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规划管理
管理机构
民国37年,省政府颁布省会城市规划,对合肥实施规划管理。合肥(县)市政工程局为合肥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1949年2月至1954年1月,合肥市人民政府建设科统管合肥市城市规划。
1954年1月至1983年11月,合肥市城市建设局主管合肥市城市规划。1976年6月,市城建局成立规划管理处。1978年4月,市规划建设管理处成立,与市规划设计院两块牌子一套机构,直属市政府。1983年11月,市规划建设管理处直属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
1992年6月,市规划局成立。是年,市域108个乡(镇)中,有69个成立了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
管理法规
1950年7月,合肥市人民政府颁布《皖北区合肥市政建设管理法规》。
1963年12月,合肥市人民委员会根据1959年颁布的《安徽省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合肥市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与此同时,《皖北区合肥市政建设管理法规》废止。
1972年5月,安徽省革命委员会转发《合肥市城市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1984年1月,安徽省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合肥市城市建筑管理办法》。
1992年12月,合肥市人民政府发布《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建国以来,合肥市城市规划部门除了执行上述地方法规外,同时还执行国家、省、市各个时期颁布的相关的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