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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粮油

第二节 粮油购销

一、收购
粮食收购1950年3月,粮食公司及两个营业所,同时委托30多个供销社,专门经营粮食购销,按照国家规定的粮食价格,随行就市,购进销出,稳定粮价,保证供应。
1953年11月,实行粮食统购统销。收购品种为稻谷、小麦、豆类及菜籽、花生、芝麻等。同时,对城镇居民和农村缺粮户,实行统销。由于统购统销是一项新的工作,本县在执行中,对粮食产销无底,余缺界限划不清,该购的没有购足,不该购的而购了过头粮,是年购粮1亿公斤,使农民产生了“统购无底”和“增产无益”的错觉,一度工作被动。
1954年,县长李兴等在桃花乡开展粮食“四定”试点,后在全县推行。
1955年8月,中央正式颁布《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一般称粮食“三定”政策。国家粮食部计划司司长周伯平在此期间,曾带人来本县馆驿乡开展定产、定购、定销的“三定”试点。定产:对实际产量的评定,根据各户的田块、土壤和生产条件、兴种作物,以乡、选区为单位,召开群众代表大会,通过评议委员会,分块评定一般单位面积产量,如果因情况差异,评定偏高、偏低,再征求群众意见,民主评定,正常年景定产不变。定购:即对余粮户实行统购,将该户所收的粮食,除去种子、口粮、公粮和客人往来用粮,剩余的部分就是定购出售量。后来又规定,在核定产量后,减去留用量和每人10公斤的余粮,多余粮食一律按85%~90%统购,最高不超过95%。定销:就是对缺粮户实行统销,一年评定一次,评定后,根据何时供应,当地有什么粮,供应什么粮的原则供应。本县在核定留用量中,按照不同情况,分别核定,当时全县18个区,土山、岗集、长军3个区,每人每年口粮270公斤,上派等15个区,每人每年280公斤。对农户口粮标准划分为:余粮户每人每年275公斤,自保户每年每人230~250公斤,缺粮户每年每人210公斤,对单身汉酌情照顾。
1956年后,农村社、队的粮食留用量,包括口粮、种子、饲料。口粮仍按“三定”标准;种子每亩10公斤;饲料:种母猪每头150公斤,仔猪每头30公斤,牛、马、驴每头50公斤。
1957年,实行增产增购、有灾照减和增产抵销、以丰补歉的办法,对余粮社、自保社中的超产队,超过定产粮食部分,增购40%,其余60%归队所有。对缺粮社中的超产队,超过定产粮食部分,按超产部分40%抵减缺粮社、队的供应量,其余60%归队所有,如超产40%部分,仍超过国家核定的定销数,其超过部分应出售给国家。有灾照减,全社减产,按减产后实收产量,扣除留用量和实交公粮后重新核定余缺,例如一部分队减产,另一部分队增产,即按减产队减产数量和超产队的超产数量,划分增产增购和减产减购,核定社队购销量。是年全县粮食总产29376.5万公斤,国家收购12805万公斤,占总产52%,人均留用量196公斤,口粮偏紧。
1959年至1961年,由于受“左”倾思想影响,片面追求“高指标”、“高产量”,实行“高征购”,购了过头粮,挫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使粮食产量大幅度下降。1959年粮食总产18898.5万公斤,征购10110万公斤,占总产量53%,农村回销3668万公斤。1960年12月粮食征购实行奖励办法,即以核算单位(大队),全年出售粮食总数量(包括公粮)务大人均75公斤,超过部分以平均价的10%奖给大队。当年粮食总产13532.5万公斤,征购入库6452万公斤,占总产47.6%,农村回销2882.5万公斤。1961年11月起,本县开展以工业品换购粮食,凡生产队在统购任务内,向国家出售的粮食,均奖售一定数量的工业品。当年粮食总产只有7468万公斤,征购1168万公斤,占15.6%,农村回销1650万公斤。
1965年开始,对人民公社、国营农场,每人年平均向国家提供的公粮和统购粮超过50公斤的,对超过部分,按统购价给以12%加价奖励。同年11月起,在贯彻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基础上,对生产队实行粮食征购任务“一定三年”不变的政策。对集体分配口粮不足210公斤的生产队,不分配征购任务,其应负担的公粮允许折代金交纳,避免在同一生产队又购又销。“文化大革命”期间,上级没有新的布置,本县粮食征购“一定三年”的政策,实际执行到1971年。
1971年8月,实行粮食征购“一定五年”。为认真贯彻合理负担,本县对征购包干任务基数,进行一次全面审查平衡,对负担畸轻畸重和任务大、卖过头粮的生产队作适当调正。在同一生产队,除品种调剂外,不搞又购又销,当年征购基数增加5%为机动数(即保险数),以备调剂受灾减免,保证国家计划的完成,超购粮食继续实行加价奖励办法,加价幅度不得高于统购价的30%。1971年至1975年六安地区核定本县粮食征购任务7450万公斤,县分配到各区为7612.3万公斤。1976年第二个“一定五年”,县分配各区征购任务7630.4万公斤,超购任务为1537.5万公斤。1978年大旱,因灾调减征购任务1500万公斤,并全部免去超购2050万公斤。
1982年起,本县执行国务院《关于实行粮食征购、销售、调拨包干‘一定三年’的通知》,对粮食超购加价款的规定:征购包干基数完成好,而少开支的超购加价款,作为地方收入;完成征购包干差,而多开支的超购加价款,由地方负责。
1983年实行对农民完成征超购后的余粮,允许多渠道经营,逐步缩小统购品种和数量,扩大市场调节的范围。
1985年4月1日,按国务院规定:取消粮食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参照前两年情况,与全县18万多农户签订定购合同,定购任务为19500万公斤,实际完成17047.5万公斤。不再实行超购加价的办法,对农村粮食购销实行同一价格。定购品种为稻谷、小麦、玉米,定购以外粮食可以自由上市。定购价格改为按比例计价,粳稻“倒二八”,即20%按原统购价,80%按原超购价;花白小麦、籼稻谷“倒三七”,即30%按原统购价,70%按原超购价;红小麦、糯稻“倒四六”。同时规定预付20%定金,凡交售50公斤粮食,奖售化肥3公斤。原来规定农民卖粮超过义务运输里程,按数量发给运费的办法不再实行。
油料收购解放前油料由私营油坊经营或兑换。1951年起国营土产公司和供销社开始购销。1953年对私营企业采取按比例限量收购,国营土产公司和供销社经营90%,私营10%。其中:花生、芝麻国合经营85%,私营15%,并按指定地点,统一牌价。1953年12月和1954年9月,中央两次发布关于增加生产油料作物的指示,规定各地按照每人一分地的标准,种植油料作物,首先做到食油自给,进而把多余的卖给国家。这一规定就是确立只购不销政策的基础。1954年,县成立油脂公司,原粮食部门及委托供销社代购的油料,全部移交油脂公司经营,油脂公司再委托供销社代购,委托私人油坊加工。1955年油脂公司与粮食局合并,油料始由粮食部门统一收购。同年10月本县对生产花生、芝麻的岗区,进行产量登记,按照产量折算油脂,农户人均口油6个月不超过1.5公斤,剩余部分扣除种子,国家收购90%,以10%照顾农民自食。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社队所生产的菜籽,除留足种子外,全部卖给国家,然后按每人每月2市两油的标准,由公社粮食科供应到食堂。1960年国家为了多收购油料,提高油料的收购价格。以县城上派镇为例,油菜籽收购中等牌价,每50公斤,由原18.1元调为20.3元;花生果每50公斤由13.4元,调为17.3元;花生仁由每50公斤21.5元,调为27.7元;芝麻每50公斤由24.5元,调为30.3元。1961年实行奖励收购的办法,对生产队完成统购任务后,超额出售以及社员出售自食有余的花生、芝麻实行奖励。1964年对油菜籽实行统购包干、农村只购不销的政策,对卖超购的队实行“超产、超购、超奖”,也可按平价卖给国家。1966年起,对油菜籽超购加价收购,生产队超售菜籽,按统购价加20%,加价部分50%奖售化肥作超购,50%奖金额作议购。1971年菜籽统购和粮食一样,实行“一定五年”,超购菜籽加价20%。1972年9月1日起,超购加价30%。1978年农民出售菜籽折油每50公斤,奖售化肥20公斤,完成包干基数,超售菜籽加价50%。1982年8月,废除油脂包干基数,改按比例价收购,本县实行时,收购菜籽按“倒四、六”比例计价,即40%按统购价,60%按超购价,同时每收购50公斤菜籽返销菜籽饼22.5公斤。1985年4月1日起,随着粮食合同定购,油菜籽按比例价实行合同定购,农户完成定购的菜籽,每50公斤,奖售化肥5公斤,奖售菜籽油1.5公斤,当年油脂定购完成1121.1万公斤。
二、供销
口粮供销解放初期,城镇居民口粮,从粮食公司供应点、供销社或市场购买。1954年1月起,开始实行粮食计划供应,机关、团体、学校、工厂按月编造计划,标准每人每月14公斤左右;集镇居民:大人每人每月15公斤,小孩7.5公斤。在供应分工上,粮食部门供应机关、团体、学校、工厂和流动人口,供销社供应区以下机关、居民和缺粮农民。船民以小组为单位,按每条船的实有人数,民主评议,按月核定,发给供应证,凭证向粮站购买。1955年8月,中央颁发《市镇粮食定量供应办法》,规定凡是城镇居民、机关、团体、学校、工商行业和农村缺粮户所需的生活、生产用粮,均由国家统一安排,实行定量供应。定量供应办法,居民按年龄以人定量,归户计算,节约归已。机关、团体、学校、工厂,在定量供应初期,是根据单位食堂搭伙人数,按定量标准,发给集体粮食供应证,凭证供应。不久又改按劳动差别,年龄大小,分工种以人定量,分户填证,单位主管事务的人按季到粮站核批,分月供应。定量标准是:特重体力劳动每人每月25公斤,一般体力劳动每月22公斤,轻体力劳动每月17公斤,县级机关工作人员每月14公斤,区、乡级工作人员,每月16.5公斤,高、初中学生每月17公斤,中、小学教师每月15公斤,居民无固定职业出卖劳力,每月15公斤。小孩2至12岁分7个等级,最低4.5公斤,最高13公斤。1959年全县范围凡吃商品粮的人口,要求每人每月节约0.5公斤粮食。1960年干部、职工、居民的口粮标准,一度降为每月每人10公斤,从当年9月份起,小集镇居民(包括企业单位干部职工和合作商店组从业人员)以及各级下放干部的口粮供应,一律划归所在地公社、大队列入农业人口计算留量,到1961年6月又收回国家供应。1963年起,对城乡非农业户居民,实行分户建卡,按户发证,凭证分月购粮的办法。
食品业用粮供销1954年起对全县18个区镇饮食业、糕点业用粮,实行计划供应和凭票购买粮油相结合的办法,1958年4月,所有饮食业一律凭粮票供应米饭,1959年6月,为了节约粮食,合理供应,扩大收票品种,凡是粮食制品(包括糕点、点心)全部凭票供应,饮食部门凭粮票到粮站买粮时,每50公斤随粮供应食油3公斤,糕点业随粮供应食油4公斤。
工业用粮供销以粮食为主要原料的工业生产单位,有三河酒厂和县食品厂酿酒车间两家。从1953年起,酒厂按季度、年度编制用粮计划,报省工业厅转报省财委批准下达。1957年对酒厂用粮计划,由省粮食厅下达,同时签发购粮通知书,由酒厂所在地粮站供应,价格按当地统销价加8%。1962年开展以粮换酒业务,当地粮站换进的粮食设立专用登记簿,开始群众以粮换酒凭单到酒厂打酒。1963年为了进一步解决酒厂用粮计划不足,粮食部门随行就市收购一部分议价粮,供应酒厂生产。
副食品酿造业用粮供销副食品酿造业有县食品厂、上派豆浆商店、花岗豆制品厂,供销社系统有丰乐酱园,合作商业系统有三河3个酱园等。这些单位的用粮每年安排一次,年初下达计划,粮食局签发购粮通知书,由当地粮站供应。1959年随着饮食、糕点供应凭票后,豆制品亦同时凭票供应,然后再以收回的粮票到粮站买粮。70年代初期,国家规定对吃商品粮人口,购买豆制品用粮补助,在核批口粮时,每人每月补助0.4公斤粮,填在粮证上,以购买豆制品。1976年后,县粮食局统一印刷豆制品供应票,凡吃商品粮、统销粮人口及菜农每人每月4张,折合0.4公斤粮,全县通用,只限购买豆制品。
食油供销1954年执行食用植物油料统购统销政策,食用油脂、油料的收购销售全部纳入国家计划,开始实行控制供应,城镇居民每人每月供应在250克以内,机关、团机、学校按月编造供应计划,由供销社供应。县油脂公司成立后,公司负责城关、三河两镇,供销社供应其他小集镇。供应标准,城关、三河两镇所驻的机关、团体、学校每人每月312.5克,居民250克。1959年至1961年,油料作物减产,食油供应也逐步压缩,每人每月100克。1960年9月起,小集镇居民和各级下放干部,食油一律划社、队供应,国家不供应。1961年5月,小集镇非农业人口收回国家供应,全县城镇居民食油定量每人每月统一为100克,回民和素食僧尼、道士每人每月增加50克,伊斯兰教开斋节每人补助食油50克,回民丧事补助食油500克。1965年油料作物生产好转,本县非农业人口定量食油供应,每人每月150克,回民及素食僧尼每人每月250克。1976年10月起,定量供应人口,每人每月200克,回民及素食僧尼每人每月350克。1977年春节每个定量人口补助食油100克。1983年起城镇非农业人口食油定量,每人每月提高到250克,另外在国庆、元旦、春节三大节日,每个节日每人补助供应平价油250克,中价油500~1000克。
三、饲料供销
城镇饲料,包括运输、商业、科研和国营饲养场的畜禽,实行以畜定量,按月结算,凭县粮食局支拨书售料的管理办法。1955年7月省粮食厅规定,马、骡、奶牛每头每日2.5公斤,黄牛、驴每日每头2公斤,商业部门待宰、中转的肥猪,每头一个月15公斤,供应品种以米糠为主。各粮站的米糠、统糠除供应城镇饲料,多余部分作食品公司收购生猪奖售兑现饲料,同时拿出部分凭粮票售给社队重点猪场,以帮助发展生猪生产。1984年县城新建配合饲料厂以后,各米厂生产的统糠,统一供给饲料厂,加工配合饲料,当年生产配合饲料74.3吨,混合饲料216.72吨。1985年生产配合饲料327吨,混合饲料1853吨。相继在全县各区粮站所在地设供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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