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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金融机构

第一节 合肥县金融机构

当铺
清光绪初年(1875),李鸿章之弟李鹤章在东大街五圣楼巷(今淮河路红星巷口)开设德生当铺(俗称老当铺)。光绪十六年,李鹤章子李经元在城南开设德盛当铺(俗称新当铺),雇工百余人。德盛当铺是合肥典当业中规模最大的一家。其内部组织比较健全,分有估价、收当、管帐、保管、跑乡和杂役。巢县、无为、庐江、舒城、六安等邻近城镇的当铺因资本有限,往往将收当的价值较高的贵重物品送至该当铺转当,利息分成提取。光绪二十三年合肥的当铺有9家,占全省113家当铺的7.96%。
清代“户律”规定:典当“当价十两以上者月(息)一分五厘,一两以上月(息)二分。”实际上,当物的利率一般为月息二分、二分五,甚至三分以上。有的名义上是一分五,但须外加存箱、保险、印花等费计入当本,一并起息,所以实际上当主负担的利息在二分以上。德生当铺对当物估价,一般低于典押物品现值的50%。当户到期凭当票赎取抵押物,清偿当款本息。其当票,原注明月息三分,当期12个月;后改为月息二分五厘,18个月满期,过月5天加收一个月利息。期满不赎者,谓之“死当”,当铺即没收当物进行处理。清末民初,典当业利重,对投资者具有很大的吸引力。
辛亥革命时期,革命党人规定典当业实行只赎不当,收入悉数解缴充作军需,合肥典当业逐渐趋向衰落。民国8年城内仅存德生当铺一家,嗣后又陆续开设“广泰”(地址东门外坝上街)、“同庆”(地址东门外买卖街)、“仁裕”(地址明教寺西边)、“公安”(地址北门大街)、“义和”、“恒升”6家,但资本和规模已远不及辛亥革命之前。民国23年,合肥有“济民”、“永兴”、“德鑫”3家押店。抗日战争期间,这些押店因损失甚巨而全部停业。
民国25年,中国农民银行在合肥开设“农民抵押贷款所”,对农民发放质押贷款(实际上也是一种典当)。其放款对象为农民个人;质物分牲畜、农具、家具、地上作物、蚕丝、铜锡器皿6大类。通常对质物估价不超过时价之5成,质款不超过估价之5成。放款月息八厘,另加手续费二厘。抗战爆发,该贷款所停歇。
钱庄
晚清时期,合肥出现了经营烟土与银钱交易的商号。之后,有了钱庄。起初,开设钱庄的仅有利顺公和春生号等二三家,后陆续增加,到清末已有三四十家。其中同泰钱庄由李国松(李鸿章侄孙)的总管事刘某开设,德和庆钱庄由徽州商人曹浩云开设。后者经营规模较大,还在芜湖、上海、天津等地设有分庄。
辛亥革命事起,庐州军政分府提出要李氏家族缴纳钱款充作起义经费,官绅资本外移,钱庄纷纷倒闭。民国初,商业逐渐复苏,钱业得到恢复。民国4年,合肥有4家钱庄。但在民国8年县知事李振远在呈报的合肥金融机构调查表中,钱庄一项只列“德和庆”一家,(资本8000元)。民国9年,由万竹之、杨焕安等合资经营的慎孚钱庄开业,地址在十字街。
北伐之前,合肥驻军(北洋军阀的部队)以军队断饷士兵要哗变为由,强行向县商会筹借军饷,钱款由钱庄垫支。未几,北洋军队溃败,其借款无法收回,德和庆钱庄因垫支过多难以为继而倒闭。
民国16年,津浦铁路受战争影响,货运停滞。合肥作为江淮地区的商品集散地而商旅云集,钱业随之兴旺,其中以“益鑫隆”、“同康”、“慎孚”经营较好。同年,合肥县商会改组成立同业公会,钱业因只有5户,按规定(不足7户不能成立同业公会)只能成立钱业公所。但5户资本共计20万元,居县城各业之首。
民国20年长江流域水灾,加上日货倾销,民族工商业深受摧残,合肥市面萧条。县商会为维持正常经营活动,提出两条措施:一是商铺债务分3年或4年停息还本;二是凡能维持经营的,一律不准停业。这对钱业影响甚大,非但无利可图,甚至还要赔本。上海受世界经济危机影响,银根奇紧,周转不灵,钱业纷纷宣告停业清理。影响所及,合肥较大的钱庄——“同康”、“益鑫隆”先后倒闭,“慎孚”改为上海太平银行合肥办事处。
民国24年,合肥的钱庄有久康、亿隆、鸿义发3家。“鸿义发”开设于清朝末年,资本5万元。“久康”开设于民国19年,资本5万元。“亿隆”开设于民国20年,资本2万元,后增资至5万元。抗日战争爆发后,合肥的钱庄全部停歇。民国32年,德泰钱庄在鼓楼大街开业,日军投降后关闭。
战后,国民政府财政部规定,凡在抗战时停业的钱庄,必须呈验有关证明资料报部核准,方可领照复业。但抗战8年,辗转迁徙,原来钱庄帐册及有关资料多半散失,仅有“亿隆”一家领到财政部核发的正式执照于民国36年复业。其资本8000万元,股东28人,经营年余即歇业。
钱庄营业范围主要有以下几种:
存款:存款分定期、活期两种,有的钱庄活期存款又分为甲乙两种。存款利率根据存期长短和银根松紧而定。抗战前存款月息四厘至八厘不等。战后受通货膨胀影响,利率不断提高,民国37年7月亿隆钱庄定期存款利率1个月为20%,到期不取则按复利计算,按月滚结。
放款:有信用与担保两种,一般以信用为主。有的钱庄完全视借款人信用程度而定,甚至放款不订契约。这种信用放款适合商人心理,有利于业务开展。利率依期限而定,战前约在一分二厘至二分,为同期存款利息的2~3倍。办理贴现业务时,钱庄对未到期的汇票扣除利息后付给现款,有的不预先扣除利息。
汇兑:钱庄汇款多采用委托解付制,有的仅限于用在设有分庄的地区。汇水的高低,根据路途远近而定,一般在1‰左右。
民国37年7月中央银行合肥分行检查亿隆钱庄情况表
单位:元

银行
中央银行合肥分行民国34年11月,中央银行立煌分行奉命随省府迁至合肥,于民国35年1月4日开业,翌年1月改称中央银行合肥分行。行址前大街60号。民国37年12月随国民安徽省政府撤往安庆,次年2月再撤至屯溪,1949年5月被人民政府接收。
分行在经理以下设会计、营业、出纳、文书、国库、检查6个系。业务范围主要包括发行钞票,代理国库,支用军政用款,经办债券发行和兑换等。当时财政体制已由二级财政恢复为三级财政,省款由省金库收付,国库库款支出大部分用于军饷政费。民国37年6月,省政府在以往押借20亿元后,又以中央补助各费抵押借款31亿元,合肥城防工程借款50亿元。8月,金圆券发行不久,物价急剧上升,已失去民众的信任,银元、铜元重返市场,银行业务日益萎缩。合肥分行在被接收时,库存只有如废纸一样的金圆券4120.58万元。
中国银行合肥办事处民国5年中国银行在合肥设置汇兑所,民国8年改为支行,民国16年奉命裁撤。民国24年复设寄庄(又称庐庄),隶属中国银行芜湖支行领导。民国26年8月寄庄改为办事处,地址在后大街,于抗战期间奉命裁撤。民国35年12月复业,改属中国银行蚌埠支行领导,民国37年12月奉命裁撤,未了事宜归并至管辖行办理。该处经营的业务主要有存、放、汇3种。
存款业务:抗日战争前,存款种类有定期和活期两类,定期存款只有1种,活期存款有往来存款、特种活期存款、同业存款、暂时存款4种。存款利率,往来存款年息4%,最高5%;特种活期存款年息与同业存款年息均为4%;定期存款一般半年期年息6~7%,一年期以上年息8%。存款余额,民国36年末为512288元。民国35年复业后专门成立储蓄部,并增加了零存整付和本票存款。是年活期存款年息8~10%,民国37年提高到40~80%。
放款业务:民国24年,仅办外埠期票、同业存放两项业务。翌年增办往来存款透支、活期押款,进口押汇、抵押透支、贴现以及出口押汇等。放款对象主要是商号。放款利率月息1~1.35%不等。民国26年贷款户数达1817户,金额268681.4元。战后放款利率逐年提高,在贷款总额中活期质押透支比重较大。
汇款业务:该处开业第三个月,即与中行沪行及所辖的庆处、淠庄,宁行及其所辖的蚌、镇、扬支行,浙行及其所辖的绍兴支行和安徽地方银行分支机构建立了汇款业务往来,嗣后又与鲁、渝、粤等行所属行处有了往来。到民国26年发生额已超过2亿元。从民国36年起办理解付侨汇业务,半年即达3.6万元。
交通银行合肥办事处民国5年11月,交行在合肥设汇兑所。该所隶属交行芜湖分行,后因业务清淡而被裁撤。民国35年,交行在合肥设办事处(地址西鼓楼巷口北侧)。民国37年12月,该处主管人员携带现金、帐册、重要凭证等逃离。该处还是国库合肥区分库的承转行之一,接受政府或公司委托收缴税款,代办政府公债、公司债券的发放和兑付。其经常性业务有吸收存款、发放工商贷款、办理汇兑等。交行对贷款管理甚严,五等支行以下机构无放款权,只能转报贷款申请和发放上级行批准发放的款项。
中国农民银行合肥办事处民国26年1月16日,中国农民银行合肥分理处在东大街68号开业。抗日战争期间,该分理处迁往立煌。民国35年8月,由立煌迁回合肥原址复业。民国37年初,升格为办事处,属中国农民银行芜湖分行管辖。同年12月20日撤至芜湖。翌年2月1日迁屯溪办理移交后工作结束。
该处有员工24人,业务分会计、出纳、农贷、营业、土金等。复业之初办理存、放、汇业务,向附近乡镇发放农贷。农贷种类有救济贷款、合作贷款、生产贷款等。合作贷款以入社农户为对象,入社者要有一定财产。贫农、佃农入不了社,也贷不到款。生产贷款分粮食、棉花贷款等。土地金融贷款以市民修建自住房屋为限,利率月息三分半,外加手续费2分。民国37年6月30日,该处活期存款147户88亿元,农业放款248户996亿元,特种农业放款4户20亿元,现金库存186亿元,上半年结益6.32亿元。11月17日至12月17日,该处以中国农民银行购粮部合肥接运站的名义收购粮食计1291280市斤。
安徽中华银行合肥分行辛亥革命后,安徽军政府于民国元年1月15日在安庆设立安徽中华银行总行,并在合肥、三河等地设置分行。合肥分行经营的主要业务包括发行总行印制的铜元串票和银元券,代理公库等。民国2年7月,安徽中华银行因垫支军费和遭受抢劫,将资金损耗殆尽而停业。
安徽地方银行合肥办事处民国25年6月26日成立,民国27年4月因日军入侵而撤离。民国34年10月该行三河办事处迁合肥,更名合肥办事处。同年12月安徽地方银行总行随省府迁合肥,将合肥办事处并入总行。民国35年12月,安徽地方银行改名为安徽省银行。
合肥办事处经营存款、放款、汇款、代收中央盐税、代理省县金库及国库等业务。战前币值稳定,吸存较易。战时及战后货币贬值,物价继涨,商业畸形发展,在市场暗息高及二角的情况下,其储蓄存款利率仍限一分二厘以内,故业务难以开展,存款下降。该处在放款时要求需方提供确实担保品,以避免发生风险。
合肥县银行开业于民国31年10月,地址原在南分路口刘圩,抗日战争胜利后随县政府迁合肥中山中路。该行为股份有限公司组织,由县政府以县、乡、镇的公款与民资合办。初建时资本总额10万元(5000股),公、商股份各半,每股国币20元,一次收足。股息:商股年息八厘,公股年息六厘。民国35年10月其资本总额增至1000万元,内公股、商股各500万元。县银行设董事会、监察人会和股东会,实行经理负责制。营业范围:存款、放款、汇兑、押汇、票据承兑、贴现,代理收解各种款项,经理或代募公债、公司债券及农业债券,保管贵重物品或有价证券。
盈利分配:每年除从纯益中提20%作为公积金和缴纳所得税外,其余以50%为股东红利,10%为董事、监察人酬劳金,10%为董事长、常务董事、常驻监察酬劳金,30%为行员奖励金。经理、副理奖励金分配由董事会核定;其他人员奖励金分配由经理提出方案交董事会审定。
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合肥办事处民国24年2月,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南京分行在合肥鼓楼口设立办事处,经营存、放、汇款和储蓄业务。民国26年11月,该办事处撤至汉口。
太平银行合肥办事处设立于民国19年,民国24年被撤销。其他金融机构
民国21年1月,安徽省农村合作事业委员会择定合肥等8个县试办合作社。民国26年曾向合肥等10个县发放少量救济贷款。民国25年初,中国农民银行与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在合肥成立农业仓库。不久,这2个农村金融机构因战乱而停歇。
中央信托局合肥代理处民国35年1月开业,与中央银行合肥分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1949年初裁撤。
合肥邮政储金局民国9年7月,合肥邮政局开办储金业务。民国27年5月因抗战西撤。民国34年合肥光复后恢复。1949年1月23日被市军管会接管。
开办初,该局以存簿储金为主,储金的存入与支取均以储金簿为凭。随着业务发展,储金种类逐渐增多,有支票储金、定期储金、特种定期储金,还有零存整付、存本付息、整存零付、整存整付等。
民国34年,按《邮政储金汇业总局组织法规定》,该局除经营邮政储金存取款外,还办理公债、库券、抵押放款、票据贴现、押汇、农业放款、简易人寿保险等业务,并经营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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