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合同、商标、广告管理
一、经济合同管理
50年代,通过物资交流会签订并履行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1959年后,县内农副土特产品与地方工业产品购销,普遍推行合同制度。“文革”年代,中止使用经济合同。
1979年后,积极发挥市场调节作用,经济合同日益显得重要。1981年底,国家颁布了《经济合同法》。1982年5月,指令工商部门进行统一管理。1984年4月,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经济合同管理股,责成各区(镇)工商所办理所辖区域经济合同的鉴证。7月,成立县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负责对发生纠纷的合同案件进行调处。
1985年,各单位统一凭《法人授权委托书》签订经济合同。全县共建经济合同管理组织105个。1987年,有131个经济合同管理机构,专(兼)职管理人员450人,在全县形成上下结合、内外一体的管理网络。
1986年,工商部门共管理经济合同5363份,金额8711.71万元。其中鉴证59份,金额251.5万元。1987年,管理合同的份数与金额均低于上年。
工商部门对全县签订、履行经济合同情况,经常进行抽查和联合检查。1987年,检查企业169家,合同5299份,金额5232.62万元,发现36%的合同不合规格。几年来。有7份合同被确认为无效,金额14.34万元;查处“皮包公司”欺诈伪造合同5份,查处其它违法合同11份,有两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商标管理
截止1964年,县内生产的商品没有使用过注册商标,1965年,首次搞商标管理试点。
1971、1972两年,省、地两级批准潜山县注册使用商标的商品有:黄泥学校生产的“五·七”墨汁,县立新造纸厂的“天柱牌”皱纹卫生纸和县油毡厂的“天柱牌”油毡。1979年7月,双峰公社双峰卫生香厂申请注册“喜鹊牌”梅花卫生香商标。随着市场开放,商标作用日益显著。是年冬,恢复全国商标统一注册制度。到1987年底,县内商品共获注册商标21个,其中使用有地方特色的“天柱山”、“万山”、“古南岳”、“皖峰”、“皖山”、“三祖寺”等图案和名称的达71%。历史悠久的“潜山舒席”和“万山牌205轴承”、“天柱剑毫”等,都是国家级名牌产品。
商标管理工作由县工商局企业登记管理股兼办。1979年进行全县商标清理,登记造册,建立档案。1983年3月,开始按《商标法》规定,对生产商品实行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并举的办法。
1985年3月,在15个国营工厂、561户乡镇企业、68户个体联办企业中,清理出使用不同商标的产品40多种,其中经过国家商标局批准注册的9种,已核尚未批准的12种,社会自行乱印的20多种。同年7月,在查处假冒商品中,发现冒牌的“机器人”牌电视机100部,“永久”牌自行车100辆,“宝石花”牌手表100只,“大江”及“佛子岭”香烟276包,冒牌的味精、珍珠霜则更多。对此,均进行了严肃处理。
1986年,在检查全县19个印刷企业中,对一些不经批准私印商标的问题进行了严肃处理。1987年,查处违法商标案件3起,罚款4700元。第三季度,查处假冒商标类商品16种,非法印刷的商标8万张。
三、广告管理
1981年,国务院规定广告管理由各级工商部门负责。县工商部门在广告管理上坚持:保证广告的真实性,反对欺骗用户;坚持广告的文明性,不采用不健康的内容和形式;提倡社会主义竞争,不许利用广告贬低别人;涉外广告,要维护国家、民族的尊严。
1982年,查处了余井公社林某违章的广告案件。1984年,按国家《广告管理暂行条例》管理各类广告30多起。1986年,梅城区、梅城乡两个服装厂作冒牌广告,按条例作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