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职工工资
合肥在解放初期,职工工资实行的是供给制与工资制两种形式。工资制,以支发粮食为工薪,后逐步发展成以粮、布、油、盐、煤五种实物折合成“工资分”发给职工。
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和经济建设的发展,对在职职工的劳动报酬分配,逐步实行由供给制向工资制过渡。到1955年7月,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全部实行工资制。1956年,进行较大规模的工资改革,全市参加工资改革的职工21572人(不包括流动壮工、搬运工人及调入安徽省建筑工程公司的流动建筑工人),增加工资人数20512人,占职工总数的95.08%。全年增加工资额153.8万元。工资改革前,每人每月平均工资为38.73元,改革后为46.33元,平均每人增加月工资7.57元,比工资改革前提高了19.53%。1957~1976年,合肥市先后按产业分类实行新的工资标准,同时以粮食补贴的办法调整了工资。
1977、1978、1979年,合肥市连续调整部分职工工资。1983年给知识分子、技术骨于增加了较多的工资。1978年恢复奖励制度。1979年调整合肥地区的工资类别(从4类调到5类),并实行副食品价格补贴。1984年,全市全民职工年人均收入达到943.38元,比1965年增长54.91%,比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的1977年增长53%。1985年全市再次进行工资改革,解决工人工资上的突出问题。这次工资改革,全市职工月平均增资17元,较1984年增长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