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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财政

第三节 财政管理与监督

一、财政管理
民国初期,县内设置保管委员会,负责保管教育、建设、警察等项专款。民国16年(1927年),县政府设第一、二、三科,第二科司财政。民国19年,县设有财政局,民国22年,财政局改为财政科。民国25年,县政府复设第一、二、三科。民国30年,复设财政科。33年,设财建科,次年又恢复财政科。
解放初期,县设财粮科。1956年12月撤销财粮科,设立财政税务局。1961年4月,财政、税务分开,单设财政局。“文化大革命”时期,一度瘫痪。1970年3月,设立财税局。1978年10月,财政、税务又分开,复设财政局。1987年,局内设有秘书、人事监察、预算、农财、企财、行财、综合7股;基层设有王河、梅城、黄铺、余井、源潭、黄柏、水吼7个区和梅城镇计8个财政组。下属37个乡财政所。是年,财政系统共有职工164人。
民国前期,县内未建立财政预决算制度。民国24年,县内始编制《岁入、岁出预算书》。
建国后,从1953年起,县内开始编制财政预算。预算在年初进行编制。编制方案,力求做到收入稳定可靠,支出精打细算,确保当年收支平衡。财政预算编制后,报送县级领导班子讨论修订,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下达执行。年终时,对全年财政收支实际情况进行决算。决算亦提交县领导班子讨论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二、财政监督
民国19年省规定,各县“财政局得设监察委员5人,监察地方财政”。民国22年5月,各县财务委员会成立,“财委会纯为监督性质”。民国29年,县政府设置会计室,专司财政监察工作。民国36年8月,县政府会计室派科员、助理员9人,分别驻进县中学、简师、职中、警察局、民生工厂、税捐处、田粮处等单位进行财务监督。民国17年,对民国4——12年历任潜山县知事的亏欠公款,进行清查,共清查出欠款22059元(银元)。民国33年,对县财务委员会数人贪污壮丁集训伙食费一事进行了查处。
建国后,财政监督主要任务是监督检查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贯彻执行财政政策、法令、制度的情况。
1949年,县政府财政科配备审计1人,实施监督任务。1953年3月,配备专职财政监察干部,县财粮科对县直和部分区乡16个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乱支乱用、贪污、浪费国家资财计5445元,县政府对19名当事人分别给予批评和警告、记过等处分。1953—1959年,全县查处违反财政制度金额共24758元。“文革”期间,监察工作中断。1980年12月,县财政局设立财政监察股,专司财政监察。1981年7月,全县开展财经纪律检查,通过自查、互查,到同年10月止,共查168个单位,查出偷、漏、欠税、坐支财政收入、滥发奖金、用公款请客送礼、擅自购买专控商品、挪用贪污等违纪金额共53.71万元。对贪污挪用公款数额大、手段恶劣的均进行了严肃处理。1982年,全县检查偷、漏、拖欠税额共6.7万元,入库2.59万元。1982—1983年,查出违纪金额75.32万元,入库19.1万元。1982年11月,县委、县政府发出《关于职工归还借欠公款的规定》,至1984年11月,全县共收回借欠款9.6万元。1985年后,清收公款由县纪律监察委员会负责。
1984年3月,成立县审计局,负责对县政府各部门、县内国家金融机构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区乡和其他有国家资产的单位的财政、财务,进行审计监督。1985年,对县直机关35个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实行定期报送审计,为县财政增收1万多元。是年,对王河区粮站在经营中以“平转议”、“议转超”,虚购虚销等手段套取国家粮食加价款9.94万元一案,协同县纪委进行了查处。1986年,审计了34个基建项目,总金额303万元,查出有问题金额24.8万元。同时,对县防疫站、燃料公司有关经费和林业局的育林基金等,进行了审计,查出县燃料公司有问题金额10万余元。1987年,行政事业单位的报送审计工作扩展到区、镇、乡,开始走向经常化、制度化、正规化。是年,对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县化工厂为重点)、世界银行贷款修建的塘—潜—岳中线公路的外资项目、县民政局1985和1986年民政事业费以及1984—1986年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都分别进行了专项审计,对民政经费查出的问题,分别做出收缴、退赔、调帐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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