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饲料供应
明清时期,全县驿站的马料,由官府划定马稻租田100余亩,征收稻谷1000石(1石=10斗:100公斤)左右,全部解往吕亭驿、练潭驿喂马。民国年间,国民政府及军队的马料由各乡、保筹集。
民国38年(1949年)4月,中国人民解放军进驻县境,其马料由支前组织征集,计供应马料稻谷8万余公斤。农村喂养牲畜,历来以野生植物、秕杆、壳、叶、糠、麦麸和少量谷物为主;喂养家禽以糠、菜和谷物为主。1955年,粮食“三定”时,规定饲料留用标准:牛每头为25公斤、猪为40公斤、种猪为60公斤、母猪为150公斤、骡马为100公斤、驴为40公斤。当年全县留用饲料粮食计402.75万公斤。同时,全县各地粮站对粮油加工副产品,敞开向市场供应。1957年,国家实行收购生猪奖售饲料的政策,发给奖售饲料凭证,向粮食部门购买饲料。每头肥猪奖售饲料粮标准为20公斤;1965年,调为12.5公斤,1971年,调整为20公斤原粮。
1962年7月10日,安徽省人民委员会粮食部门的饲料、下脚粮和加工的副食品,优先供应军队的牲口、国营专业运输骡马、商品集运待宰的猪禽及奶牛、种畜场、动物园等;多余的会同商业部门用于供应集体伙食单位饲养的肥猪。对退休的军官、老红军、残废军人、老干部饲养的猪,继续优待供应,每户每月供应精饲料35公斤。1965年6月28日,粮食部门加工的副食品,除供应商品猪、禽、运输骡马外,大部分返销农村,平价供应给生产队和社员,作为猪饲料。1989年,安徽省人民政府安排县扶贫饲料62.5万公斤,其差价由粮食部门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