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理体制
50年代初,水产由县人民政府农建科分管。1954~1965年县农林局设畜牧水产股(站),1973年成立水产站,专职干部3人。1979年成立水产局,1984年成立畜牧水产局,下辖水产养殖场、种猪场、畜牧兽医站、区乡畜牧水产站。1985年水产职工50人。
二、水面权属
50年代初,水塘私有,“私塘私养”。1955年后,水塘、水库为集体所有,“大塘社养,小塘队养”,私人养鱼无水面。巢湖水面为国有,统一组织、集体捕捞,国家收购。1982年全县实行水面承包责任制,集体所有的水面,承包给个体户或联户养鱼,集体适当提成;小塘小坝使用权划分到户,谁养谁有。签订责任制合同,发给水面使用证。
三、水产保护
1971年巢湖管理委员会在沿湖的滨湖、清平、刘河、丙子等4个公社设立湖管段,执行保护巢湖水产资源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对湖内青鱼、草鱼、鲢鱼、鳙鱼、毛鱼等14种鱼、虾、蟹,实行保护,定捕捞量,限制渔具渔法,取缔“卡生”、“扎箔”。1981年、1982年依法查处官亭、桥庵两个繁殖场亲鱼被偷、被毒害的案件。1984年5月30日,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保护水产资源发展渔业生产的布告》,宣布:
1、全面推行水面承包,凡是可养鱼而没有养鱼的大小水面,由当地政府收取荒水金。
2、国营、集体的渔场、鱼苗场,建立健全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科学养鱼,培养优质鱼种供应养鱼户。
3、维护水域环境,保护水产资源,有毒污水未经净化处理不准注入渔业水域;养鱼水域划定保鱼水位线,渔农兼顾;执行采捕标准,禁止滥捕。
4、加强渔政管理,维护渔业生产秩序,凡炸鱼、毒鱼、电力捕鱼破坏水产资源和进入养殖水面偷鱼、抢鱼、甚至行凶打人、破坏养殖设施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没收渔具、渔获、赔偿损失、罚款,直至依法逮捕惩处。
若干年份渔业生产统计表
表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