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豫皖区第二次苏维埃代表大会关于婚姻问题决议案
(注:此件为鄂豫皖区第二次苏维埃代表大会文件之七。)
(一九三一年七月)
(一)中国社会存在着很浓厚的封建残余,特别现在男女婚姻问题上面,强迫婚姻,父母代订婚姻,一夫多妻,童养媳,买卖婚姻,蓄婢,强迫守寡,虐待私生子,重男轻女,等等,长期统治着男女婚姻关系。
(二)鄂豫皖苏维埃第二次代表大会宣布废除一切强迫婚姻、父母代订婚姻、一夫多妻、童养媳、蓄婢、强迫守寡、虐待私生子等。男子年龄在十八以上,女子年龄在十七岁以上,享有离婚、结婚之完全自由权。
(三)婚姻不满意时,都可提出离婚,向苏维埃内务委员会婚姻登记处登记,如有对方坚决不同意时,可以向对方做必须教育工作,按登记条件办理(登记条例另订之)。离婚前夫妻所有财产平均分配,子女给养无论已生、未生者均双方担负。但女子怀胎期内和产生后四个月以内,男子不得提出离婚。如离昏〔婚〕发生纠纷时(如财产的分配,子女的给养费等),离昏〔婚〕之不同意,或不合以上关于怀胎期离昏〔婚〕条件者,由男女之任何一方,均可提交法庭解决之。
(四)父母所代订之婚,在法律上一概无效。无论男女,对其父母所代订之婚约,随时得提出废除之。
(五)凡男子在十八岁以上,女子在十七岁以上,经双方同意自愿结昏〔婚〕者,婚姻登记处随时准其登记自由结婚。但未满此年龄之男女,未经相当之离昏〔婚〕手续或男子一方隐有梅毒等病症者,概不准登记。苏维埃政府并号召男女群众反对早婚(男女不满法定年龄的)重婚(未离昏〔婚〕而结婚之男女),并禁止隐有梅毒者结昏〔婚〕。
(六)男女主谋提出离昏〔婚〕不得过三次,特殊情形如结昏〔婚〕后发现对方反革命行动及有暗疾者等,不在此例。
(七)如因婚姻关系,男女之任何一方,虐待打骂等行为均受法律之制裁。
(八)在苏维埃政权之下,无所谓私生子。还未经苏维埃登记而结婚所生之男女,不得认为私生子。反对虐待一切此种男女私生子的行为。此种子女的生活费由男女双方担任。
(九)任何男女凡与未满十七岁的男女性交,一律受法律裁制。
(十)无论男女离昏〔婚〕后,须经过两个月期间始能正式向苏维埃登记正式结婚。
(十一)废除娼妓制,苏维埃对于娼妓得实行强迫劳役,对于嫖客得处罚和逮捕,尤严禁苏维埃政权下一切工作人员狎妓宿妓行为。
(十二)提高红色战士政治地位,加紧对红军军属的教育工作,在这种条件下,动员群众力量,从政治上教育上使红军家属自觉的免除向红军战士离婚;相反的,要使一般妇女自愿的同红色战士结婚。苏维埃政府须积极帮助红军家属改良生活状况。
(十三)男女关系在封建长期统治之下,一旦得着解放,而苏维埃政权下的正确婚姻关系还未深入到广大群众中去的时候,难免不发生混乱现象。只有正确的实行婚姻原则,并向广大群众普遍的教育,才能走入正轨,而且这是婚姻走入正轨的唯一道路。目前苏区男女关系,已经形成了相当混乱的现象,代表大会根据上列各条反对倾向:
甲、必须坚决反对红军家属的引勾行为。
乙、反对苏维埃政府下工作人员过浪漫的恋爱生活,来妨碍革命工作的倾向。
丙、反对未满法定年龄性交,妨碍身体发育。
丁、反对藉口婚姻自由中所引起的婚姻混乱状态,因而主张限制婚姻自由的倾向。
戊、反对因为离婚所引起的行凶的行为的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