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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贷款
第二节 当铺与钱庄贷款
解放前,向当铺借款须以物品抵押,借款数额视抵押品的价值而定,通常作价很低,衣物入当只押得价值一半的借款,称作“当半”。成交后以“当票”为据,载明物品名称及贷款金额和期限,交借方收执,到期不赎,可申请延期加息,延期不赎,即为“死当”,物品归当铺所有。钱庄贷款对象为工商业者,分质押、信用两种。质押贷款押品有实物,也有票据。信用贷款一般要“觅保”,即保证偿还人。钱庄除经营贷款外,还搞存款、汇款、兑换业务。民国8年肖广兴、胡大成钱庄分别放款3000和2000元,月息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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