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劳动计划管理
合肥解放初期,全市劳动管理工作和全国一样,由国家将职工人数、劳动工资、劳动生产率作为指令性计划下达地方、部门,地方没有自主权。1958年权力下放,劳动计划管理一度失去控制,职工总数和工资总额成倍增长,严重影响了国民经济的平衡发展。在此后的几年中,劳动计划仍然未能控制好、管理好。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导下,合肥市劳动管理工作以搞活企业为目标,对原来的劳动计划体制进行改革,下放管理权限,简化工人调动手续。1985年又把省内跨地市调动的审批权下放给主管局、公司,全市每年调出调进约1000人次,解决了部分职工长期难以解决的调动问题。在用工制度上,试行劳动合同制和农民轮换工制。在招工时,实行“先培训后就业,先招生后招工”的办法,提高了职工队伍的素质。录用工作由企业在市劳动局计划、政策的指导下各自进行。1979~1985年,合肥市全民企业共招新工人48339人,其中合同制工人7632人,农民轮换工490人,农民合同制工人1265人。合肥市在推行劳动合同制的同时,在固定工中试行劳动组合制,为打破固定工终身制“铁饭碗”做了尝试。在企业劳动力管理方面,市劳动部门结合企业整顿,推行和完善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加强定员定额和企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