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登记
建国前,没有婚姻登记制度。民国19年,国民政府《民法》规定,男18岁女16岁即可结婚。农村受旧习俗和经济条件制约,婚龄提前或推后者众。据解放初对杨塅乡一个村的婚姻状况调查,其中“童养媳”“等郎媳”占婚姻总对数的39.8%,无婚史大龄(35岁以上)男女25名。已婚者,均为“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包办婚姻。
建国后,全县各级党政把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列为重要议事之一。1951年9月,成立“怀宁县《婚姻法》执行委员会”,即组织县民政、人民法院、工会和各级团、妇等单位运用大字报、黑板报、大小会议等形式宣传《婚姻法》,公开宣判婚事典型案件,使人们依法处理婚姻的观念有所增强。1955年,国家公布《婚姻登记办法》,县民政部门立即组织学习,举办培训班,培训各乡镇婚姻登记工作人员55名,经考核合格者,发给《婚姻登记员证书》。1960年春,对婚姻登记工作组织检查,仅石镜、枫林两公社在春节前后申请结婚195起中,有49起早婚或包办买卖婚姻,均予劝阻和制止。1963年,腊树公社有个大队年办结婚37对,其中未登记的12对,早婚的8对,给予补办和纠正。“文革”中不登记婚姻时有发生。1980年在贯彻新颁布的《婚姻法》时,对一个公社28对婚姻调查,其中包办的3对,换亲的5对,索取财物彩礼的20对。1983年开展法制宣传月活动,县民政局配合政法部门抓获触犯《婚姻法》的分子75人(判刑74人,劳教1人),调解包办、换亲等婚姻纠纷24件。
婚姻登记(包括结婚、离婚、复婚)机关,50年代初规定,一般干部和群众婚姻登记,由区以上人民政府办理,领导干部和党员须报上一级组织审查批准后方可登记。1956年3月起,不分干部群众,凡符合《婚姻法》规定的,一律由乡镇人民政府办理。1959年下半年起,农村结婚登记交生产大队承办,离(复)婚登记由人民公社负责。1980年执行新颁的《婚姻登记办法》,一律改由乡(公社)镇政府办理。
历年结、离婚数统计表

二、殡葬改革
民国17年(1928年)10月,内政部公布“公墓条例”,县政府即抄发各区执行。各区便邀集绅董圈定境内之荒丘为公墓区,但未按规定设立专职管理人员,公墓制亦即流于形式。25年10月行政院公布“公墓暂行条例”规定:“公墓地区内,得附设火葬场。火葬场办法另定之。”不久即行抗日战争,“办法”未定出,火葬未推行,仍旧沿袭土葬习俗。
1954年,人民政府提倡殡葬改革,经宣传贯彻,有一定成效。改变祭祀礼仪为追悼会,改披麻带孝为佩黑纱、纸花,改送丧礼为献花圈,公开的封建迷信被禁止。
1973年11月在县城东北的猫山开始筹建火葬场。投资15.43万元,占地面积21.6亩,建筑面积1006平方米。设有追悼会礼堂、火化间、整容室、防腐室、骨灰寄存室等,并装有三眼火化炉1座,配有11座殡葬汽车一部。1975年开始办理火化业务,场内工作人员6名,24小时值班服务。当年火化尸体31具,占是年死亡数的0.61%。1975年成立怀宁县殡葬管理处,大力开展殡葬改革的宣传活动,先后印制5000多份宣传材料发到全县农村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并要求国家干部和职工死亡后,要带头实行火葬,不能土葬,坚决禁止一切封建迷信活动。1977年火化尸体332具,火化率为6.45%。1979年后,部分人生活富裕起来,丧事大操大办和封建迷信活动亦有所抬头,各级不断制止,但仍有发生。至1984年火化率降为2.2%。1985年,国务院颁布《关于殡葬改革暂行规定》,以法规形式推行殡葬改革管理事宜,纠正了以往单纯依靠动员教育和社会运动的不力现象。全县自1975年至1985年共火化尸体1602具,平均火化率为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