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合作医疗
1958年冬,县在复兴红旗人民公社试行合作医疗制度。群众看病每人每月自交医药费6分,其它费用一律免交,结果亏空,于1959年1月停止试行。
1968年12月,再次兴办合作医疗。1972年,在凉亭召开的全县合作医疗现场会议中,总结全县合作医疗情况:“包医包药88个大队,占总大队数的24.2%;部分包医包药180个大队,占49.3%;有卫生室的(作为大队副业)97个大队,占26.5%”。
1977年,全县有366个大队实行了合作医疗,占全县大队总数的96%,实现了合作医疗“一片红”。
在大办合作医疗期间,凡实行合作医疗的大队,都坚持了“三土(土医、土方、土药”、“四自(自种、自收、自制、自用中草药)”的方针,以达到“以药养医”的目的。
合作医疗资金,由农民、生产队、大队“三结合”筹集。患病就医用药每人每次只交5分钱,药品不同程度的免费,其他费用一律免交。
1980年秋起,实行合作医疗的村乡逐年减少,至1985年,医药费实行部分减免仅5个村(大队),其余一律实行“谁看病,谁出钱”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