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慈善团体、基督教会曾不定期举办过短时间的收容所,收容少量灾民和难民。
合肥解放初期,市民政部门首先资遣一部分战俘和国民党溃散人员回籍,收容遣送流浪乞讨者3万余人次回乡安置,基本解决了大批流浪人员滞留城市妨碍治安的问题。1953~1962年间,收容遣送流离失所的灾民、农民计13万余人次回乡生产,改造安置各类游民千余人次自食其力。
1963年,安徽水灾,且在农村已实行2年的责任田制度被废止,导致灾民、农民大量外流。至1964年,经合肥市收容、中转、遣送的自由流动人口逾20万人次,为建国以来收容、遣送人数最高峰。此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收入的增长,各地对灾害的承受力大大增强,灾民大批流入城市的状况已很少发生,其他各类流浪乞讨人员亦逐年减少。
1971年11月,市革委会处理外流人口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由民政劳动部门负责处理流入市内的乞讨者,公安部门查处流浪乞讨者中的各类犯罪分子及无理取闹者,交通部门提供遣送车辆,卫生部门处理危重与传染病患者,市场管理部门查处投机倒把及违章人员,“五·七”小组处置下放倒流人员。70年代后期,各地对遣送回乡人员均给予妥善安置,缺粮社队不能解决其口粮的由粮食部门供应至午收;无房者由社(队)为其解决安身之所。
合肥市若干年份收容、中转、遣送人数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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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合肥市贯彻实施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和民政部、公安部制定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实施细则》。1983~1985年,每年收容遣送各类流浪人员约2000余人次。1986年后,降至每年1000多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