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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综合经济管理

第三节 物价管理

一、物价演变
清末,县内供需基本平衡,物价比较稳定。光绪年间,大米每石1800~2000文,食盐每斤36~48文,猪肉每斤48文。民国前期,物价有升有降,涨跌变化不大,以民国9~11年3年为例,上等粳米每石价格分别为6.99、8.24元和9.17元;猪肉每斤分别为0.17、0.19元和0.22元;食盐每斤分别为0.09、0.08元和0.09元;斜纹布每尺分别为0.14、0.13元和0.13元;煤油每斤分别为0.1、0.12元和0.12元。至民国16年,籼米每石8.36元;20年每石上涨到11.43元;23年又下跌到9.35元。
抗日战争爆发,政局混乱,商品流通渠道被阻,货源紧缺,物价大涨,商人囤积居奇,百姓深受其害。据安徽省政府民国29年上半年施政报告公布的11县指数,藉窥一斑。“按11县(包括邻县宿松、太湖、桐城)物价指数,平均较基期(民国27年7月)已涨至320%有余。分类而言,以衣着上涨为最烈,民国29年5月份11县平均为379,即达基价三倍有余;燃料指数次之,为355.23;杂类指数又次之,为310.2;其它食物类指数为262.79;房租类指数为199.43”。当时,食盐为日军控制,斗米换斤盐。
民国35年6月下旬,国民党发动全面内战,市场恶性通货膨胀,11月7日,安庆中熟米每石涨到3.6万元。36年“五·九”米潮发生时,由每担4万元又涨到12万元。从内战前的34年8月至37年7月3年中,米价涨了近3.8万倍。由于物价失控,法币贬值,造成民不聊生,“早上买斗米,晚上买升糠”。37年2月,安庆群众拒用“万元”钞票,《皖报》代表国民党省、市当局发表《“万元”钞票不得拒用》的声明。此后,物价涨得更快,安庆的洗澡票每张由2万元上涨到3.60万元。国民党为挽救经济危机,决定发行“金元券”,每元“金元券”折合法币300万元,并从“金元券”发行之日起实行“限价”。县城安庆民国37年8月19日接到“限价”电令,怀宁县长储贤卿,当即借商人私自涨价为由,指使社会科长潘公侠、军法承审员李一飞等,逮捕了安庆较富裕的商人近200人,敲诈勒索、罚款,具保后释放。他们一伙乘机发了财,而安庆的物价却越限越涨,害苦了人民群众和工商界。持续10多年的通货膨胀,到民国37年,当时有人作过统计,百元法币,抗战前(民国26年以前),可买2头大牛,到民国30年还可买到1头猪,民国32年只能买到1只鸡,到民国37年仅能买到4粒米了。
建国初期,一些不法商人乘机扰乱,低价进、高价出,投机倒把,把持市场,从1949年6月至1950年2月,掀起几次较大的涨价风。为打击投机资本,稳定市场物价,县政府除组织余粮充实市场,动员各机关将存粮交粮食公司代销外,及时从外地调进粮食、布匹等主要物资投放市场,平抑物价,制止了通货膨胀。随后由于美帝国主义发动侵朝战争,对我国实行经济封锁,国内的不法分子又乘机抢购物资,哄抬物价。对此,县领导机关在打击投机倒把的同时,大力发展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商业,占领市场,并通过“五反”运动,查漏税,整顿市场,保持物价的稳定。
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1953~1957年)国家对粮、油、棉等主要生活必需品实行统购统销政策。县内从1953年12月至1954年10月,先后确定了粮、油、棉的统购、收购和销售价格,以保证主要生活必需品的价格稳定。1956年,随着“对私改造”的基本完成,形成了社会主义统一市场,凡统购统销和统一收购的物资以及系统内经营的商品价格,全县实行同商品、同规格、同质量、同时间、同市场、同价格,进一步稳定了市场物价。1957年同1952年相比,农产品收购价格指数提高22.4%,工业品批发指数提高0.1%,零售物价指数提高8.6%。
第二个五年计划及国民经济调整期间,物价工作遇到严重困难。1958年“大跃进”开始,市场比较稳定,但由于严重失误,加上三年困难时期(1959~1961年),各类物资紧缺,市场供应紧张,集市贸易价格猛升,县内市场一度出现几元钱卖一棵菜、5~6元卖一斤猪肉的高价。1961年,国家开始对国民经济调整。为搞活市场,对粮食、食油、棉布、猪、鱼、蔬菜、煤炭等18类人民生活必需品采取了冻结价格的措施;对暂时供不应求的商品实行计划供应,保证人民生活基本需要;对少数商品在保证平价计划供应的同时,按照“敞得开,卖得出,顶得住”的原则,实行高价敞开供应;同时开放部分产品的集市贸易,做到“管而不死,活而不乱”。1963年,适当提高了棉花收购价格,降低了支援农业生产的产品和人民生活部分消费品的价格,其它高价商品也有不同程度的降低。集市贸易价格,也大幅度地下降,大米、菜籽油、生猪、鲜鱼和小型铁、木、竹器等平均下降幅度为56%,接近国家计划价格。
“文革”期间,从1967年,国家对物价采取了冻结措施。虽然1971~1978年对油菜籽、花生、芝麻、棉花和超购粮食及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进行了有升有降的调整,但市场物价总水平基本稳定,没有大的变化。
1978年以后,为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大幅度地提高了农产品的收购价格,有限度地提高部分副食品零售价格。以1979年提高幅度为最大,粮食超购部分在提价30%的基础上,从夏粮上市起,再加价50%;食用油脂油料加价50%;棉花在提价15%的基础上再加价30%;生猪、鲜蛋分别提高27.7%和30%。猪肉、牛肉、鲜蛋、家禽、水产品等6种副食品随收购价的提高,相应地提高了销售价格。其中猪肉提高37%,牛肉、鲜蛋分别提高50%,羊肉55.1%,鲜鱼36.8%,家禽26%。与这些副食品为原料的饮食菜肴、面点的销售价格也有适当提高,国家发给每个职工每月5元的副食品补贴。
1981年开始,国家对一些不合理的工业品价格作了有升有降的调整。是年11月,在降低涤棉布价格的同时,按照高档多提,一般牌号少提,低档不提的原则,适当提高了部分烟、酒的销售价格。
1982年1月,国家第二次降低国产手表的价格。沪产、天津产和省内产三种手表每只零售价分别降低18.2%~20%。
1983年1月,第二次降低化纤织物销售价格。降低幅度,除个别品种外,均在20%左右。同时,提高了棉织品价格,絮棉等9种产品零售价格平均提价24.43%,并实行敞开供应。
怀宁县民国9~11年销售物价

怀宁县民国35年9月份日用必需品零售价格

怀宁县民国37年部分物品限价一览表

二、管理体制
民国初期,政府没有物价专管机构,当时名义上由各商同业公会管理。视市场行情变化,随行就市,但实际上操纵在少数大商户手里。民国27年,抗日战争爆发后,怀宁县政府为控制粮食,施行期货交易,限制价格。31年11月,国民政府因物资匮缺,物价不断上涨,决定实施物价管制。翌年3月,安徽省政府成立了物价管制委员会。37年5月,怀宁县成立物价评议委员会,负责评定重要的日用品价格,尤重于粮食价格,按月酌定期限,但几次限价均告无效,根本无法控制,实际多为黑市价格。是年8月19日,国民政府颁布《财政经济紧急处分令》,怀宁县政府采取了相应措施,规定各行业不得擅自提价,但由于恶性通货膨胀,商品“限价”很快以失败告终。
建国以后,人民政府对物价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1949~1959年,属中央、省管理的部分商品,执行中央、省统一定价、调价;地方产品由县政府直接管理。1950年,县政府设立工商科,主管县内物价。1956年10月,工商科改为商业科后,配备两名专职物价员。1957年,物价业务由县财经领导小组管理。1962年,县建立物价委员会,负责全县物价的统一管理和综合平衡(“文革”中物委撤销)。1968年由“县革委会计划小组”管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对农机产品、金属制品和建筑材料等的销售价格及收费标准进行调整。1978年,县物价委员会恢复,与县计委合署办公,设物价科。中共十一届三全会以后,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物价管理权限由高度集中逐渐下放,除关系人民生活必需晶的价格仍由国家管理外,绝大部分商品价格管理权限层层下放,并给企业一定的定价权。同时,国家对部分商品实行“双轨制”,即指令价、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从1980年9月起,放开省内三类小商品119种,实行议购议销。是年lo月,原由行署计委、轻工业局管理的木制农具、家具等11种及修补收费的定价下放给县。1981年5月,对饮食业用议价原料生产的品种和38个农产品品种实行浮动价;实行议购议销的农产品品种由39种调整为33种;粮食、食用油脂(油料)在完成收购任务后,允许议购议销。1982年12月,在已放开的220种(类)小商品的基础上,又放开270种(类)。这样由企业定价的品种增加到490种(类)。1984年7月,将地方产品中的低档酒和城镇搬运装卸、农村机耕、排灌收费价格管理权下放给县;企业超产的计划外小五金由企业自行定价;省产硫酸铵、铝锅实行浮动价格。1985年下放饮食商品定价权给商业局。是年起,国家相继取消了粮、油、棉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定购以外的允许上市自销;生猪取消派购,实行有指导的议价购销。
三、交换比价
民国前期,工农业产品等价交换和近乎等价交换基本维持低水平上的稳定。其后,由于战争的影响,压低农产品价格,工农业产品不等价交换呈扩大趋势。民国10年,每石大米可买猪肉18.4公斤,食盐43.75公斤,煤油29.15公斤,到民国35年,每石大米只能买到猪肉14.45公斤,食盐39.25公斤,煤油21.15公斤。
建国后,根据等价交换的原则,不断进行调整,总的趋势是工农业产品剪刀差逐步缩小。以1956年同1985年比较,主要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逐步提高,籼稻上涨90个百分点,油菜籽上涨236个百分点,皮棉上涨110个百分点,生猪上涨233个百分点。而同期主要生活消费品的零售价格,农副产品稳中有升,工业品有升有降。其中大米上涨58个百分点,菜籽油上涨54个百分点,猪肉上涨160个百分点,食盐持平,白糖上涨27个百分点,白市布上涨13个百分点,煤油比1955年下降40个百分点,男式上海全钢手表比1963年下降70个百分点。这样从价格政策上提高了农民的积极性,保证了市场物价和人民生活的稳定。
怀宁县几个年份主要农产品与工业品交换比价表

四、监督检查
50年代至70年代末,县物价部门的工作重点是调整、核定价格,同时行使对物价监督检查的权利。按照“有价必审,有费必查,有错必纠”的原则,经常会同各业务主管部门对企业的各种商品价格、收费标准进行全面审价和整顿。1962年5月,针对当时出现的乱定价、乱提价的现象,采取分期分批对工业品和一、二类农副产品、手工业品的收购、销售价格及交通运输、服务性行业等的收费标准全面进行审价,查出差错或以次充优、压级压价、任意定价、削价私分等问题及时予以处理,保持了价格的稳定性。
80年代开始,三类商品定价权下放,县物价部门工作重点亦由过去的单纯管理型转变为管理服务型。如做好重点产品价格的调整审核,进行成本调查,市场动态分析,提供信息等。但对制止乱提价或变相涨价等问题,采取了相应措施,每年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一次市场物价大检查,对农业生产资料和主要生活必需品的价格进行全面检查。1984年,县成立了物价检查专门机构。1985年6月,查出县物资综合公司乱涨价、乱收费,牟取非法收入4.77万元,作出严肃处理,除将4856元退还买方外,全部没收上交财政,并罚款8955元。是年11月,对县水泥厂擅自提高水泥价格进行了查处,没收其非法收入3196元。
石牌市场1952~1985年部分年份主要生活消费品零售牌价

怀宁县1952~1985年部分年份主要农副产品收购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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