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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安置

引子

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安徽督练公所兵备处制定的《安徽开办征兵章程》规定:新兵入伍,为常备兵;服役3年,期满发给凭照,资遣回籍,列为续备兵;满4年退伍,发给凭照;服役10年始终勤奋者,委任初级武职或奖给功牌;学识优秀者,派充小堂教练。
民国初,行募兵制。每逢军队整编,遣散官兵,发3个月饷,不予安置。
民国24年2月,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颁布的《保安团队士兵退伍规则条例》规定:士兵退伍发3个月饷资,遣回原籍,自谋职业。
民国26年,国民政府国防部颁布的《荣誉军人职业保障办法》规定:荣军退役由地方政府安排力所能及的职业,或自谋职业。
建国后,合肥市于1950年开始接收安置复员军人。1954年,接收安置老红军供养军官。1956年,接收安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1958年,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1961年,动员被精简职工、居民上山下乡参加农业生产。1980年12月,市人民政府设军队退休干部和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简称“双退”小组)。翌年,接收安置军队离休、退休干部。1984年6月,“双退”小组改称合肥市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自建国初至1989年,合肥市共接收安置上述各类人员近10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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