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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组织机构

第四节 合肥市人民公安机关

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安局
1949年1月21日,合肥和平解放后,市人民政府接管了国民党警察机构,于2月中旬建立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安局。内设秘书、侦察、治安、审讯等科室和警察训练班、公安队、交警队、消防队。下辖4个公安分局。4月中旬,市人民政府公安局并入皖北行署公安局,对外仍称合肥市公安局。3个月后又重新恢复市公安局,同时撤销所辖的公安分局,改设9个警政合一的公安派出所。截止年底,全局有派出所以上干部62人,员警159人。其中户籍警62人、交通警60人、卫生警4人、检查员6人、消防警27人、公安队99人。1951年8月29日,市人民政府公安局机关设秘书科、政保科、治安科、审讯科、经保科、机关保卫科、政治处。下辖车站、东市、西市3个公安分局,14个派出所。同时,设立了警察大队,内设交警、消防2个中队。1952年2月,经过整顿充实,共有干警343人。其中局机关32人,交警队91人,消防队32人,劳教所7人,卫生警10人,检查站16人,14个派出所155人。1953年10月,公安机关进行整编工作,将机关保卫科与经济保卫科合并为经济保卫科,审讯科并入政治保卫科,秘书科改为办公室,政治处改为政治协理室,保留治安科,增设户籍科,共为6个科室。撤销警察大队,交警、消防中队直属市局领导。撤并4个派出所,全市为3个公安分局10个派出所。水陆检查站划归长江水上公安局巢湖分局管辖。整编后,全市干警由394人减少为360人。
1955年1月,市公安局机关设政治协理室、秘书科、政保科、经保科、治安科、文保科、预审科、交警队、消防队。撤销了3个公安分局,市区设10个派出所。
合肥市公安局
1955年9月14日,市人民政府公安局更名为合肥市公安局,原建制不变。全局共338人,其中:市局145人,市区10个派出所126人,郊区2人,交警65人。另外,消防队32人属事业编制。
1957年,全局实有干警520人,其中局机关160人,交警队82人,消防队55人,上张圩农场52人,全市改设14个派出所共170人。
1958年7月,合肥市辖肥西、肥东、巢县。3县公安机关随之移交市公安局领导。市局机关为9个科室的建制。秘书科改为办公室,政治协理室改为政治处,相继成立消防科、交通科。市委决定设东市、郊区、车站、西市公安分局,全市增加到16个派出所。
1961年4月1日,肥东、肥西、巢县划出合肥地区。同时,设立合肥市武警支队,受市公安局、省武警总队领导。
1962年8月,市公安局编制总人数752人,其中机关136人,交警大队166人,消防大队146人,市区4个公安分局295人,巢湖公安分局(设立不久即撤销)9人。
1963年6月13日,局机关增设第六科,刑侦科改为刑警队,分局刑警股改为刑警小队,撤销北市公安分局,恢复郊区公安分局。
1965年6月,组建合肥市公安大队。
“文化大革命”期间,合肥市公安局被“砸烂”,由合肥市公检法军管会替代。
1973年合肥市公检法军管会撤销,建立合肥市革命委员会公安局。
1975年9月15日,合肥市革命委员会公安局恢复为合肥市公安局。
1976年10月以后,市公安局确定行政编制697名,控制编制236名(含长丰县消防队)。岗集管教所、拘留所保留48名,列其他编制,总编制981名。局机关设政治处、办公室、一至八科、外事科、铁路治安办公室,下辖4个公安分局,28个派出所。市局直属机构有交警大队、消防大队、武装民警中队、刑警队、治安民警队、收容审查所。
1983年初,市局恢复技术科,增设经济民警大队,与二科合署办公。刑警队、治安民警队改为刑事警察大队、治安警察大队。同时增设毫州路、三十岗、大圩、义兴4个派出所。同年6月,根据公安部《关于抓紧接管部分城市车辆管理准备工作的通知》精神,市公安局成立“车辆管理所”,对内属交警大队股级编制。同年7月1日,巢湖行署所属的肥东县和六安行署所属的肥西县划归合肥市领导,两县公安机关随之移交市局领导。同时成立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合肥市支队。市公安局内部机构由科改为处建制,设一处、外事科(与一处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二处、三处、四处、五处、六处、七处、八处、办公室、调研室、政治处、纪律检查委员会。原直属市公安局领导的治安警察大队、刑警大队、交警大队、铁路治安办公室及东市、西市、中市、郊区公安分局隶属关系不变。其所属的股、队、所均为局属科级机构。
1984年,增设东七里站、明光路、逍遥津、寿春、稻香村5个公安派出所,并开办省人民警察学校合肥教学班。
1985年,为了加强城市社会治安工作,市公安局设立东市、中市、西市、郊区分局治安民警队,为分局科级机构。将刑事警察大队二队编为治安警察大队三队,刑事警察大队设立侦破大要案二队,并增设刑侦资料科。同年8月1日,市委、市政府决定:将中市公安分局管辖的巢湖路、延安路派出所划归西市公安分局管辖。西市公安分局管辖的回龙桥、二里街、庙街、亳州路派出所划归中市公安分局管辖。
1992年,市公安局机关内设机构调整,设政治处、监察室(与纪委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政研室、法制办公室、办公室、财务处、国家安全处、一处(政保)、二处(经保)、三处(治安)、四处(与刑警大队合署办公)、五处(预审)、六处(警卫)、七处(技侦)、八处(文保)、外事科、经济民警支队、机要通讯处、劳教办公室、居民身份证制作所、老干部管理所、劳动服务公司、保安服务公司、团委等。
市公安局直属单位有拘役所、收容审查所、刑警大队、治安大队、安康医院、铁路治安办公室、交警支队、消防支队和武警合肥支队。
同年9月1日,根据市政区划变更,新增设的市直属镇—蜀山镇成立公安分局。郊区所辖的杏花村与林店派出所合并为杏花村派出所,常青与姚公合并为常青派出所,骆岗与卫岗合并为骆岗派出所,大圩与晓星合并为大圩派出所。市区派出所建制不变。
东市公安分局管辖东市区域,即合肥市东部。东与肥东县三十埠乡、龙塘乡毗邻,南临南淝河,西由南淝河上长江路桥、淮河路桥与中市区相邻,北与郊区七里塘镇接壤,面积约32平方公里。东市分局下辖车站、胜利路、三里街、花冲、东七、大通路、和平路、明光路、红光等9个派出所。
西市公安分局管辖西市区域,即合肥市西南部。巢湖路以西,环城西路以西,清溪路以南,铁路专用线以东,东流路以北,东南延伸至骆岗机场,西、南与郊区衔接。面积87.65平方公里。西市公安分局下辖五里墩、稻香村、南七里站、芜湖路、包河、巢湖路、西园、三里庵等8个派出所。
中市公安分局管辖中市区域,即市中心区,东濒南淝河与东市区相望,西南两面分依护城河与西市区毗邻,北与郊区接壤。南北宽、东西窄、总面积16.65平方公里。中市公安分局下辖县桥、寿春、三牌楼、东风、逍遥津、双岗、亳州路、益民、安庆路、金寨路10个派出所。
郊区公安分局下辖七里塘、杏花村、城东、大兴、蜀山湖、常青、骆岗、义城、瑶海、大圩、三十岗、义兴等12个派出所。
蜀山公安分局下辖蜀山、董铺等2个派出所。
合肥市公检法军管会
1968年1月26日,根据中央关于对公安机关实行军管的决定,合肥市公安局被军管,先成立市公安局军管组,后为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市公检法军管会下设政工、办事、保卫、治安、审判、民事等6个组及看守所。
1969年12月5日,合肥市革命委员会决定市人民保卫组与市公检法军管会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统一领导。公检法军管会设政工组、办事组、审判组、侦破组、治安组。下辖东市区、西市区、中市区、郊区人保组、交警队、消防连。东市区人保组下辖胜利路、三里街、和平路、花冲4个派出所。西市区人保组下辖庙街、二里街、七里站、回龙桥4个派出所。中市区人保组下辖县桥、双岗、延安路、东风、巢湖路5个派出所。郊区人保组下辖蜀山、蜀山湖、永青、东方红、卫岗、曙光6个派出所。
1972年,市公检法军管会机关增设预审组、法纪学习班。根据市委关于“各区公安派出所,应和街道革委会对口设置”的指示,增设车站、红光2个派出所。同年底根据市委关于“公安分局(含派出所)划给区委统一组织领导,干警的思想、人事、组织和业务工作均由区委领导管理”的决定,东市、西市、中市、郊区4个公安分局及其所属派出所,共242名干警分别移由所在区委领导。
合肥市革命委员会公安局
1973年3月,军管会撤销,成立合肥市革命委员会公安局。局机关内设机构为一科(政保)、二科(经保)、三科(治保)、四科(文保)、五科(预审)、六科(警卫)以及政治处、办公室、刑警队,并在螺丝岗、岗集分别设立违法人员管教一、二所。同年7月20日,将第一管教所(螺丝岗)改为行政拘留所。1974年9月,消防连改为消防大队,由警备区移交市公安局领导。同年底,各公安分局的行政关系仍划归市局,接受市公安局和区委双重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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