业生产责任制,粮油征购任务全部落实到户。1982年后,粮食大幅度增产,每年总产都在2亿公斤以上,农民交售粮食的积极性很高,为解决“卖粮难”,贯彻执行“坚持包干、放手超购、全面开展议购”的方针,凡农民完成包干任务后,继续要求出售的粮油,只要符合国家收购质量标准,都按加价幅度,敞开收购,不搞封顶。1984年,粮食大幅度增产,全县入库征、超、议购粮食9256.5万公斤(其中有平转议、议转超转圈粮1000多万公斤)。1985年4月,根据国务院决定,取销粮食统购,开始实行合同定购。是年上级下达潜山县粮食定购计划为贸易粮5295万公斤,折原粮7500万公斤。在落实粮食定购任务时,由于受1984年一度出现的“卖粮难”的影响,农村部分干部争着多要指标,有的基层干部则截留一些定购任务,不期是年收成有了变化,终于留下了缺口,全县只完成定购任务的92.3%。1986年,上级下达潜山县粮食合同定购任务4840万公斤(其中小麦150万公斤,稻谷4690万公斤),较上年减少35.5%;1987年上级下达潜山县粮食合同定购任务3819万公斤(其中小麦100万公斤,稻谷3719万公斤),较上年减少21.1%。连年调减粮食合同定购任务,是为了扩大市场议价收购比重,使农民从增产中增加收入,以激发其增产粮食的积极性。为充实国家粮食库存,1986年县内代国家收购粮食1512万公斤,1987年收购议转平粮食568.5万公斤。从1987年起,粮食合同定购同供应平价化肥、柴油和发放预购定金,实行“三挂钩”。
粮食超购1979年以前,在完成“一定五年”包干任务后,以生产队为单位,统一交售,超、议各半,分别计价。超购部分比统购价高30%。1982年后,粮食增产,全县每年总产都在2亿公斤以上,凡农民完成包干任务后,其要求出售的粮油,都按加价幅度,敞开收购,不搞封顶。
粮食议购1962年,县供销社系统在全县设立了21个议价粮油收购点,其吞进的粮油,由县供销社统一经营。是年,共收议购入库粮503.5万公斤。1963年,由粮食部门统一安排和经营。1966—1976年,议购议销陷入停顿。1978年,议购粮油不分品种一律加价100%。是年,议购粮入库总量达1018.5万公斤。1983年,开展粮油多渠道经营,除粮食部门主渠道外,供销社和农村其它合作商店组织以及农民,均可经营议价粮油。1984年,在国家征购的同时,开放粮油市场,允许征、超、议同时进行。是年,全县征、超、议粮食入库总量达9256.5万公斤。1985年,国家取消了连续32年(1953—1984年)的农村粮食统购政策,改为合同定购。
食用油脂油料统购县内食用油料主要有油菜子、芝麻、花生三种,以油菜子为主。1954年,开始对食用油料实行统购,对产油户每人每年留1.5—2.75公斤油的油料,对产油料较多的户可以留到2公斤,是年统购起点是以户为单位计产,扣除留种和自食量,多余的全部收购,对自产油料仅够自食的免购。1955年,随同粮食“三定”工作的开始,将食用油料的产、留、购、供数字同时核定下来,对油料产户的留量标准,每人全年折油不超过3公斤,已达到1.5公斤的,国家也不予供应,介于其中的,国家不购不销。到1957年,任务完成较好,农村留量合理,群众较为满意。1960年,实行全购全销的办法,午季油菜子除留种外,全部由国家统购,农民需要的食油,由国家安排供应。1961年,采取购留各半的政策;1962年,按预产计算,集中产区统购60—70%,非集中产区统购50—60%,由大队组织交售。1963年11月,在完成油料统购任务后,对生产队和社员户自食有余的油脂油料,开展了以工业品换购的办法,每收购食油0.5公斤或花生仁、芝麻1.25公斤、油菜子1.5公斤,发给布票1市尺。换购的油脂、油料和出售给社员的工业品,都按国家牌价,各计各价,分别计算。1967年,油料统购改按产量扣除基本留量,余油按比例核定的办法,一直延续到1970年。1971年,油料统购开始实行任务包干办法。1972年起,坚持包干任务不变,实行油料超购加价的办法。1978年,还采取超、议购同时进行的办法。是年,还对集体和个人开展了以原粮兑换油脂、油料的办法。1983年,“三油”统购包干基数全部废除,收购油菜子改为40%按统购价、60%按超购价付款(简称“倒四六”比例计价)。1985年,油料收购改为合同定购,仍按“倒四六”比例计价。是年,全县油菜子入库量达458.5万公斤。1986、1987年油料合同定购任务为357.5万公斤(其中油菜子355万公斤,芝麻2.5万公斤),由于油料种植面积缩减,产量下降,只完成总任务的50%。
粮油销售1953年11月,农村粮食实行计划供应,全县自上而下,颁发销售控制指标,再以选区为单位由下而上自报互评,填报分户缺粮清册,上报乡政府审定,分期签发介绍信到粮食供应点购买,但由于控制不严、把关不够,造成销售量直线上升。1954年1月,县政府颁发了凭临时购粮证供应粮油的办法通告。是年秋,实行“四定”,对缺粮户供应量的核定采取办法是:凡农民当年实产粮食,加上原有陈粮,除去实交公粮以后,按人平均达不到留粮标准的,即为缺粮户。具体到户的缺粮数字,大部分地区采取“倒安排”一次到户办法,经民主评议,列表上报批准,发给购粮证,分月供应,部分地区采取分月评议、发证,当月购买的办法。1955年,对农村缺粮户实行“三定”办法持续到1957年。“大跃进”时期,粮食前面入库,后面返销:1958年入库征购粮食实绩,较“三定”定购数增长88%;1959年因灾减产,也入库征购粮食4141.5万公斤,占这年粮食产量的50.4%,因此,农村供应量也随之扩大;是年,供应粮食1609.5万公斤,较实行统购统销初期的供应量增长一倍。三年困难时期,粮食入库任务必须保证完成;粮食供应受指标控制,只得“尽粉作粑”。由于调拨、加工时有困难,1960年4月起对农村供应只得临时采取分期限量购买办法,由原按旬改为5天为限。1962年,随着“责任田”的兴起,群众生活开始好转。1963—1978年,县内农村粮食供应较为平稳。在供应指标安排下,60年代对缺粮队大部分年份采取一年一核销的办法;70年代大部分年份按照“倒安排”原则,实行逐级分月颁发控制指标,民主评议,发证到户,按月供应。1978年以后,农村实行了包产到户生产责任制,粮食产量有较大增长,除山区外,全县供应面逐年缩减,供应量逐年下降。1979年9月,对山区缺粮队实行“五定”(即定人口、粮食产量、贡献、口粮标准、销粮指标)办法(后简称山区定销),一定几年不变。1979年,定销人口175682人,口粮水平245公斤(原粮),定销粮指标1550万公斤;1982年定销人口增加到190805人,口粮水平260公斤,定销粮指标1975万公斤,一直到1987年未变。1985底,全县山区缺粮人口195900人,油坝乡崔仓村6个常缺村民组500人,梅城镇专业菜农500人,总共缺粮人口196900人,占当年农业人口总数40.9%。为促使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使贫困山区尽快改变面貌,除安徽省直接下达两年内可使用的以工代赈贸易粮1105万公斤外,安庆地区下达调整产业结构用粮用作山区口粮指标计原粮971.5万公斤,另按比例价作农村销售的有414万公斤。1986年,农村缺粮除继续按比例价供应一部分粮食外,对贫困地区还安排500万公斤农业产业结构用粮指标,按统购价供应,其重点安排供应给经济确有困难的缺粮户,由乡、村掌握到户,发证供应。1987年,农村缺粮供应,实行全年指标一次下达、包干使用,区别不同地区,颁发供应指标(原粮,按比例价供应):(1)山区按原定销指标1975万公斤,分月供应;(2)城郊原菜农供应指标12万公斤,分月供应;(3)油坝乡崔仓村6个缺粮村民组,供应指标5万公斤;(4)梅城镇9个常年缺粮村民组(含亦菜亦农),供应指标13万公斤。按全年240—260公斤口粮标准,本着何时缺粮何时供应的原则,分月供应。
统购统销政策实施后,食油油料油脂开始由油脂公司委任供销社经营,由于国家油源少,农村供应较为紧张,多数地区采取限量限次的供应办法,每人每次排队只准购买0.25—0.5公斤食油。1955年,粮油机构合并,采取逐级下达控制结算办法,再由群众自报,民主评议,区乡审查,发票供应。对农民自食的油料,除国家及时开展以油换料外,凡有油料加工能力的地方,经区人民政府批准,私人油坊在当地粮站监督之下,可以代农加工,此办法延续到1960年。三年困难时期,油料产量大幅度下降,国家收购量逐年减少,为确保城市工矿区和军需的食油供应,从1962年起对农村停止食油供应,一直执行至今。
城镇供应1953年11月,县内城乡各方面所需的粮食,统一由国家粮食机构计划供应。1955年10月,对城镇非农业人口实行粮油定量供应制度。
粮食供应:1953年冬至1955年,对城镇非农业人口的粮食供应,采取颁发控制数字、民主评议、安排到户、凭证、定点的办法进行管理。1955年,县内全面实行以人分等定量的供应办法,按人定量,归户计算,凭证凭票供应。1955年,省定的各类工种月定量标准为:特种体力劳动者,22.5—27.5公斤;重体力劳动者,18—22公斤;轻体力劳动者,14—17公斤;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干部、职工及其它脑力劳动者,14—16.5公斤;中学生,17公斤;居民和10周岁以上儿童,12.5—13.5公斤;10周岁以下儿童,4.5—11公斤。
1960年,由于粮食连年减产,县在压缩城镇吃商品粮人口的同时,还调低了定量标准,平均较原定量下降10%。同年12月,又进行了第二次口粮定量调减,干部、职工月定量除节约上交1.5公斤,搭配代食品1.75公斤外,主粮只有9.5公斤。1965年,县内非农业人口定量标准已恢复至1960年前的标准。1971年1月,全面提高城镇非农业人口的口粮标准,居民家属调为13.5公斤,干部、职工及其它脑力劳动者调为15—16公斤。1972年,曾号召城镇吃商品粮人口每人每月节约0.25—0.5公斤粮食。1973年继续动员,半年全县就节约上交粮食35523公斤,直至1980年4月,在粮食收支情况全面好转的情况下才停止节约上交,继续按1971年调整后的口粮定量标准供应。60年代开始,为解决城镇人口对豆制品的需要,城镇人口每人每月发给豆腐票0.75公斤,1978年后,每人每月增至1.5公斤,平价供应。
食油供应:1954年5月,县内对城镇非农业人口的食油供应,采取自上而下颁布控制数字,凭证限量由供销社安排供应的办法。1955年,供应标准趋向统一,城镇人口每人每月156克;1956年实行定量办法,确定为150克;1960年降为100克;1962年又降为75克,1964年调为150克,1965年又调为200克,1980年又增为250克。并对僧、尼、回民月供应量增至350克,一直至今。在食油定量之外,国庆、春节两大节日,对城镇非农业人口补助供应食油,标准时有变动。1985年每个节日每人补助供应食油250克。除此,1981年后,对城镇非农业人口还开展了中价菜油供应,满足了需求,直到1987年9月方才停止。
行业用粮县内行业用粮主要用于浆纱、制药、配酒、做酱、熟食业、副食业、糕点业等。1955年,对工商行业用粮用油采取按户(生产单位)、按计划供应的办法。1958年,为控制粮食销量,首先在梅城、黄泥、余井、源潭等重点集镇熟食行业中,实行凭粮票供应的办法,同时,保留一部分不收粮票供应熟食的店户,采取定时限量的办法。至1960年冬,随着粮食形式的变化,全县一律实行熟食糕点收票供应办法。30多年来,县内对食品业、副食业、酿造业的原料供应,始终坚持实行计划控制和凭票买粮相结合的办法,基本保证了需求。70年代后,基本实行按比例随粮供应和按计划供应两种办法,除县招待所和潜山饭店按供应15公斤成品粮配售0.25公斤食油外,饮食、糕点业的供应比例,几经变更后,至1981年开始稳定,随粮供应比例,饮食业是6%,糕点业是12%,并给予3%的辅料供应。80年代,逐步扩大议价粮油经营、工商行业用粮用油,除计划内平价供应的以外,还根据需要供应了议价粮油。
1949—1987年粮食、食油、非食用油购、销实绩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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