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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司法行政
第三节 公证
解放前,民间田地、房产买卖、租赁及分家析产等都请当地头面人物立字画押,作证。
1957年2月,县法院附设公证室,任命公证员1名,当年办理公证事项173件,收费326.35元。1958年下半年,撤销公证室。1981年4月成立公证处,配备公证员2人,助理公证员2人,到1987年底办理国内各类公证事项2826件,收费43246元,其中经济合同2411件,占办证总数的85.3%。县公证室(处)先后6次被评为省、地、县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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