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绪三十四年(1908),合肥始设巡警公所。民国元年(1912),警务公所改为警察事务所,由警务长主持,受县知事节制。民国5年改称合肥警察署。民国16年,设立合肥县特种公安局,直属省警务处。民国26年改称警察事务所。
民国27年,合肥沦陷。汪伪合肥县政府成立后,改设县警察局。抗日战争胜利后,合肥为安徽省会,合肥警察局改为省会警察局,虽历经政权更迭,但警察制度一直未废,并逐渐加强。
在民主革命和抗日战争时期,饱受国民党反动统治和日本侵略者蹂躏的合肥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积极开展武装斗争,不断出击合舒公路、合六公路、巢湖航道、淮南铁路等日伪据点和交通线。在合肥周围的山区,与毗邻地区的人民共同创建和发展游击根据地,先后创建了定合县、巢合办事处、寿东南办事处等革命政权,建立了抗日民主政府公安局。在战争岁月里,公安机关配合武装斗争,开展了锄奸、交通情报等各项工作,为保卫革命政权,维护根据地社会治安,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出了积极贡献,为建国后建立人民公安机关,开展公安保卫工作积累了经验。
1949年1月21日,合肥解放。同年2月,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安局成立,即担负起整顿社会秩序和清匪反霸的任务。是年,全市搜捕了68名恶霸、土匪和特务分子,对1511名反动党团分子进行了登记管理,取缔了100多户烟馆、20多家娼妓处所,收容了乞丐、赌棍,迅速建立起人民民主专政的新秩序。从1950年12月开始,合肥市大张旗鼓地开展了镇压反革命运动。实行“镇压与宽大相结合”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等一系列政策。镇压了一批罪大恶极的土匪、特务、恶霸和反动会道门头子,打击了破坏金融财贸和其他严重危害治安的犯罪分子。
1953年以后,主要是打击各种反革命的破坏活动,同盗匪和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各种治安灾害事故作斗争,保卫党的中心工作以及各项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这一时期,开展了取缔反动会道门和禁烟禁毒运动;打击造谣破坏,保卫金融改革;加强对旅店、无线电、公共场所等行业的管理;打击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的各种破坏活动;制订适应当时需要的治安管理法规和制度,促进了社会秩序的迅速好转。到1956年,全市发生刑事案件仅占人口总数的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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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年,在保卫第一个五年计划实施的同时,对内外残余反革命势力进行了再次打击。同时,不断完善和加强基础业务建设,对治安上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治理。1958年,在“大跃进”中,公安工作也搞“大跃进”,大搞安全运动,急于求成,一度提出过“水晶石”、“玻璃板”以及“无火灾”、“无盗窃”等“十无”这类不切实际的口号,在破案上搞“拔白旗”、“插红旗”等错误做法。这些均在不长的时间内得到纠正,使工作沿着正确方向健康发展。
在三年困难时期,社会治安曾一度出现某些混乱现象。1962年刑事案件发生率占人口总数的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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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大革命”期间,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大搞“砸烂公检法”,合肥市公安机关先后有300多名干警下放农村或调离公安机关,一度撤销派出所机构,取消政治教导员、指导员,并以“文攻武卫指挥部”、“民兵指挥部”代替公安机关的部分职能,搞所谓群众专政,削弱了公安机关的专政职能作用,以致治安管理松散,社会上“打、砸、抢”横行,刑事案件发案数占总人口的25
。在社会秩序不正常的情况下,广大公安干警仍然牢记自己肩负的使命,克服各种困难,恪尽职守,在惩治犯罪、维护治安中做了大量工作。
粉碎“四人帮”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公安机关经过拨乱反正,各项工作重新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1979年,公安机关对全市591件申诉材料进行了复查,其中属于全错全平352件,占总数的59.5%;部分错部分平的37件,占6.2%。对“文化大革命”期间下迁的所谓“九种人”进行了复查纠正,233人的户口收回城市重新安置。同时,对全市原有的1309名“四类分子”进行全面复查,纠错260名,其他均被批准摘掉“四类分子”的帽子,落实了党的政策。
1979~1982年,合肥市重大案件渐趋上升,群众缺少安全感。为了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自1983年8月开始,全市展开了为期3年的“严打斗争”,依法从重从快地惩处了一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通过进行广泛深入的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广大群众增强了法制观念。公安机关先后收到群众检举揭发犯罪线索材料2000余份,扭送违法犯罪分子212人。犯罪分子也受到震慑,有100多人向公安保卫部门投案自首,各种刑事案件明显下降。1985年全市发案数比1982年下降47%,发案率由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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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以后,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各种犯罪现象呈现起伏不定的状态,有些案件有所回升,特别是重大案件上升,占全部刑事案件的比重增大。1983年重大案件仅占发案总数的16%,而1989年上升至41%。为此,公安机关实行多警种联合作战,组织专项斗争,建立遍布全市的三级治安巡逻网,建立健全违法青少年帮教组织,落实帮教措施,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1990年后,合肥市各级公安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合肥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试行),深入学习中共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运用各种宣传工具,通过各种形式,深入宣传和推广综合治理工作的典型经验,广泛发动群众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抓住“严打”这一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适时开展了反盗窃、反抢劫等专项斗争,有效地遏制了刑事犯罪上升的势头。同时,对公路干线、火车站、农贸市场、城郊结合部等问题较多的区域,实行重点治理,切实改变了这些地区的治安状况。
1992年,市公安局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治本为主的方针,积极开展综合治理工作。先后选派46名有经验的公安干警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任副职,专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逐步完善三级巡逻机制和治安防范网络,全面推广寿春派出所在居民区实行封闭式管理的经验,有效地预防和减少了犯罪。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公安部门与全市4000多个独立支部以上的单位签订了治安承包责任书,提高了基层单位自防自治能力,使内部单位1992年刑事案件发案数比上年下降50.4%,确保了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和经济建设的发展。1992年合肥市被评为“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
在40多年的战斗历程中,合肥市公安机关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在工作中始终坚持群众路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广大干警结合业务工作,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经常进行爱民助民、办好事活动,并长期坚持一年一度的“爱民月”活动,向群众报告工作,接受群众批评监督,为群众办好事、实事。尤其在80年代,公安战线坚持从严治警,加强廉政建设,多次把破案缴获的赃款赃物集中地发还失主,进一步密切了警民鱼水关系。广大干警为保卫党和人民的利益不畏艰难困苦,不怕流血牺牲,在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第一线忘我地工作,凭着坚定的信念和高度的觉悟,默默地奉献自己的一切。在依法惩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保卫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作出了贡献。仅1983~1992年,全市公安机关有83个单位荣立集体一、二、三等功,261名干警荣立个人一、二、三等功,整个公安队伍具有很强的整体素质和战斗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