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劳动就业
合肥初解放时,全市总人口为6万,失业人员达近万人。因此,解决失业人员就业问题就成了当时劳动部门的主要工作。1952年合肥市成立失业工人救济处,一方面负责失业人口的登记和救济工作,另一方面负责介绍安置失业人员就业。1954年撤销失业工人救济处,成立劳动介绍所。其主要职责是介绍失业者做工或办理录用正式工手续、救济失业工人、组织失业人员以工代赈、组织失业人员生产自救等。
1958年,由于指导思想和政策上的失误,合肥市招收11万多农民进城大办钢铁,超越了企业的实际负担能力,造成国民经济比例失调。所以从1960~1964年,不得不采取精减措施,动员部分职工回乡参加农业生产。这期间,虽然全市精减职工26.06万人,但仍有很大的安置就业任务。1963~1965年,全市以多种渠道安置就业闲散劳力3万人。
1966~1976年,全市待业青年年年增加。其原因是:学制缩短,中学生提前进入社会。1966~1970年4年,合肥市既没有招工,又不准高等学校从高中毕业生中直接招生,以致在10年中合肥市不得不动员1.89万人上山下乡,离开城市。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上山下乡的知识青年大多回到城市,安置工作任务繁重。市劳动部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若干决定》的精神,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在1979~1985年期间,全市先后共成立各级劳动服务公司203所,兴办集体企业(厂、店、组)1616个,安置待业人员就业达12万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