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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婚姻管理

第三节 结婚登记

自1950年起,合肥市依据《婚姻法》第六条规定实施结婚登记。1955年6月,执行内务部《婚姻登记办法》。1980年11月,市、区民政部门执行民政部颁发的《婚姻登记办法》。自1986年9月20日起,执行民政部新颁《婚姻登记办法》。1990年4月,市民政局发出《关于进一步完善婚姻登记证件规范化的通知》,同时将有关法律规定汇编成《婚姻登记须知手册》,发给登记员及有关干部查阅执行。
登记程序
申请申请结婚,需当事人双方到场。居民持户籍册或身份证;籍属外地的一方,持原籍政府证明;职工干部持单位介绍信(后改为婚姻状况证明);现役军人持军官或士兵身份证;复婚或再婚者,需交验离婚证(丧偶者例外)。为杜绝冒名顶替,登记时当事人须交双方合影照片3张。1986年后,全市使用统一格式的《结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状况证明》、《婚前体检证明》。
健康检查1956年,郊区时常发生因一方生理缺陷而申请离婚者。于是,区公所规定申请结婚者须作健康检查。1981年3月,市妇幼保健所开设婚姻保健指导门诊,承担全市适龄男女婚前健康检查和保健咨询的任务。郊区设立了婚前体检站。参加体检者经体检可领到《婚前体检证明》。
审查发证婚姻登记部门在颁发结婚证书前,须审查当事人双方有无强迫、包办、重婚、早婚等情况,发现不够法定婚龄的、非自愿的、造假证件及有疑点的,均不予登记;对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规定的,即准予登记,并发给《结婚证》。《结婚证》上盖有区人民政府印章;1983年改盖婚姻登记专用章。结婚证工本费,1979年为2角,1981年为1.6元,1988年为6.5元(含手续费)。
婚龄
1950~1963年,依《婚姻法》规定,男20岁、女18岁始准结婚。合肥市因登记工作人员调动较繁,登记程序不甚完善,有部分早婚出现。据市妇女联合会1963年5月调查,某工厂38名已婚女工中,有4名系17岁结婚,有5名结婚时只有16岁。
1964年,东市区171对新婚夫妇,男初婚26岁以上的占58%,女初婚23岁以上的占46%。
1973年,合肥市执行省计划生育委员会所定晚婚年龄:城镇男28岁、女25岁,农村男25岁、女23岁。凡未达上述年龄申请结婚者,登记员均耐心说服劝阻。但在登记中,部分登记员往往以晚婚年龄代替法定婚龄,以致虚报年龄、开假证明、妄冒领证、纠缠吵闹等情况时常发生。1978年5月,市民政局报请市革委会批准,将市区晚婚年龄降为男26岁、女24岁,农村降为男24岁、女22岁。自1981年元月1日起,合肥市执行新《婚姻法》规定,结婚男不早于22周岁、女不早于20周岁。是年,执行省暂行规定,结婚男25岁、女23周岁为晚婚;凡未达晚婚年龄经动员仍坚持结婚的,准予登记。1986年后,执行特殊规定:凡大学在校生不得结婚(年满30岁和已经结婚者例外);民航空勤人员结婚年龄为男不早于26周岁,女不早于24周岁。
1963年1~6月合肥市中市区结婚人员年龄调查表单位:人

1963年1~6月合肥市郊区张洼人民公社结婚人员年龄调查表单位:人

涉外结婚登记
建国后,民政部于1983年8月颁布《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中国公民申请同外国人结婚,当事的中国公民、外国人、外国侨民均应持有《规定》所列之证件,向登记机关缴纳结婚证书工本费和手续费、翻译费。1984年9月7日~1988年底,市民政局共受理涉外结婚登记13对。其中,中国公民与外国人、中国公民与外籍华人各6对,外国人之间1对。
涉华侨、港澳同胞结婚登记
1982年5月,合肥市各区民政局开始办理涉华侨、港澳同胞结婚登记。翌年3月,民政部公布《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申请结婚当事人须双方亲到登记机关提供规定中所列的证件,每对缴纳结婚证书工本费8角,登记手续费10元。1982~1985年,市区共计登记7对,其中内地女性公民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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