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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维护妇女权益

第四节 依法维护妇女权益


一、制定法规
〔安徽省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1984年,安徽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安徽省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简称《若干规定》),对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作了具体的有针对性的规定。《若干规定》在“保护妇女婚姻自由”一章中,对包办婚姻和违背妇女意愿的换亲、转亲行为,对抱童养媳、订娃娃亲的做法明令禁止。对干涉丧偶或离婚妇女再婚和不再婚的自由的行为,规定由当地政府或所在单位严肃处理,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若干规定》保护妇女儿童人身权利,严禁拐卖妇女儿童。规定对拐卖妇女儿童的人贩子和包庇、窝藏拐卖人口者追究刑事责任。对阻挠、抗拒解救被害人的,从行政处分、治安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规定收买妇女儿童为违法行为。《若干规定》加强了对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保护,规定溺杀、遗弃婴儿为犯罪行为,明确提出保护生女孩的母亲。这个法规进一步明确了安徽妇女的法律权利和法律地位。
〔其他地方法规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规定〕
1984年7月,安徽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安徽省普及初等教育若干规定》中规定:年满7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必须接受初等教育。要克服重男轻女的思想,使学龄儿童按时入学。1988年10月,安徽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晚育的初产妇,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0天产假。在产假期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30天产假。夫妻不在一地工作的,给男方20天照顾假,待遇比照探亲假处理。《条例》中还规定对残害或遗弃女婴者,有歧视、虐待生女孩的妇女和实行计划生育的妇女的行为者,视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规定,为具体有效地保障全省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依据,使全省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初步走上了法制化轨道。二、接待来信来访
从50年代起,各级妇联绐终把来信来访工作作为了解妇女,为妇女排忧解难的重要渠道,把为妇女儿童伸张正义,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有专人负责,对来信来访进行逐一登记办理,对重要信访件进行调查处理。省妇联50年代中至60年代初的6年间,共接待妇女群众来信来访625件,办结506件,办结率81%。
为了切实做好妇联系统的信访工作,1980年6月5~11日,省妇联在屯溪召开了第一次信访工作经验交流会。
1982年5月11~14日,省妇联在合肥召开全省妇联系统信访工作会议,在全省建立起三级信访网络。据不完全统计,当年省妇联和55个地、市、县妇联共接待信访12804件,其中自办案11541件,办结9797件,办结率占自办案件的84.9%。
1984年,省妇联接待信访1421件,自办164件,交下级妇联办结460件,转有关部门办299件,办结率76%。全省各级妇联接待信访19017件,办结率92%,为受害妇女代写诉状576份,出庭代理、辩护245次,为妇女群众提供法律咨询1.2万余次。
1985年1月22~26日,省妇联召开第二次信访工作经验交流会。据合肥、蚌埠、宿县、阜阳等9个地、市统计,妇联系统当年接待信访案件8655件(次),办结7871件(次),办结率90.94%,代理诉讼案件16件。
1986年11月17~20日,省妇联召开全省县以上法律顾问处(组)负责人会议。当年统计,全省县以上妇联接待信访3万余件,自办1.15万件,办结1.09万件,占自办案件95%,接待咨询5万多人次,代写诉讼文书700多份,出庭代理、辩护600多次,与有关方面配合解救妇女145人。
1987年,据16个地、市不完全统计,全省妇联系统接待信访案件14056件(次),办结13036件(次),办结率93%;解救妇女1160人;代书代理代诉案件562件(次)。
1988年底,省妇联制定《全省妇联系统信访工作规范化意见》,使全省妇联系统信访工作开始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各级妇联建立起一套登记、接待、办理、结案等制度,完善了信访催办报结制度,提出信访工作“热情严谨、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一丝不苟”的十六字原则。各级妇联信访专职干部以“五心”“五心”:指热心、诚心、真心、耐心、细心。对待来访的妇女群众。各区、乡妇联也把接待信访作为重要工作,使许多侵犯妇女权益的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据合肥、蚌埠、六安、宣城等13个地方统计,1988~1989年妇联系统接待信访案件23816件(次),办结22853件(次),办结率94.8%;代写诉状、诉讼代理案件59件(次)。三、保护婴儿和生女婴母亲
1955年7月20日,针对农村溺弃女婴的陋习,省民主妇联发出“禁止溺弃女婴的通知”。1958年5月20日,中共安徽省委批转省妇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党组《关于制止弃婴问题的报告》,要求各地对弃婴问题引起高度重视。
1983年2月23日,《人民日报》刊登安徽省和县戚镇公社陈玲等15名妇女请李滔代写的反映生女孩受虐待的文章《我们要求第二次解放》,并加了短评《同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斗争》。省妇联于“三八”节期间组织开展正确对待生女孩的妇女,向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斗争的大讨论。《安徽日报》、安徽人民广播电台分别开辟了《生女孩受歧视怎么办?》的大讨论专栏和专题节目。这次大讨论在社会上引起极大反响,不仅安徽城乡广大读者、听众纷纷来信来稿,山东、河南、江苏、浙江等地也有来信来稿,坚决支持陈玲等15名妇女勇敢地站起来与重男轻女旧思想作斗争,呼吁社会各方面切实保护生女孩的母亲和女婴。省人大副主任、省妇联主任应宜权专程去和县看望慰问陈玲及代笔的李滔。省妇联副主任李梦榴率调查组深入基层调查宣传男女平等政策,推动这场讨论向纵深发展。合肥、铜陵、马鞍山、徽州、巢湖等5个地(市)及所属县结合当地情况也组织了大讨论。省及25个地、市、县妇联与计划生育部门均召开了独生女座谈会。省教育厅、公安厅、高级法院针对大讨论提出的有关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并在报纸、电台发表意见。专题讨论为时2个月,《安徽日报》出专栏8期,安徽人民广播电台组织专题节目11次,收到稿件上千件。四、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
〔调查摸底〕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建国前时有发生,建国后在安徽“死灰复燃”最早出现在70年代初,到70年代末这类犯罪活动呈发展趋势。1980年3月,中共安徽省委批转省公安厅党组《关于坚决打击人贩子犯罪的报告》。1981年,在全国妇联书记处书记王云来皖亲自指导下,省妇联、省公安厅、省法院共同组织调查组对拐卖人口犯罪突出的沿淮6县1市进行调查,中共安徽省委批转了调查报告。1982年10月,中共安徽省委政法委员会召开全省打击拐卖妇女犯罪活动座谈会,安徽省委转发了《会议纪要》。1983年,省妇联继续对拐卖妇女重点地区进行调查,同时要求各地开展相应调查。是年3月,中共安徽省委批转刘廉民、程光华《关于坚决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意见》。据1989年底调查,全省外地流入妇女近30万人,有10~15%是被拐卖的。这些妇女来自全国21个省、市、自治区。
〔专项斗争〕
1983年6月和12月,全省开展的两次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制宣传月活动中,把打击人贩子作为一项重要内容。1984年9月,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转发省委政法委和省公安厅《关于解救拐卖妇女工作座谈会纪要》。经过3年3个战役的集中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有所收敛。自1983年9月至1989年10月底,全省共抓获人贩子4000余名,依法逮捕3535名,判刑2937名,其中判死刑、死缓和无期徒刑的127人(死刑63人,死缓13人),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达万人以上。寿县、怀远、萧县、颍上、定远等县解救受害妇女6000多人。萧县在解救妇女的工作中收到感谢信100多封,锦旗30面,镜匾40多块。定远县“打拐”办公室的工作人员被群众誉为“人民的好卫士”。
〔综合治理〕
在“打拐”专项斗争中,全省各级妇联积极参与综合治理。在广大群众中开展了法制宣传教育,在妇女中开展了“四自”“四自”指自尊、自爱、自强、自立。教育,在全省开展“五好家庭”“五好”家庭详见第六章第一节活动,提高妇女自身素质和对拐骗活动的防范能力,减少被拐骗的事件发生。1989年,固镇县各级妇联在县、区、乡层层建立“红娘队”,解决大龄男青年找对象难的问题,减少拐卖妇女的买方市场。各级妇联在配合有关方面认真做好解救工作同时,协助政府按照政策做好被解救妇女的安置工作。怀远县妇联对有外来妇女落户的家庭规定对她们“四不准”,即不准虐待、不准歧视、不准限制人身自由和通信自由,不准阻挠与家人见面团聚。还有一些妇联组织注意发挥外来妇女的长处,安排她们参加社会工作,使她们成为建设农村的一支力量。五、卫生保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安徽省妇女劳动条件恶劣,缺乏科学卫生常识,妇女患病率较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十分注意妇女的卫生保健和劳动保护。1956年3月统计,安徽省各直辖市都建立了妇幼卫生保健院,每个县和市区都有一所妇幼保健站。全省建新法接生小组1300多个,有22775名新法接生员。
1957年,全省推广新法接生。当年,据不完全统计,全省共训练新法接生员7.3万余名。各县城区及较大集镇基本实行了新法接生,新法接生率达90%以上。
1959年3月14日,中共安徽省委批准省妇联党组《关于妇女患子宫下垂症情况和意见的报告》,要求各地督促卫生部门和妇联组织研究预防和治疗方针,对患者应积极进行治疗,注意加强预防,以保护妇女健康,保护妇女劳动力。是年7月,中共安徽省委先后批转中共芜湖地委《关于加强女社员劳动保护工作的意见》和省妇联、省卫生厅《关于积极防治妇女病的报告》。芜湖地区规定:1.必须根据妇女体力强弱,有病无病,年龄大小等具体情况,分配她们力能胜任的农活;2.妇女月经期间不做重活,不下冷水,不熬夜,可能时并应准予休假二、三天;3.切实照顾孕妇和产妇;4.对有孩子的女社员要分别不同情况给予照顾;5.对于患有月经病或子宫脱垂的女社员,要积极组织治疗;6.必须坚决贯彻同工同酬,按劳分配的原则。此后,全省各地均因地制宜地开展了妇科病的普查普治工作。
1960年10月16日,省妇联、省劳动局、省总工会联合向全国妇联、中央劳动部、全国总工会汇报对芜湖、安庆、淮南、马鞍山、蚌埠等5市21个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的重点调查和全面调查情况。当年,省妇联工作组对巢县、宣城县、含山县3县农村妇女医治子宫脱垂、闭经情况进行抽查,并组织、安排集中治疗。年底,省妇联、省科委、省卫生厅联合在宿松、桐城、巢县等地对地方病、妇科病进行摸底调查,并组织安徽医学院、安徽省立医院、安徽中医学院、合肥市人民医院、合肥市妇幼保健院等5个单位的妇产科医护人员在巢县炯炀公社、肥西合巢公社设立“妇科病防治研究试验点”。太和县妇联和卫生部门组织成立92个妇科病治疗小组,对20.11万名已婚妇女进行普查,治愈子宫脱垂3945人,其中1420人有好转。
1961年4月17日,省妇联、省科委、省卫生厅总结“妇科病防治研究试验点”的经验,联合发出《关于治疗子宫脱垂、闭经病的有效方法和使用子宫托的通知》。要求各地试验推广。是年4月30日,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妇联、团省委联合发出《关于执行教育部、卫生部、全国妇联、团中央〈关于防治女学生月经病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切实贯彻执行联合通知的各项规定,保护女学生的身体健康。据是年8月底统计,全省已治疗子宫脱垂病人30多万人,占发病人数的70%;治疗闭经病人20多万人,占发病人数的17%,因生活改善恢复月经的19万人,占发病人数的15%。是年10月3日,省妇联向全国妇联及中共安徽省委汇报安徽省防治妇科病工作情况。10月28日~11月6日,省妇联召开专、市妇联主任会议,研究妇科病防治工作。11月7~11日,省妇联、省科委、省卫生厅共同召开妇科病防治工作会议,交流防治妇科病的经验。
1962年1月10日,省妇联召开专、市妇联主任电话会议,提出防治妇科病的意见和建议。是年4月25日,省妇联下发《关于加强农村妇女劳动保护工作意见》。要求各级妇联在发动妇女参加春耕大生产的前提下,认真做好妇科病经常治疗、巩固治疗及“四期”“四期”指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工作,更好地调动妇女生产积极性。是年9月,省妇联、省卫生厅、安徽人民广播电台联合举办为期1个月的妇婴卫生讲座,广泛宣传妇幼卫生知识。
1981年,据全省5地4市不完全统计,有42.56万名妇女进行妇科病检查,11.67万名患者得到治疗。
女职工的卫生保健及劳动保护工作一直受到各级工会组织的关心和重视。1988年底,全省建女工卫生冲洗室727个,2294个蹲位;建女淋浴室1538个,喷头25743个;孕妇休息室492个;哺乳室1066个。六、同工同酬
50年代初,在全省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组织中,普遍实行了评工记分。但有的地方仍存在只给妇女记半工、不计工和“底分两条杠、男女不一样”底分两条杠指同一种农活,男女基本工分不一。的同工不同酬现象。妇女反映“做事无定额,你歇我也歇,同工不同酬,干活没劲头”。妇女生产积极性受到挫伤。
1954年5月,省妇联对妇女参加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针对男女同工不同酬现象,要求各基层妇联开展对“男尊女卑”、“妇女无用”等观念的批判活动,加大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男女同工同酬的宣传,抵制“底分两条杠,男女不一样”的做法。要求妇女干部、妇代会代表参与评工记分,做好男女分工分业,合理修定农活的分级定额工作,代表妇女群众的利益,实行民主监督把关,真正达到男女同工同酬。
1980年1~7月,安徽省妇联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落实男女同工同酬政策的调查。各地均狠抓了标准劳力,不分男女,根据体力强弱、劳动好坏、技术高低进行评工记分,调动了妇女参加生产的积极性。桐城县被抽查的131个生产队,能执行同工同酬的有48个队,占36.7%;部分执行的59个队,占45%;不能执行的24个队,占18.3%。凤阳县3098个生产队中,2737个队能落实男女同工同酬,占68.9%。七、保障平等权利
由于几千年封建社会形成的重男轻女思想的影响,在社会生活中诸如升学、就业、升职、分房等方面,妇女往往得不到与男子均等的机会。为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中共安徽省委、省人民政府及各有关职能部门作出了一系列具体规定。
〔招工〕
安徽省人民政府以皖政(84)92号文件转发省劳动局关于招工工作的意见。这个意见明确规定,招工收新工人“男女比例由市、县劳动部门会同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凡女青年能从事的工作,必须招收女青年。”
1984年,全省大力开展职业技术培训,为妇女就业创造条件。据当年不完全统计,劳动部门举办900多期职业技术培训班,参加学习的待业青年4.1万多人,其中女性占三分之一左右,在招工中对口择优录用的7316人中女性占30%。省妇联女子职业技术培训中心培训60多名女打字员,输送到工厂、机关。据宿县、淮北、马鞍山统计,当年招工6558人,其中女性3671人,占招工人数 55.89%。
1985年5月,副省长孟富林在全省劳动就业工作会议上强调,“凡女青年能从事的工作,必须招收女青年”。当年,蚌埠、淮南两市统计,女性就业率分别为42.02%、36.9%。
1988年全省女职工占职工总数的35.3%。1989年,据合肥、马鞍山两市调查,女性待业率分别为1.89%、1.83%,从业人员617411人,其中女性245607人,占从业总人数的39.8%。
〔招生〕
1985年,省人民政府在关于招生方面的有关文件中规定:技工学校招生的男女比例,既要从不同专业工种的生产实际需要出发,又要体现党和国家保护妇女健康的政策,凡适合女性生理特点的工种专业,要全部招收女生;男女青年都可以从事的工种专业,不划分男女性别,按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不适合女性从事的工种专业,全部招收男性。当年,省劳动局下达技工学校招生工作意见时,明确规定:纺织挡车、针织纺织、服装加工等4个专业工种,招收女性不得少于80%;电子电器、机械加工、食品工业、无机化工、塑料制品等24个专业工种,招收女性不得少于50%;水泥工艺、农机维修等13个专业工种,招收女性不得少于30%;炼钢等70个繁重的或有特殊危害的专业工种,女性不得超过20%。当年,全省技工学校招收1.1万名学生,女生占38%。合肥市属技工学校1983年招收女生的比例为30%左右,1985年达到50%左右,比1983年增加20个百分点,初步改变了过去录取分数线女生一般比男生高50~60分的现象,使男女初选分数线基本接近。合钢技校过去从不招收女生,1985年招收的女生占20%。1985年5~6月,省妇联对女大学生分配问题进行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向有关方面反映、提出建议,并在《家庭之友》报发表言论《为女大学生分配难说几句话》,同时宣传报道了一批重视、安排、使用女大学生的单位。
〔招干〕
80年代初,省人民政府明文规定:各地在招收新干部的工作中,必须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用,男女一视同仁,不得以任何借口少招或不招妇女干部,防止各种轻视、歧视妇女现象的发生。1984~1985年,马鞍山、六安地区、屯溪、宿县、肥东、青阳6个地市县招录干部947人,其中女性422人,占新干部总数的44.56%。
〔分房〕
为保障女职工与男职工享有平等的住房权利,1983年6月13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在分配职工住房中认真贯彻男女平等原则的通知》。要求在住房分配问题上,男女职工享有同等权利;凡职工要求在女方单位解决住房的,应尽量予以安排;同等条件下,分配住房应优先照顾爱人在外地工作或现役军人,本人不能随军者,离婚、丧偶和40岁以上未婚女职工,领取计划生育光荣证的女职工,离家较远上下班无交通车接送的女职工。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剥夺女职工的这种权利。杜绝以“男方为主”分配住房现象。《通知》还要求:各单位成立分房领导小组(委员会)时应有一定比例的女职工代表参加。此后,全省不少厂矿企业、单位在分配住房时纠正了“以男方为主”的现象。淮南矿务局、会战指挥部系统15个县级单位废除了“以男方为主”分房的规定;铜陵有色冶金公司所属的22个单位,全部实行男女分房平等。其他正在进行分房的单位均在分房规定中体现了男女平等同享住房的权利。
附:教育改造妓女一、娼妓的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安徽的娼妓随着商埠的形成,城镇的兴盛而畸形地发展起来,以蚌埠、芜湖、界首相对较多。
〔蚌埠妓女〕
民国2年(1913年)底,军阀倪嗣冲在蚌督皖,往来达官贵人增多,娼妓日增,陆续开设的岭楼、青云楼、云阳楼、第一楼、大观楼、新华楼及中华栈、维新旅社等,均蓄有娼妓。到20年代末,已有特等妓女38名,超等妓女122名,头等妓女81名,并有清江帮、扬州帮、苏州帮之分。蚌埠妓女多集中在华昌街、二马路、西游艺场、老大街、华利街一带。因警察局对娼妓征收“花捐”故其成为合法行为。
蚌埠是沦陷时期的日伪省政府所在地。日伪省政府颁布了《娼妓健康检查暂行办法》,规定娼妓到警察局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领取健康证明后开业。民国30年,全埠有营业执照的妓女约500余人。日本侵略军还授意日伪省政府主席倪道烺在蚌成立慰安所,汉奸赵瀛洲从难民中挑选了一批青年女子,送到大观楼、得意楼、维新饭店等慰安所供日本兵蹂躏,其中不少人被活活糟蹋致死。抗日战争胜利后,蚌埠政府仍把娼妓作为特种行业,专设花捐所向娼妓征收“花捐”。民国34年11月,蚌埠市警察局将全市妓女集中分等归类,合并在成业里、鼎条里、福泰里等12个集中点,并对妓女实行捐税限额收取费用的办法,妓女因等级不同,每月管理费至民国36年已上涨为2.4~3万元,妓女无力公开营业转为暗娼。是年7月统计,全市有营业执照的妓女253名,另有私娼50余户。位于闹市区的40余家客栈均蓄有娼妓。
〔芜湖妓女〕
芜湖娼妓随商埠繁荣而逐年增多。妓院多设在集益里、美仁里、绍康里、大花园等处,拥有妓女、童妓数百人,并分为扬帮、杂帮两大派。警察局征收的“花捐”仅次于商埠税收,是地方收入的主要来源。由于娼妓泛滥,性病广为传播,社会风气严遭毒化。
民国26年,抗日战争爆发后,汉奸姬少庭等在芜湖的下二街“凤宜楼”开设慰安所,被蹂蹒的妇女前后达百余人。民国27年4月,日本侵略军在原大安栈旅社、原新田旅社、原交通旅馆、第一福明楼自办慰安所9处,每处有妓女20~60人不等,多为日本、朝鲜、台湾青年女子。
另据芜湖警察局解放前夕花捐册记载,妓院较集中的长街、中二街,仅集益里、华盛街、谆良里、曹家山、红墙院等处就有娼妓260多人(不包括暗娼)。
〔界首妓女〕
抗日战争时期,国民党军汤恩伯部驻界首,人口的增加和客流量的增大,一度虚假繁荣,人称“小南京”。民国29年(1940年),界首三镇有挂牌在册的妓女1000余人,共有书寓27家。民国34年,抗日战争胜利,商贾纷纷返回故里,妓女多迁往异乡。民国36年界首解放时,仍有少数妓女流落街头巷尾。
二、教育改造妓女
〔蚌埠教育改造工作〕
民国38年(1949年)11月20日,蚌埠解放。同年11月26日,蚌埠市人民政府发布布告,封闭一切妓院。当晚成立了若干查封小组,一夜时间完成了妓院查封工作,共管训“龟头”“龟头”指妓院男老板。119名,收容妓女162名。同年11月30日,在原倪公祠(现四中教工宿舍楼)正式成立妇女生产教养所。蚌埠市公安局制定了《处理妓女问题方案》和《管训老板、龟鸨方案》。
民国38年7、8、9月,蚌埠市有20名妓女自动改业从良。同时,市人民政府调拨专项经费,设立教养院(所)或习艺所,配备干部和医务人员,将妓女集中收容,对她们逐步进行教育、改造与安置。蚌埠妇女生产教养所70名妓女,91%以上患有梅毒,市人民政府派医生为妓女根治性病。
〔芜湖教育改造工作〕
民国38年(1949年)4月24日,芜湖解放。同年10月,芜湖市人民政府通令取缔妓院。1951年6月,市民政局和市民主妇联联合对市内娼妓进行调查登记。1952年6月,市人民政府成立了妓女改造领导小组,以市救济会为主,会同妇联、民政、公安、文教、卫生等有关部门及各区政府组成妓女改造办公室,办公室下成立了妓女学习委员会。同年12月19日下午2时,全面行动,取缔妓院,封闭妓院48家,并将70名妓女送市生产教养院妇女习艺所集中收容。1954年妇女习艺所撤销并入劳动习艺所。
妇女习艺所在对妓女进行政治思想工作,启发她们阶级觉悟的同时,组织她们学文化、学技术,并安排她们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芜湖妇女习艺所70多名妓女有50多人分别安置到纱厂、烟厂、玻璃厂、火柴厂、竹壳厂、服装厂等几十个单位工作。习艺所学员在工作岗位上取得了可喜成绩。芜湖市陈晓春参加新中烟厂工作后,多次被评为省、市社会主义建设积极分子,并担任了厂级中层干部。
〔界首教育改造工作〕
民国36年(1947年),界首解放。民国37年,界首市人民政府为了巩固社会安定,曾一度允许妓女到市公安局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定期汇报,给予教育改造。1952年春,市内所有明娼暗妓全部集中到教养院进行教育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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