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遗产税
民国27年10月,国民政府颁布《遗产税暂行条例》,开征遗产税。由于时合肥县城沦陷,县政府迁往西乡,故合肥迟至民国32年9月才开征遗产税,此税在开征之初追征至民国29年7月1日。遗产税征收范围:凡人于死亡时,在中华民国领域内遗有财产者,以及在国内有住所,而在国外有遗产者,均应由遗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按遗产总数计算,缴纳遗产税。
遗产税同时采用比例税和超额累进税的综合税制:遗产总额在法币(下同)5000元以上至5万元的,依额征收1%,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就其超过额加征1%,超过1000万元的,就其超过额加征5%。共分16级超额累进。民国32年,时因物价飞涨,从当年2月起提高起征点,遗产总额在10万元以下的免征,同时将被继承人死亡前3年改为5年内分析或赠与的财产,一律征税。税率为:10万元至20万元的征收1%,超过20万元至30万元、30万元至40万元、40万元至50万元的,分别递加1%;超过50万元的仍按原规定税率征收。民国35年4月,遗产税改定为遗产总额未满100万元的免税;10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的,征收1%;超过200万元至300万元、300万元至400万元的,各就超过额递加1%;超过1亿元以上,就超过额征收60%。共分17级超额累进。民国37年8月,通行货币改行金圆券,遗产税起征额改定为总额在2万元以上未达6万元的,征收1%,超过起征额4万元的,分为10级,各就其超过额逐级累进加征,至超过200万元以上的加征60%为止,最高税率恢复到民国35年4月的水平。民国36年,合肥直接税分局鉴于抗战期间部分地区沦陷,征收资料不全,乃大力开展宣传,并与户籍机关联系,开展死亡人口调查,组织密报小组,建立对告密人给予奖励的制度,但当年的纳库税款1156.2万元,也仅完成预算8500万元的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