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基本状况
安徽省属于民族杂居地区。建国初,全省少数民族人口约有11万多人。1953年全国第一次人口普查,有少数民族12个,人口136287人,占全省总人口0.44%;1964全国第二次人口普查,有少数民族26个,人口155344人,占0.50%;1982年全国第三次人口普查,有少数民族36个,人口261811人,占0.53%。(以上均包括未识别民族)。
少数民族人口中最多的是回族,三次全国人口普查时分别为136159人、153310人255104人,占少数民族人口99.91%、98.69%和97.44%。主要聚居在淮河流域。1982年满族有1518人,大多数居住在肥东县境内。畲族有1139人,定居在宁国县天目山区。其它如壮族、苗族、布依族等人数较少,绝大多数是建国后因工作调动、毕业分配、单位迁入退伍军人家属等原因先后迁入。1982年少数民族增加较多,这和民族政策得到贯彻,有些改称汉族的少数民族恢复填报原民族有一定关系。
1986年,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对全省少数民族状况,作过专门调查。当年少数民族人口(不包括未识别民族)为286236人。全省回族乡3个,民族(联合)村100个,民族(联合)自然村1200余个,城镇民族居委会27个。全省有民族学校105所,其中,民族中学7所,民族小学98所。为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群众从事的清真糕点加工、屠宰、制革、建筑材料、运输、商业等小型企业240余个,个体经营的上述厂店等有700余个,总产值约800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