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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科技管理

第四节 成果管理

合肥市科学技术成果的管理自1959年起由市科委负责,主要包括对科技成果的鉴定、登记、上报和评审奖励。为加强这项工作,市科委会同市经委等有关单位,转发过国务院1961年颁发的《新产品、新工艺技术鉴定办法》和国家科委制定的《关于上报和登记科学技术成果的若干规定》。1963年,市科委又下达了关于贯彻执行以上办法、规定的通知。1985年,市科委根据国家科委和省科委有关文件规定,制定了《合肥市科学技术成果管理办法》,规定了成果管理的范围;成果的市、县、(局、公司)的分级管理办法;成果的鉴定;成果的登记、上报;成果的审查和奖励。
科技成果分理论性成果、技术性成果和重大阶段性成果。为确保成果的质量,除专业主管部门正式进行技术测试和验收,在生产中证明技术成熟、经济上合理,并出据证明的,以及经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实施后取得好的经济效益者,可被认为科学技术成果外,都必须经过主管部门组织鉴定。
根据任务来源、项目的重要性、技术水平和涉及面的大小,科技成果鉴定分为市级鉴定和区、县、局级鉴定。市科委只主持市级鉴定。鉴定工作一般由下达任务的部门组织实施。列入国家或部、省计划的项目以及对国民经济影响较大的成果,可按隶属关系,申请国家或部、省级鉴定。
成果鉴定,是由主管项目的单位,邀请市内外专家、用户、标准计量单位和科技管理部门组成鉴定委员会,对其项目的水平、学术意义、经济合理性、生产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实事求是地评价。
申请鉴定的成果,必须具备考核所需要的齐全完整的技术资料、用户使用报告、科研经费决算等材料。产生“三废”的应有“三废”治理报告。
成果鉴定委员会根据全部资料内容,审查其主要技术性能是否达到规定的指标;审查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备、统一;评价成果水平;对能否进行生产、工业性批量生产和推广应用提出建议;指出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
经过鉴定的科技成果,是否需要保密和进行密级划分,由组织鉴定的单位提出意见,其手续按照《合肥市科学技术保密实施细则》规定办理。
登记和上报
50~60年代,科技管理工作刚开始时,科技成果上报的时间、程序、格式都无严格的规定。1979年,中共合肥市委转发了《安徽省科学技术成果管理试行办法》后,市科委制定了《合肥市科学技术成果管理办法(试行草案)》,对科技成果的登记、上报作了明确规定。《办法》要求各单位将经过鉴定或评审的成果,整理出完备的资料,包括:《科技成果报告表》、《技术鉴定证明书》、《技术评审意见书》、《技术报告书》等,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各县、局(公司)科技管理部门汇总审查后,报市科委,同时,各单位将《科技成果报告书》,抄报省专业厅(局、公司)。市科委根据成果的技术水平,将符合省重大科技成果水平的,向省科委申报。
上报科技成果时间,要求各单位将鉴定或评审的成果,每半年汇总1次,上报市科委。每项科技成果,须报全套技术资料3份。市科委对符合要求的市级以上的科技成果,按申报在先的原则,予以登记,审查后报省科委,相同的成果不重复登记。
评审和奖励
1978年前合肥市主要是给科技成果的研制者和技术革新能手评选为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1978年全国科学大会召开后,市科委按照国家科委和安徽省科委制定的有关科技成果的奖励条例、办法等规定,开始对科技成果进行评审、奖励工作。为了促进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1984年,将优秀成果奖改为科学技术进步奖。
申请评奖的科技成果,按任务来源的隶属关系或成果所有权单位的隶属关系,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汇总报市科委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申报评奖的成果,必须按市科技成果管理办法的要求办理,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成果,由主持单位共同组织上报。凡在上报前有争议的成果,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上报。
评审、奖励科技成果的标准,是根据申报成果的科技水平、技术难易程度、有效工作量、应用价值、经济社会效益等进行综合评审。奖励等级分为一、二、三、四等。
凡已获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及国家级、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科技成果,均不再重报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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