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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医疗制度
第二节 劳保医疗
1954年9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开始实行劳保医疗制。第一批实行劳保医疗的有邮电、百货公司等企业单位。至50年代末,全县全民和集体企业单位都参照公费医疗的管理办法,实行职工劳保医疗制度(职工直系亲属的医药费报销50%)。工交系统不少厂矿相继设立职工诊所或医务室。1981年后医药费按月定额包干,超支不补,节余自留;工伤、重病住院者由本人申请,单位酌情支付医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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