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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抚恤褒扬

第二节 伤残抚恤

宣统二年(1910)陆军部颁布的《抚荫恩赏章程》规定:官员防守或出征、临敌负伤者皆分三等抚恤。各等分“伤赏”、“恩赏”2种。伤赏为一次性抚恤,自正一品到二等兵分17个品级,其中正兵级头等伤赏银80两,二等50两,三等25两;“恩赏”系按年抚恤,直至终身,其中正兵级头等伤给银40两,二等28两,三等12两。官兵出征或防守时感染疾病,一时难愈者照三等伤减半给予“伤赏”银,无“恩赏”。
民国27年,行政院公布的《人民守土伤亡抚恤实施办法》规定:抗敌组织参加抗战的伤残人员,一次恤金40~70元,另给年恤金30~40元。民国33年公布的《陆军抚恤条例》规定:伤残官佐士兵,战时一等伤60~1200元,二等55~1050元,三等45~900元;平时一等伤45~675元,二等40~600元,三等30~525元。民国35年,伤残抚恤一等15000~160000元给予终身,二等7500~80000元给予10年,三等3500~60000元给予5年,轻微伤2000~20000元给予一次。
1949年2月,合肥市人民政府初建,即抚恤因战、因公致残的革命军人、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19名(11名在职、8名在乡),发给他们抚恤粮。
1951年初,内务部颁发的《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将残废分4等6级。抚恤标准:凡已参加工作的因战致残者一等伤,每年发给残废金粮300斤、三等乙级80斤。复员回家的,除发残废金粮外,加发抚恤粮:特等残废年抚恤粮1300斤,供给终身;一等1000斤,供给终身;二等甲级900斤,2年后减半供给终身;二等乙级600斤,2年后减半给终身;三等甲级600斤、乙级400斤,均一次发清。因公致残者,已参加工作的发给优待金。优待金依特等、一等、二等甲、二等乙、三等甲、三等乙顺序,分别为每年发优待金粮食300斤、200斤、150斤、100斤、80斤、60斤。复员回家的优待金粮食,特等1500斤,一等1100斤,均供给终身;二等甲900斤、二等乙600斤,均2年后减半供给终身;三等甲600斤、乙400斤,均一次发清。残废金、优待金粮均于每年1月、7月2次发给,每次发半数。在职者,由所在单位垫付,凭名册向民政部门报销。1951年7月,由市卫生、民政部门及荣军代表共同组成评检委员会,对153名荣军复评残废等级,换发中央人民政府印制的残废证件。
1962年,全市计有1490人换领了内务部印制的残废抚恤证。
1965年1月起,市对在乡的三等伤残人员发给补助费。其中年补助金额甲级为30元,乙级24元。
1972年,市第三次换发残废证件。6月,设立换证评残工作领导小组及换证评残办公室。省民劳局集中部分地、市、县换证人员在西市区、郊区作换证典型试验,于12月开始普遍调查、登记、审查、核对,重点检评。凡持有内务部1962年制发的《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人民警察残废抚恤证》、《革命工作人员残废抚恤证》、《民兵民工残废抚恤证》的符合换证条件者,均由本人持证到区民劳组换领安徽省革命委员会印制的4种残废抚恤证。少数被认为有严重政治、经济问题,按敌我矛盾处理者,即停止抚恤或撤销荣誉称号,收回证件;按人民内部矛盾处理者,换发新证,继续抚恤。凡残废证遗失或被窃,市民政局适时印发通报,开列姓名、工作单位、残废等级、证件号码,声明作废。此后,失证者增多,乃规定:其遗失责任不属本人者补发新证;若属保管不善,须登报声明作废后补发新证。
1978年1月起,市对在乡三等残废人员,改长期补助为长期抚恤。三等甲级每年100元,三等乙级80元。1980年起,给在乡的特等、一等残废军人发护理费,每月36元。
1981年,市第四次换发抚恤证。是年5月,市民政局将换证的原则和办法登报广告伤残人员,规定在领取上半年抚恤金时上交旧证及相片。对其中行走不便者,民政干部还上门发恤金,拍照,收取旧证。9月,全市2147名残废人员全部领到新证,其中1757名在职、390名在乡。
非换证期间,凡需新评和调整残废等级的人员,由市民政局报省民政厅核准,发给抚恤证件。省直属机关、单位的残废人员,由省厅直接核发。
至1984年,革命伤残人员抚恤标准已调高7次。1984年的抚恤标准为:在职,因战特等132元、一等118元、二等甲96元、二等乙84元、三等甲70元、三等乙60元,因公依次为120、108、86、76、64、56元;在乡,因战特等570元、一等498元、二等甲390元、二等乙296元、三等甲180元、三等乙140元,因公依次为518、464、350、268、180、140元;参战民兵民工因战特等570元、一等498元、二等甲390元、二等乙296元、三等甲180元、三等乙1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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