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抽样调查制度
人口抽样调查是按随机原则从被研究的人口中抽选样本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所得资料,推断全部人口相应各项指标值的一种非全面调查。人口抽样调查具有节省人力、物力、财力和缩短调查时间的优点。只要完全坚持随机原则,便可以取得满意的调查成果。
建国以后为取得准确的人口数据,曾先后进行过几次人口普查。但是依靠全国布置统计报表搜集人口变动数字,往往不够准确。所以,国务院办公厅1983年8月31日以国办发(1983)71号《关于认真做好一九八三年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规定,“望统计、公安、计划生育等各有关部门密切合作,认真做好这项工作,并应在今后每年进行一次,形成一项调查制度”。(注: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3)71号文件。)自1982年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后,历年都进行人口抽样调查。
一、调查目的
准确、及时地掌握人口变动情况,为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检查人口计划执行情况,制定控制人口增长措施,提供可靠的人口资料。(注:《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方案》。)
二、调查对象
以户为单位,即调查家庭户,也调查集体户。单身居住的,也作为一个家庭户。
(1)常住户口的人口(含办理集镇自理口粮落户的常住人口)。这些人不论外出时间长短,一律在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被抽中的是劳改和劳教单位,则按这些单位所提供的资料,视为有常住户口的人登记。
(2)在本户居住未落常住户口的人口。包括持迁移证、出生证和释放证等城乡均未落常住户口在本户居住的人,在现住地登记。
(3)定居一年以上的户口情况不明的人口(是指原户口所在地是否已注销户口情况不详)。(注:《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方案》。)
调查对象不包括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
三、调查内容
姓名、与户主的关系、户口登记状况、性别、出生年月、1月1日零时和12月31日24时在户状况、人口变动情况的出生、死亡、迁入、迁出等11个按人填报项目和8个按户填报的项目,合计19个项目。重点调查出生和死亡人口的情况。(注:《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方案》。)
四、调查的组织、方法
抽样调查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以统计、公安、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联合组织实施,抽中的基层单位协助,派人到抽中的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由基层干部、基层抽调的调查员进行逐户调查的方法。调查时间于当年1月份进行,调查上一年人口变动情况。(注:1987年5月,安徽省统计局编《人口统计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