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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行为税

第四节 印花税

宣统三年(1911),合肥开征印花税。辛亥革命后,一度停征。民国2年,根据上年10月临时大总统颁布的《印花税法》,开征商事凭证和产权赁证印花税。征收工作由县知事负责,并于县公署设印花税票发行所。对离城较远地区由县知事招商设立代发行所,办理发行业务,并按实售数额提支7%的发行费用。
《印花税法》规定征收范围共两类。第一类:发货单、寄存货物、文契的凭据、抵押货物字据、承种地亩字据、当票、延聘或雇用人员的契约,每件价值在银元(下同)10元以上的,贴印花1分;铺户所出各项货物凭单,租赁及承顶各种铺底的凭据,预定买卖货物的单据,租赁土地房屋的字据,各项包单,银钱收据,每件价值在10元以上的,贴印花2分;支取银钱的存折及各种贸易所用的帐簿,每册每年贴印花2分。第二类:各项承揽字据、保险单、各项保单、存款凭单、公司股票、汇票、遗产及分析字据、借款字据、铺户或公司议订合资营业的合同,凡纸面银数10元以上、未满100元的,贴印花2分;100元以上、未满500元的,贴印花4分;500元以上、未满1000元的,贴印花1角;1000元以上、未满5000元的,贴印花2角;5000以上、未满1万元的,贴印花5角;1万元以上、未满5万元的,贴印花1元;5万元以上,贴印花1.5元,至此为止,不再加贴。国家所用的契约、簿据,不贴印花。但有营业性质的各种官业,仍应照贴。
民国4年1月,实施《人事凭证贴用印花税条例》。将出国护照、高等官吏试验合格证书、各类学校毕业证书等纳入贴花范围,税额为4分至2元不等。此时,合肥设有安徽印花税局第八分局,专办印花税征收业务。民国16年11月,印花税征收范围调整为契据、簿据、人事凭证、特种货品等4类78项。前两类项目中,起征点由10元以上改为1元以上。第三类人事凭证,由原来10项增加到45项。其中人事证照增加到30项,定额贴花;营业执照15项,按价值或资本额贴花;洋酒、火酒、汽水等,按价值或按件贴花。民国20年,合肥印花税改由新设立的合肥印花烟酒税局征收。民国26年10月,按照《非常时期征收印花税暂行办法》;印花税按原定税额加倍征收。民国34年,印花税改归合肥直接税分局征收。翌年,征收范围由39目改为35目。其后,先后进行过两次修正。
民国36年3月,合肥直接税分局对印花税进行普查,并对部分纳税人进行抽查,对查出的偷漏税案件,移送合肥地方法院依法处罚。如沪美猪鬃皮毛行使用帐簿4本及资本帐l本,均漏贴印花,除补缴印花税款法币(下同)3.3万元外,并处以罚款101.4万元。合肥大戏院出售入场券不贴印花,法院票传戏院经理到案执行,该经理抗传不到,法院强制执行,处以罚款21万元。大成五洋号所立售货凭折1本,短贴印花税票6.24万元,受到80倍经济处罚,计罚款490万元。
民国37年8月,合肥货物税、直接税两分局合并,改立合肥国税稽征局,印花税由该局经征。实行定额税率的,改按金圆券计算,分为4分至10元共8种,实行比例税率的亦改按金圆券计算,税率不变。
合肥解放后,1949年10月开征印花税。征收范围定为商事凭证、产权凭证两种。从1951年1月起,改按政务院新颁《印花税暂行条例》执行。印花税共设25个税目:发货票、银钱收据、帐单、记载资本的帐簿、债券、借贷抵押契据、保险契据、股票及投资契约、委托及承揽契据、预定买卖契据、居间行纪代客买卖契据、汇兑储蓄及存人或支取款项的单据簿折、提取货物的单据簿折、寄存契约单据、营业所用的簿折、运送契约单据、货物收据、电影戏剧及娱乐比赛票券、国外书立的凭证、授产、析产契据、权利书状、典卖转让承顶财产契据、土地使用权的契据、租赁契据、保证收据。应贴印花的凭证,依其性质,分别按金额比例贴花或按件定额贴花。比例贴花的税率分为1税率的为上述序9、10、11、21、22、23、24等7个税目。适用3‰税率的为上述序1、2、3、4、5、6、18、20等8个税目。按件定额贴花的税额分为旧人民币(下同)200元、500元、2000元及5000元4种。按比例税率应贴花的凭证不满15000元者,一律免贴,但电影戏剧及各种娱乐票券,不在此限。按件定额贴花所载金额未满15万元者,一律贴花200元。
从1953年1月起,前述印花税目有9个合并,3个税目部分变动,即:第1、2、3、12、13、14、16、17、18目全部凭证,分别并入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及屠宰税征收;第7目中的保费收据,第9目中的承揽及加工收据,第11目中的佣金收据,并入营业税征收。
从1956年1月1日起,合肥市按照财政部新颁《印花税税率税额表》征收印花税。税目有9个,即:资金、资本及营业簿折、借贷契据、保险契据、股票及投资契约、委托及承揽契据、预定负责契据、授产、析产契据、典当、买卖、转让、承顶财产契据、租赁契据。按比例税率贴花的,改为3税率的,为上述后目;适用1‰税率的,为上述第2目中期限在两个月以内的;适用3‰税率的,为上述第1、2、7目。按件定额贴花的,分为人民币(下同)5分和5角两种。上述第3目和第4目的股票部分,贴花5分。对不能计算金额的,上述第1目的营业簿折,第4目的投资契约,第5目委托及承揽契据,第6目预定购买,按件贴5角。为了简化印花税缴纳手续,自1957年1月1日起,对国营企业各专业公司所属单位应纳的印花税,一律改按营业总额1‰,逐月计算缴纳,但对于中国食品公司、中国专卖公司和中国贸易公司所属单位,按营业总额的5‰,逐月计算缴纳。国营商业各单位所立的一切凭证都不再贴花,从而改变了印花税是对应税凭证征税的性质,并为进一步简化税制,合并税种提供了条件。
1958年9月改革税制,印花税并入工商统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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