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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兵役
第五节 预备役登记
1978年,实行士兵预备役和军官预备役登记工作。凡18~28岁以下的退役士兵及专业技术人员和18~35岁的男性公民,均须履行士兵预备登记;凡退役的军官及符合军官预备役的高等院校毕业生、专职人武部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均须办理军官预备登记。到1987年止,全县登记服预备役的士兵和军官3831人。
1951~1987年征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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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义务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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