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选举
等额选举
1954~1965年,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第一届至第六届)是按照国家选举法规定,以等额选举方式,采用无记名投票办法,由市辖各县、区及驻肥部队选举产生。代表名额,是按人口最少不少于50人比1,最多不多于800人比1的比例确定。代表总额确定后,再按照代表人员成份构成比例要求,分别下达各选举单位。此间,市人大代表成份构成情况,机关干部、工人、农民、文教卫工作者所占比例最高,四项合计约占总数60~70%。其他各界人士,所占比例较小,但都有一定名额的代表。
差额选举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从第八届起,按照国家在1979年颁布的《选举法》规定,由原等额选举改为差额选举产生。幅度为:代表候选人的名额为应选代表名额的1/5~1/2。代表名额数是按10万不足50万的市为100~250名,人口超过50万的市为255~455名,最多不超过500名的比例确定的。此阶段,代表构成情况,与前发生了一些变化。在代表中所占比例超1O%的人员是机关干部、基层干部、知识分子、工人、农民等。代表的文化素质较前有明显提高,平均年龄下降幅度较大。以1983年合肥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为例,在全部代表中,具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代表占29.4%;中青年代表占89.8%,并且,妇女代表占有逾20%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