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市人民银行信托部开办金融租赁业务。1983年为市水运公司融资50万元,支持其购置铁驳船10艘。除此,还购买关键设备租赁给轻纺企业使用,帮助企业提高经济效益。1984年,原市人民银行办理的金融租赁业务划归市工商银行办理。当年,市工商银行重点支持了合肥市的城建改造,共办理房屋租赁4l万平方米,占长江路、金寨路一期改造工程的29.28%。1985年,根据国家整顿信托业务的决定,市工商银行暂停了商品房租赁和城镇集体企业汽车租赁业务,着重办理地方重点项目和大中型国营企业设备租赁业务,其中包括合肥电厂2号机组部分关键设备和合肥无线电二厂引进的彩电生产线等。1988年和1989年,租赁业务随经济调整而收缩。1990年,市工商银行以办理汽车租赁为主。交通银行合肥分行规定,凡在该行开户并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单位,在需要添置先进设备而缺乏资金时,均可提出申请,经批准由该行出资购置租给申请单位;办理金融租赁须事先签订合同,并取得经济担保人担保;租赁期内设备所有权属银行,承租单位在约定期限内逐步清偿租赁设备的本金、利息、费用后,设备产权即转让给租赁单位;租赁期限根据设备预计使用年限、价值和承租单位的实际需要与支付能力而定。1989年和1990年,交通银行合肥分行年末租赁余额分别为39万元和506万元。1990年末,全市金融租赁贷款总余额为2687万元,其中以市工商银行所占的比例最大。
市工商银行金融租赁业务情况表
(1982~1990年)(单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