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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福利企业
第三节 政府保护与扶持
1957年,国家对民政部门领导的烈属、军属和贫民生产单位,一律免征工商业税,对流动资金困难、民政部门不能解决的,银行还给予贷款扶持。自1958年起,市福利企业免缴营业税,当年免税23000元;1959年,免税16787元。
1964年,市全民所有制福利生产企业被纳入地方计划,统一安排供销。“文化大革命”初期,企业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
1971—1987年间,省对民政部门办的企事业单位均规定有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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