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合肥县民政机构
民国以前,合肥县无专门的民政机构,民政事务由县署户房主管。民国21年(1932)7月,合肥县政府始设第一科,掌管地方自治、保甲、选举、户口、委调区乡镇长、行政区划、土地行政、风俗、宗教、典礼、古物古迹保护、人民生计、赈恤、慈善事业、社会救济、赈灾、仓储等。科内设科长1人、科员1人、录事2人。民国27年5月,合肥县城沦陷,第一科随县府迁至肥西高刘集孔东仓圩子,旋又迁至南分路口大潜山下刘老圩。翌年2月,实行政教合一,第一科除掌理民政事务外,同时还掌管教育、民运等事项。3月,科内设立禁烟股,专掌禁烟事项。民国29年9月,民政与教育机构分立,原第一科改组为民政科,科下不再设禁烟股。科设科长1人、科员4人、事务员1人,职掌社会救济与社会福利。民国34年8月,日军投降,县城光复,民政科、社会科随县府迁回城内。民国36年,民政科有科长1人、科员4人、事务员2人。解放前夕,社会科自行瓦解。1949年1月,合肥解放,民政科原有人员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