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婚姻档案管理
合肥市自1950年开始受理婚姻登记所形成的案卷,均随一般文书归入政府档案,并按期移交档案馆保存。“文化大革命”期间,市、区部分婚姻档案散失,剩余部分零乱无序,难以利用。1985年《婚姻登记办法》规定:登记机关应依照档案管理规定,管好婚姻档案。随后,各区均建立婚姻档案,并对婚姻登记资料进行系统整理、分类编号、装订成卷、专柜存放、专责保管。各乡、镇亦将档案分类整理装订,定期送郊区民政局保存。1986年,为使婚姻档案规范化,合肥市开始使用全国统一制式的《结婚登记申请书》、《离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状况证明》、《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凡婚姻当事人丢失《结婚证》或《离婚证》且需要证明夫妻关系或已解除夫妻关系的,均可依照规定程序到原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凡经查阅档案确有记载,并报区民政部门核准后,婚姻登记部门可依法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这两种证书与《结婚证》、《离婚证》具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