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管理机构
登记机关
1950年4月至翌年末,合肥市婚姻登记由市政府民政科办理。自1952年元月起,由各区政府办理。1956年12月,郊区区公所为方便群众,将婚姻登记下交各乡人民委员会办理。1958~1959年,各区人民委员会设置民政科,市区婚姻登记由各区民政科办理,郊区由人民公社管委会办理。1961年“公社化”,城市婚姻登记由各分社办理,农村由生产大队办理。因大队一般无专人负责,登记比较草率,违法婚姻较多,故1962年4月市区复将登记工作收归区民政科办理,郊区收归人民公社办理。1982年,区民政局开始办理华侨与国内公民、港澳同胞与内地公民之间的婚姻登记。1983年,市民政局开始办理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登记。登记人员
1950年,市民政科指派1人办理全市婚姻登记。1952年,婚姻登记工作由各区民政区员兼办,实际常由他人代办或兼办。1955年,各区始确定专人办理。翌年,郊区各乡人民委员会指定1人兼办。以后,市、区民政部门数次采取以会代训的办法,组织登记人员学习《婚姻法》及有关政策。
1980年10月,市区民政科和各公社的婚姻登记员,分别集中在市民政局、长丰县政府、郊区政府学习新《婚姻法》。1981年后,市举办婚姻登记培训班,各区民政局指定经培训班培训并考试及格者专任婚姻登记员。
1985年春,三县及郊区乡、镇由民政助理员兼办婚姻登记;少数未配助理员的,另派专人办理。自1986年起,婚姻登记员佩带统一的执法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