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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内卫与警卫

第五节 出入境管理

管理机构
合肥市出入境管理工作始于1952年元月。当时根据政务院颁布的《外国侨民出入及居留暂行规则》以及皖北行署公安局关于《统一加强对外侨出境手续办法的规定》,市公安局决定由治安科专人负责外侨和公民出入境管理工作。以后这一工作移交政保科,并设专职管理干部。1958年后,出入境管理从严,这项工作改为兼管。1979年随着对外开放和出国限制的放宽,市公安局增设外事科。1983年,外事科与一处合署办公。不久外事科作为独立的出入境专管机构,主要负责公民出境申请管理、审批和发证工作,对外国人出入境的签证管理及辖区公民因私往来香港、澳门的管理等。
1985年以后,充实和加强了外事管理专管人员力量,并采取了一系列简化手续,方便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入境,使外管工作逐步走上了法制的轨道。
外国人出入境签证管理
合肥解放初,市公安机关根据政务院颁布的《外国侨民出入及居留暂行规则》,对居住在市里的外国人进行清理登记,全市有外籍人员16名,其中:朝侨14名、日侨1名,国籍未定1名。1954年根据政务院颁布的《外国侨民居留登记及居留证签发暂行办法》、《外国侨民旅行暂行办法》和《外国侨民出境暂行办法》,对在合肥居住的侨民,签发了居留证件,并对其生活、工作等方面作了妥善的安置。其中6人安排在机关和企业工作。1956年以后,除接待了大量苏联和东欧国家的专家以及临时来华访问各种代表团外,还陆续接纳了一些外国留学生。同时,简化一些管理手续,如把原来入境、出境要分两次签证改为一次办理,为外国人在境内活动提供了方便。“文革”期间,外事管理工作遭到削弱。“文革”后期,逐步恢复正常。
1979年后,合肥市对外联系越来越多,不仅有经济贸易、科技交流、友好访问等往来,还引进外国先进设备、人才和资金。市公安局根据公安部关于外管工作要适应对外开放形势,服务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指示,采取了一系列简化手续,方便外国人往来的措施。1985年合肥市为甲类开放地区,对外交流日趋增多。先后取消出境签证,外国人凭本人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即可出境。同时放宽旅行限制,全年来肥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胞达1000余人。外事科办理各种签证、证件、加签31起,其中出入境签证6起,居留证、居留签证各1起,旅行签证16起,加签7起。同时,外事科、市外事办派出人员到梅山饭店、长江饭店、江淮旅社等单位向接待、保卫人员介绍有关外管业务知识。另外还配合有关部门多次去长丰县,上门拜访定居的两名朝侨,为他们排忧解难。此后,每年入境人数以30%左右递增。
1990年,市公安局采用分级管理办法,印刷1万份《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住宿须知》发到县局、分局、派出所、宾馆、饭店、招待所和居民家中,开展对外宣传。据统计,临时入境来合肥的外国人、外籍华人2200人次,并为外国人办理各种证件、签证、加签96起,比1989年同期增加50%。1991年外国人出入境2870人次,为外国人办理证件延期、加签、变更共93起。
1991年办理“三资”企业登记66家,其中包括合资56家、合作1家、独资9家。1992年,全市新增“三资”企业181家。合肥市出入境管理部门把服务贯穿于管理之中,主动登门,加强同“三资”企业的联系,对“三资”企业中外商人员需要解决的问题,主动及时给予解决,并制定了方便外商的措施。凡“三资”企业需要办理的各种手续随来随办。外管民警还经常到“三资”企业登门服务,察看他们的住处及安全设施,关心他们的人身、财物安全,并与当地派出所保持联系,做好安全防范,确保“三资”企业中的外方人员的人身及财物安全。同时,为更好方便境外人员的旅行、居留,市公安局外事科在星期日安排人员加班,及时为境外人员提供服务。
公民出入境管理
50年代初,市公安机关按照“来去自由、方便出入”的方针,接纳从海外回归的华侨和港澳同胞近万人。对归侨、侨眷因私事出国,实行“从宽批准”的原则。凡侨居在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设有中国使领馆国家的华侨,凭中国使馆签发的中国护照和有效签证可入境回国;侨居在未与中国建交国家的华侨回国,入境时在中国口岸边防检查站领取《归国华侨证明书》回国;华侨因受居留地政府的阻挠不能直接回国需路经香港、澳门的,入境时只需在中国口岸办理简单手续即可入境。华侨对这种简便的入境管理办法十分满意。当时,回国探亲、定居的华侨每年以15~25%递增。
但在50年代后期,特别是十年动乱期间,由于“左”的思想影响,把对华侨出入境“来去自由”的方针,变成了“必要的控制”,以后又逐渐发展到“从严掌握”,使许多华侨和侨眷对国家政策产生疑虑,怕株连国内的亲属而不敢回国。1959年合肥市出境的中国籍人数比1958年减少48%,“文革”期间入出境人员寥寥无几。粉碎“四人帮”后,经过拨乱反正,又重新确立了华侨归国“来去自由、从宽掌握”的方针,简化了审批手续。
1979年后,要求出国的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申请自费出国访友、旅游和留学进修的人员以及内地公民因私事申请前往香港、澳门的人数日益增加。为此,合肥市出入境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在管理制度和方法上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一是从保障公民正当权益出发,放宽出国限制,缩小不批准出境的范围。公民申请出国不予批准的,只限于以下几种情况: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犯;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被告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和正在接受劳动教养的;国务院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对中国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如公民的出国申请未被公安机关批准,而申请人又认为符合批准出国条件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受理申请机关及时作出处理和答复。二是简化公民出国手续,凡要求因私事出国公民,可直接向户口所地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按规定提交与出国理由相一致的有关证明,并填写出国申请表。公安机关一般在30天内可办妥出国护照。对于有特殊原因或紧急情况申请出国的,公安机关在申请后的次日或当天即可发出护照,使申请人能及早出国成行。三是对公民因私前往香港的,采取“定居严格控制,短期探亲的尽量给予方便”的审批原则,从1982年9月1日起,对内地公民前往香港定居和探亲的申请,实行按规定条件分开审批和发给不同证件的办法。不久,对前往澳门的也依照上述原则和办法进行审批。四是对香港、澳门同胞回内地探亲、旅游的,始终遵循“放宽”的管理原则。从1981年开始,将《港澳回乡证》的有效期从3年改为7年,并取消办理入境出境签证手续。可以从任何一个对外开放的口岸入境。入境后前往的地区不受限制,并简化了在内地期间申报和注销户口的手续。1985年,去港澳定居23人,探亲62人,会友30人,访友42人,自费留学9人。对每个批准出境人员,进行国际主义、爱国主义和保守国家机密以及我国侨务政策和对外开放政策的宣传教育,希望他们为祖国统一大业和“四化”建设作贡献,同时主动为出境人员解决困难。如肥东县长临乡年近80岁的农民刘乃武申请去香港会亲,市公安局考虑到老人行动不便,家离县城较远,派人专程将证件送到刘的手中,并代为订购长途汽车票,刘全家人非常感动。职工陈帮忠去香港某医院,探望住院的哥哥。因所住医院不明,香港当局未准入境。市公安局外事科帮其仔细翻查了香港、九龙地图,找到医院位置,使陈兄弟相聚。
1989年,合肥市因私事申请出境人数比上年增长40%。申请去港澳的360人次,比上年增长了11%。批准308人次,比上年增长18%。申请出国近800人次,比上年增长60%。批准775人,增长68%。其中,自费留学349人,比上年增长84%。仅1人因证明不确未批准。
1992年,全市申请出境总数1600多人次,批准发证1466人,比上年增加11%。其中,出国1233人次,增加20%;赴港澳台233人次,临时入境来合肥市的华侨、港澳台同胞10634人次,比上年增加50%。出国人员有两个明显特点,一是出国留学473人,占出国人员总数40%;二是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202人,比上年增加50%。申请出国人中,去美国的最多,占总数的70%。依次为日本、加拿大、英国、德国、澳大利亚等。随着改革开放深入发展,市公安机关增强外事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开放意识,对“三资”和私营企业人员申请出国或去港、澳、台开展经济贸易、技术交流、业务培训等活动的,只要有利于合肥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可直接向市或所在县公安局申请办理出境手续,受理单位尽力为他们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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