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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政府
第一节 县署
清末,知县总理全县刑、名、政、教及工商税等政事,下配八品教谕、教导、典史、巡检和九品主簿各1人。
基层设寺,政教合一,既是基层行政单位,又是宗教活动场所,各寺均辖有一定地域,寺内供有神像,有少数僧尼,无行政官员,有庙祝,祀奉香火,兼理勤杂事务。县署政令和民间公共事务,由当地绅董在寺内决断、公布;知县人等因公下乡,都以寺为下榻之处。绅董解决民事纠纷,多在神像前定案,意取“神灵公正监督”。县城内的青林寺为宗教场所,城内政务由县署直接处理,民间公事在城隍庙决断。
清乾隆三十三年至宣统三年知县更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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