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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外汇业务

第七节 外汇管理

外汇管理机构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对外汇实行“集中管理,统一经营”的方针。1950年3月,中央人民政府发布《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决定》,合肥地区的外汇管理由人民银行皖北分行会计科组织执行股负责。
1956年5月,市人民银行会计科承办合肥市(包括省级单位)收解侨汇、出口贸易结汇和少量的外贸贷款等项业务,定期向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报帐清算,同时兼管外汇管理。1958年元月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合肥办事处(对内为通汇行)成立,直接受理香港等地发来的换算成人民币的外汇汇款。有关外汇管理、外汇留成等具体业务工作,仍由市人民银行会计科负责办理。随着外贸出口业务的发展,1978年8月中国银行合肥分行成立,专司涉外金融业务,原上海分行合肥办事处同时撤销。合肥地区的外汇管理以及对外贸易结算、非贸易外汇留成、侨汇解付、外贸贷款等,均由中国银行合肥分行承担。1980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分局成立,合肥地区外汇由其直接管理。1984年11月,人民银行合肥分行设外汇管理办公室,行使国家授予的管理合肥地区外汇的职能。1986年7月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合肥分局成立。从此,合肥市有了管理外汇的职能机构。
“三资”企业外汇管理
1983年8月,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对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汇管理施行细则》。省外管局于1984年12月发出《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合肥市依据《细则》和《通知》精神,对侨资、外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三资”企业)进行外汇管理。管理的基本原则一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二是坚持外汇自求平衡。“三资”企业在未开业前,需携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合同、企业章程等有关证件到外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为加强对“三资”企业的管理,外管部门要求“三资”企业及时报送基本情况表、登记表、外汇收支计划和外汇收支报表,并建立完整的“三资”企业档案。1986年根据国家外管局的要求,市外管分局积极参与兴办“三资”企业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国家为鼓励发展“三资”企业,在政策上给予许多优惠,规定:出口收汇给予100%留成;1989年开始实行税前还贷;不需外管部门审批,可直接到经营外汇的银行申请开立现汇帐户,出口商品收取的外汇可直接进入帐户,如业务需要经批准还可以在国外开户;给予“三资”企业生产产品及所需原辅材料进出口权,在报经外经委批准后还可以收购三类商品出口,以求外汇平衡;“三资”企业现汇帐户,除外方资本、利润、工资汇出需报外管部门批准外,其他项目使用外汇可直接从帐户内支付;“三资”企业外汇不能自求平衡时,在国内销售的产品经批准可收取外汇以求平衡,或向外汇交易所申请调剂,还可以直接向境外借款,不受外债指标的限制;外商取得外管部门证明,可以用合资企业所得的人民币利润在国内进行再投资。
合肥市“三资”企业起步较早。1984年合肥塑料六厂与意大利工厂设备公司合资成立的安利人造革有限公司,系全省首家中外合资企业。截至1990年底,全市已建立“三资”企业38家(其中外商独资5家),总投资额2666万美元。其中外商投资876万美元,占总投资额的32.8%。
外债管理
1981年7月,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境内机构接受侨资、外资贷款和发行外币债务的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借用外债审批权限。1986年8月,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利用国外贷款分工意见》,进一步明确外债归口管理,外国政府贷款,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商业银行贷款,分别由对外经贸部、财政部、农业部、中国银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外汇管理局负责全国外债统计监测,国家计委负责外债规模控制。1987年,规定凡属于对外债务的项目,须在合同签约后15天内到当地外管局领取《外债登记证》;不及时办理外债登记的,视其情节轻重,外债登记部门可处以不超过与借款金额3%等值人民币的罚款。市外管分局于1988年10月会同市计委首次对全市的外债进行清理登记,重点清理地方非直接对外签约的债务,查清了合肥地区借用外债的数额、归还时间和期限、贷款用途等基本情况,使外债管理走向规范化。自1984~1990年,全市累计借用间接外债折合美元18981.5l万元。到1990年末借用外债的企业有68家,借用外债余额共5436.67万美元。
合肥市外汇收支情况表
(1979~1990年)单位: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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