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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社会救济

第三节 临时救济

民国35年11月,合肥县政府依照省政府规定,将无力自谋生活、无义务抚养人或义务抚养人确无力抚养的未满14岁的男童女婴、孕妇、产妇、哺乳妇、寡妇和年满60或因残废不能劳动的男、妇,均列为临时救济对象。民国37年2月,省政府规定各县临时救济的组织,必须邀请天主、基督两教会的外籍教士或代表参加。
建国初期,市人民政府规定临时救济对象为生活无依靠的老弱病残者,家中人口多、缺乏劳动力者,遇灾祸致断炊者,家人丧亡无力埋葬者,孕妇、产妇不能维持生活者等。临时救济标准:断炊者,1人户3万元(旧人民币,下同)、2人户5万元,3人以上户7万元;孕妇、产妇救济8~11万元;丧葬户救济10~15万元。救济手续:由本人申请,居委会评议,区民政部门核准。
紧急救济
民国28年4月,省赈济会拨发合肥县急赈款1万元,规定由县政府、抗日动员委员会、赈济会等机关共同具领发放。民国30年,日本侵略军“清乡”、“扫荡”,实行杀、抢、烧“三光”政策。是年3月1日,省赈济会拨发合肥县3000元,5月10日拨5000元,予以急救。
1949年2月,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发粮10万斤,急赈鳏寡孤独户、贫民、失业工人和不能维持生活的旧公教人员,使1万余贫者得以饱渡春节。
1954年,传染病一度流行。贫民患者经居委会证明,区民政部门审核,到卫生所接受治疗。其医药费由卫生部门酌情减免;少数因病导致生活困难者,由区民政部门给予临时救济。
冬令救济
抗战前后,合肥冬令救济多由红卍字会举办。民国33年,红卍字会募得赈款323.3万元,于年末调查登记城内贫苦民众,按大口400元、小口300元填发赈票。为防止争端,票面不列钱数,而以“慈善能消劫修心便是仙”暗代数目。民国35年初,红卍字会集款购粮,于元月29~31日依次赈济城西、城中、城东贫民。11月,合肥县冬令救济委员会成立,筹募赈济款物。是年,安徽省政府拨发合肥“冬令救济奖助费”110万元。民国36年元月,合肥红卍字会会同市区保(甲)长,挨户调查非赈不生的贫民,并随发赈票千余张(大口3升、小口2升)。是年,省政府拨发合肥冬救奖助费900万元(面粉每斤价为3000~5000元)。
建国后,合肥市人民政府于1949年11月发放寒衣救济贫民,并通令各公安派出所召开群众会议民主评发,规定优先照顾贫苦烈属、军属。1952年11月22日,市人民政府通知各区政府切实做好冬令救济工作,教育干部关心人民疾苦。各区、乡行政会议贯彻“救济与生产相结合”的原则,深入了解贫民情况,及时解决临时困难,切实防止冻饿致死事件。1954年春,雨雪连连,市民政部门发放急赈款救济4635人次。
1957年,市民政部门及时发放棉衣、卫生衣、单衣、被絮、被面、鞋、帽、袜等救济贫寒居民。1959年,计发单、棉衣1659件,被絮100条。翌年冬,省发市筹资金共51.7万元,制作棉衣73892件、棉被6014条,发放给贫困户。
1981年后,每至冬令,合肥市多由区、街筹集资金购布、棉裁制衣被送给缺衣孤老试新。
合肥市若干年份冬令救济寒衣用布及棉絮统计表

春夏救济
民国37年4月,善后救济总署安徽分署拨发赈米300吨,在合肥县设立“安徽省临时救济委员会第四粥厂”(全省共设立23个)。施粥对象以皖中、皖西流入合肥的难民为主,兼及本地贫民。贫民凭“领粥证”就食,每日2餐,每人日食米10两(16两制)。施粥期间,县府组织就食者中的丁壮者疏浚九狮桥河道,由粥厂另赈1斤/日工粮。
1952年4月,市人民政府拨发人民币1.7亿元(旧人民币),解决郊区贫苦农民缺乏种子、耕畜、农具、口粮的困难。用此款郊区计添置耕牛149头,购置、修理水车225部,救济贫农2158户,另拨付东市、西市、车站3区7800万元救济贫苦居民。1958年春,市党政领导号召贫民开展生产自救,并批拨救济款扶持副业生产。1961年,市拨发夏衣用布4.34万尺、救济款7829元,缝制单衣4840件,发给急需夏衣的2196户贫民。1963年,市拨发棉布2万尺缝制夏衣2857件,解决2496人的缺衣困难。
合肥市若干年份社会贫民临时救济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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