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管理机构
合肥县户政管理机构
清嘉庆《合肥县志》记载:城乡实行保甲制,10户立一牌,10牌立1保,负责户口登记、征兵、抽税等事宜。光绪二十二年(1896),合肥县共为7镇、5乡、56里、117保。
辛亥革命后,合肥县警察机构内设书记、警士若干名负责办理户口登记、统计以及核查户口等事项。民国21年,合肥县基层由保办事处掌管清查户口、稽查出入境居民等事项。民国29年7月,县警察局设三课,户口调查由一课掌管。民国30年,县警察局由书记1人,警士3人具体办理户政工作。全县7个分驻所分别指定2名警士专事户口调查登记。
民国31年,合肥县民政科设户籍员3人,专办户籍事务。乡公所及保办事处户籍事务由民政干事及保干事兼办。民国33年,户政事务划归警察局办理。设户籍员5人,户籍警一至二班。警区划分若干户口段,每段一保或二保,配置户籍警1人,随时与保甲长联系调查户口。
合肥市户口管理机构
1949年3月,合肥市废除保甲制,市公安局设治安科掌管户籍,下设9个派出所负责户口管理工作。
1953年10月,市公安局增设户籍科,全市有户籍警65人。1955年元月,户籍科撤销,由三科内设户籍组,编制3人,负责户籍工作。全市10个派出所,共有户籍警78人。1956年户籍警增加为97人。
1962年,市公安局三科编制20人,户籍组主要负责户口统计、审批入迁户口、管理户口卡等工作。全市4个公安分局,20个派出所,共有户籍警128人。
1978年,全市户籍警123人,按每个户籍警管理500~700户计,户籍警缺编30人。
1989年全市由市局三处户籍室、各公安分局治安科、43个派出所管理户籍。
1992年,郊区行政区划变动,原郊区所辖蜀山镇为市直属镇,郊区公安分局所辖的17个派出所,撤并为13个派出所。截止年底,全市有5个公安分局治安科、40个派出所管理户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