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计量单位和器具
民国17年(1928年)7月,国民政府公布《权度标准方案》,确定标准制与市制并行使用。此时,仍以尺(10寸)、升(10合)、斤(16两)为度量衡的基本单位。县内最常用的度器有营造尺(1尺合32厘米)、老尺(1尺合35厘米);量器有斛(1斛合2斗5升)、圆斗(10升)、方(圆)升;衡器有旧制市斤木杆秤、戥秤、库平(1库平合597克)和苏平等。
建国后,新的度量衡器具不断产生。50年代中期,县内商业部门率先使用台秤、案秤和地秤,医疗部门使用上显微镜和分析天平,工业部门也用上了精密计量器具。
1959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统一计量制度的命令》,规定公制(米制)为全国的基本计量制度。次年1月1日起,全县采用公制,限制英制,废除旧杂制。规定长度以米为标准计量单位,容器以公升为标准计量单位,重量以公斤为标准计量单位。公制与市制并用。1977年5月1日起,按国家规定,县内废止16两制。县内中医处方用药、中药销售计量以克、毫克为标准计量单位,取消两、钱、分制。是年,全县计改造戥秤288支。
1984年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12月7日,县人民政府规定从次年春起在全县范围内统一采用法定计量单位,正在使用的市制逐步向法定计量单位过渡,并发布《关于杆秤、容器、竹木直尺改制的公告》。1987年末,县内使用的长度、温度、容量、重量、功率、频率等类常用的标准计量器具达60余种。其中,主要有:万能角度尺、公法线千分尺、电子水平仪、万能工具显微镜、光谱分析天平、标准钼电阻温度计、高温毫伏表、电子电位差计、感应分压器、标准信号发生器、双脉冲信号发生器、高频微伏表、滤光光电比色计、亮度计、色度计、光照度计、r一分析仪、百分表、千分表、扭簧比较仪、圆度仪、卧式测长仪、振动仪、车速表检定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