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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金融管理

第三节 利率管理

合肥解放初期,银行利率由人民银行皖北分行根据国家经济政策、市场利润、物价水平、资金供求状况以及银行成本等因素统筹订定。1949年银行给工业放款的利率占其纯利的25%,给商业放款的利率占其纯利的30~40%。折实放款以实物计息,公营八厘到一分五厘,私营一分到二分五厘,物价下跌利息提高,反之则降低。存款利率为放款利率的1/5~1/3。1949年7月和8月的存款,活期月息公营一分至二分,民营二分至四分。
解放初期合肥市存放款利率及市场日拆借款平均利率表

1950年元月24日,皖北分行指示农贷一律按月息一分五厘计算。3月物价趋于平稳,皖北分行依据上海利率标准,参照合肥市场变化重新确定利率。存款利率分活期、定期;定期又分为7天、15天和1个月。贷款实行差别利率,公营低于私营,工业低于商业,农业低于工业。
合肥市4月21挂牌定期存款利率分10个不同档次,每超1个月加息二厘七。放款利率公营小于私营。4月26日新订利率,机关比照私营利率5折,公营及合作社比照私营利率6折。
解放初期合肥市与上海市利率增减比较表


1950年4月21日皖北分行营业部利率挂牌

7月皖北分行折实储蓄存款利率:整存整付15天月息半厘,1个月一厘,3个月二厘,半年四厘,1年六厘;存本付息半年月息三厘,1年五厘;零存整付半年月息三厘,1年五厘。8月,各种放款无故逾期利息加倍计收。在国家财经政策取得成果,市场物价渐趋稳定的情况下,皖北分行营业部执行上级利率政策,于1950年8月16日调低利率30~50%,促进经济恢复和发展。
自10月22日起,合肥地区执行人民银行总行冬季利率,存、贷款利率开始走向统一。抵押放款,公营利率最高不超过2.1%,私营利率最高不超过3.9%,信用贷款按抵押放款利率另加10%,即公营为2.31%,私营为4.29%;保本保值存款货币利息,按同期定存利率9折计息;折实利息,在计算时取消原参照折实存款的计算办法,其利率在货币利率的基点上减少30%。接着,国家为争取私营企业向公营转化,明确公私合营企业,不论其公、私股的比例如何,凡自愿接受国家银行现金管理的,均可按公企存放利率优待。1951年2月,为“组织资金、调剂信用、限制投机、利于生产”,发挥利率的作用,银行各项放款利率最高限额由总行统一制定,私人存款利率亦由总行拟订标准。实行对公利率“存放两低”,对私利率“靠近市场”后,合肥与各地的利差缩小。1952年再次降低存、贷款利率20~50%,此举对降低生产成本,开展农村信用,活跃市场起到一定作用。至此,合肥利率基本上与全国各地利率一致。
自1953年起,合肥市执行国家统一颁布的利率政策。与上年相比,存款利率降低10%左右,贷款利率降低了20~30%。市郊各信用社利率,通过群众讨论订定。1955~1956年,信用社利率调整了3次,利率标准渐与银行统一。
“大跃进”时期,银行降低储蓄存款利率,简化储蓄档次,还搞过无息存款。凡自愿将5000元以上现金交银行保管者不计息,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的存款不计息,利率调节的作用降低。
1963年,市人民银行制订单位存、放款利率若干规定。规定称:全民、集体独立经济核算企业存款,按月利1.8%计付利息,每季结算一次;财政拨款性质的专户存款、非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存款和企业异地采购的临时存款均不计息;国营工商业、集体手工业及城乡社办企业贷款按6‰计息,工业企业的结算放款按3‰计息,工业、手工业贷款按每笔到期日结息,商业贷款按季结算;工商企业逾期贷款,按原利率加息10%。
“文化大革命”中,利息被认为是不正当收入,银行利率再度降低,分类档次减少。机关、团体、学校和部门等单位的存款,属于财政的拨款或差额补助款,党费、团费、工会会费和企业主管部门的存款均不计息;外币存款利率按国内活期储蓄利率办理。1975年,1~3年期存款利息,按1年期月利二厘七计算,不计复利,提前支取按活期计息。
70年代后期,利率的经济杠杆作用越来越受到重视,利率管理发生重大变化。1979年,人民银行总行规定:对没有实行全额信贷的工商企业的超定额贷款,按差别利率计收利息;实行定额、超定额、多余积压物资3档贷款利率,将超定额贷款月息分为四厘二和八厘四两个档次。1980年,市人民银行发出《关于执行几种贷款加收利息的通知》,规定加收利息范围包括工业超定额贷款及商业工业贷款、集体工商企业生产贷款及集体工业设备贷款。3月,全市在加息范围内的工商企业有241户。加息促使企业关心经营成果,加强经济核算,加速资金周转。年内全市有35个工商企业处理利用积压物资和商品价值3332.6万元。同年3月23日,合肥市市长办公会议决定,把更新改造专项资金由无偿拨款方式改为委托银行发放。市经委和市人民银行联合制定合肥市更新改造专项贷款办法,规定对这项贷款在批准归还期限内不收利息,逾期按月息四厘二计收,利随本清。9月,银行会同市清产核资扭亏增盈办公室、市经委、市财政局联合发文,明确在国营工交企业核定流动资金定额后,由银行从超定额贷款中划转部分资金作为企业定额流动资金贷款,月利二厘一;对企业专户存款、企业主管部门存款按公存利率一厘五计息,个体经济户贷款按四厘二计息。同年,对城镇待业青年开办的集体企业实行2年内贷款优惠利率。
1982年元月,银行利率全面调整,存、贷款利率大致恢复到“文化大革命”前的水平。储蓄存款增加了3年、5年、8年期的利率档次。存款计息范围扩大到部队特种存款和资金来源属于生产经营性质的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属的企业存款,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及有业务收入附属机构的存款,各级工会会费活期存款,以及中行、农行、建行、保险公司往来的资金。1983年,市人民银行与各专业银行同业往来利率,同于人民银行内部资金存借利率。为改革资金管理,合肥市试行工业贷款浮动利率,实行多销多贷、少销少贷。具体做法是由企业填报流动资金占用率和销售资金率的计划表上报,银行根据企业近3年流动资金周转率和销售资金率情况进行预算,再结合将要下达的资金周转加速指标会同主管局逐户商定,然后经汇总、综合平衡后由主管局下达到企业。放给民政福利工厂的贷款以四厘八优惠利率计息,其中生产假肢和为盲、聋、哑、残人员服务的产品,在原利率20%的范围内再给予优惠。自1984年1月1日起,银行取消定额贷款帐户,将余额转入超定额贷款帐户,月利率按六厘计息。
1985年,银行推行“实贷实存”信贷资金管理办法。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的存、贷款实行不同利率,通过实行差别利率、浮动利率和加息办法,优化信贷结构,发挥资金效益。年中4月和8月两次调整利率。其中4月1日利率调整涉及单位存款、储蓄存款、流动资金贷款和城乡个体工商、运输服务业贷款;8月1日的利率调整涉及储蓄存款和固定资产贷款,调整后的存、贷利率相应提高。年末全市各项贷款余额较上年增加49.28%。对负担社会商品“蓄水池”任务的少数商业批发企业和为完成国家收购粮食、棉花、油料任务的流动资金贷款,仍按原贷款利率执行;技术改造贷款和基本建设贷款执行同一利率。利率调整后,改变了固定资产贷款利率低于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和储蓄存款利率的不合理状况。
1985年4月1日银行贷款利率表
单位:月息‰

1985年8月1日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调整表
单位:月息‰

1986年8月1日,人民银行合肥分行就调高再贷款利率组织专项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各专业银行都能为降低营业成本而积极吸收存款,扩大信贷自给能力,使其向人民银行借款期限明显缩短。市工商银行在利率调整前借款期最长达2月,利率调整后一般控制在20天左右。人民银行合肥分行为加强储蓄利率管理,维护储蓄存款利率政策的严肃性和统一性,严申各金融机构在开展储蓄业务竞争中,只有通过改善服务、加强储蓄宣传、增加服务手段来扩大储源,不准以任何方式提高或变相提高储蓄利率。
1987年元月1日,银行实行基数贷款利率,将年度性贷款以1984年人民银行核定给各专业银行的借款作为基数,长期借给专业银行使用。基数贷款月利率按3.9‰计息,1985年1月以后增加的贷款按5.4‰计息。是年,省各专业银行下放贷款利率浮动权,将浮动对象限于国营、集体、个体工商业、运输业、运销业和服务业。9月21日,中央银行贷款利率提高,人民银行对各专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年度性贷款和短期贷款月利率由3.9‰、5.4‰、5.7‰提高到6‰。人民银行合肥分行执行省分行指示,将再贴现利率按上调6‰后的贷款利率降低5~10%计收利息,月利率4个月以内为5.4‰,4~6个月为5.7‰;将1年、2年、3年期企业单位定期存款月利率分别由3.6‰、4.2‰、4.8‰调整为4.2‰、4.8‰、5.4‰,并增设半年期档次,月利率为3.6‰;取消部分优惠利率,除人民银行规定的粮食贷款、民政部门办的福利工厂贷款外,不再实行其他优惠贷款利率。1988年,人民银行对各专业银行年度性、季节性、日拆性贷款实施按期限管理。合肥地区根据银根松紧、贷款投向结构及贷款效益等情况,利率上浮5%。6月21日,将团费存款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将民政部门福利工厂贷款优惠利率调为月利率5.28‰。1989年,人民银行合肥分行转发总行调整银行存、贷款利率规定,督促辖区内贷款利率上浮超过基准利率50%的城乡信用社和增设1年期以下存、贷款利率档次的专业银行,须按总行要求将有关情况送达人民银行合肥分行转报省分行批准。是年,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存、贷利率变更为:存款准备金年利率由5.04%调到7.2%,备付金存款由6.48%调到8.64%;年度性贷款年利率由8.28%调到10.44%,季节性贷款年利率由7.56%调到9.72%,日拆性贷款年利率由6.84%调到9%;逾期贷款加息由20%提高到30%,超储积压有问题商品占用贷款加息由30%提高到50%,挤占挪用贷款加息由50%提高到100%。
1990年人民银行总行强化利率管理,规定存款利率、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粮油棉贷款利率及外贸出口产品收购贷款利率,一律不准上浮;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开办的特种存款利率适当提高;城乡信用社贷款利率的上浮幅度限制在50%以内;逾期贷款、超储积压及有问题商品贷款和挤占挪用贷款,加息分别下调到1989年20%、30%、50%的幅度范围。同年8月,鉴于国民经济治理整顿收到成效,银行利率再作调整。这次利率调整涉及城乡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存款、银行贷款、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存(贷)款和银行主要优惠利率四个方面。调整幅度在当期利率基础上平均下调了1.08个百分点。其中,活期存款年利率下调0.72个百分点,定期存款年利率平均下调1.74个百分点,其他储蓄存款利率和华侨人民币储蓄存款利率相应下调。存款利率下调,贷款利率随之降低,资金需求大幅度增长,年末全市各项贷款余额75.59亿元,比上年增长24.94%。同期,流动资金贷款余额增幅达24.46%。年内城乡信用社贷款利率上浮幅度,城市信用社由20%调整为30%,农村信用社由50%调整为60%,若超过规定上浮幅度必须报经人民银行批准。
1979~1990年,合肥市执行国家利率政策,共6次调整贷款利率,8次调整存款利率。90年代初,银行利率管理以市场和效益为导向,在国家批准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全市各家银行按吸收存款的成本情况,可在一定范围内对贷款利率进行浮动,使利率杠杆调节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
1990年8月21日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存、贷款利率调整表
单位:年利率%

合肥市城乡储蓄存款利率逐年调整表
(1953~1990年)月息:厘(‰)

保值储蓄贴补率(1988~199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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