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分配制度
收入分配1978年前,企业除去开支和税金后,利润按比例分成,其中一部分上交县财政,另一部分为企业所有,它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和职工福利。80年代始,逐步实行利改税,企业上交税金后,剩余归企业分配。
工资与奖金县国营、集体工业企业,1965年前实行固定工资和精神奖励,1965年至1970年,多属计件工资。1970年后,有些新企业实行计时工资,工资等级为机械二级。1983年,各企业实行计时超额工资加奖励,生产人员拿超产奖,非生产人员拿综合奖。宿松县电器厂1983年全年工资4.1万元,83个职工人均540元,发放奖金2500元,人均30元。1984年后,工资形式改革,企业实行大包和单包两种办法,大包即厂长承包制,厂长对各车间各工种实行以产计工,按质奖惩,经费包干,工资全浮动(上不封顶、下不保底),按劳取酬;单包即单项行业和特殊工种,实行盈亏包干,如县电瓷、电器厂,对夹板班实行成品计件工资制,知青营业部实行纯利分成(厂部得六,承包者得四),烤花车间实行纯利包干,每月上交厂部30元,一切费用自付;对于行管后勤人员,执行岗位责任制,完成本职工作,除固定工资外,超产工资按一线工人平均额的80%计发。1985年后,少数集体企业,工人与厂部脱勾,每年仅向厂部交少数承包利润,又叫纯积累,一切费用厂部不管,这种办法,叫做保职停薪。
病事假工资企业职工因病休假,工龄20年以上者扣10%工资,10年以上者扣20%工资,10年以下扣30%工资,超产工资病假不发,事假,除以产计资人员外,其它人员事假期间,百分之百扣发工资(含超产工资)。旷工按200%扣发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