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安徽省顾问委员会工作规划(试行)
(1991年1月14日中共安徽省顾问委员会第三次全会通过)
为了健全省顾问委员会集体领导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省顾委常委和全体委员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则。
一、省顾问委员会职责
根据党章规定,省顾问委员会是省委政治上的助手和参谋,在省委领导下进行工作其职责是:
1、对省委重大决策的制定和执行提出建议,接受咨询;
2、协助省委调查处理某些重要问题;
3、在党内外宣传党的重大方针、政策;
4、承担省委委托的其他任务。
(一)省顾问委员会全体会议职责
1、根据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省党代表大会、党代表会议的决议以及省委的重大决策,对全省政治、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向省委提出建议;
2、审查省顾委常委会的工作报告,监督省顾委常委会的工作;
3、向省党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贯彻省党代表大会的决议;
4、选举省顾委常务委员会委员、副主任,并经省委全体会议通过。
(二)省顾问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职责
1、对全省政治、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向省委提出建议;
2、组织传达贯彻中央指示和省委重大决策;
3、组织实施省顾问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决议,处理省顾委的日常工作;
4、组织委员围绕省委的重大决策,进行调查研究;
5、向省委报告重要工作和有关情况;
6、负责召开省顾问委员会全体会议,并向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7、讨论上报省顾委机关副厅级以上干部任免事项。
二、会议制度
1、省顾问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随省委全会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如有需要单独召开。省顾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省顾委常委会召集并主持,会议的议题由省顾委常委会提出。省顾问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
2、省顾委常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由省顾委副主任确定省顾委常委会议的议题,并主持会议。省顾委常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委到会方能举行。省顾委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列席省顾委常委会议,其他列席人员根据会议需要确定。
三、文件审批制度
1、以省顾委名义印发的文件,由省顾委副主任签发,重要的文件需经省顾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
2、以顾委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文件,由正、副秘书长或办公厅副主任签发。
四、集体领导制度
1、省顾问委员会和省顾委常委会实行集体领导制度,个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
2、凡属重大问题必须由省顾委全体会议或省顾委常委会议民主讨论,作出决定;
3、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原则。省顾委的日常工作委托常委、副主任负责处理;
4、省顾委委员、常委对全委会和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了的重大问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在贯彻执行中如发现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省顾委常委反映。
五、党内政治生活制度
省顾委常委要过好双重党的组织生活。省顾委常委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党的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检查工作,总结经验,交流思想,统一认识。同时,省顾委常委还要按照规定参加所在单位党支部、党小组的生活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