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县农民救国会章程
(一九三九年十二月)
一、名称:
本会定名为萧县农民救国会。
二、宗旨:
本会以团结农民,拥护抗日军及抗日政府,扩大游击战争,创造抗日根据地,并谋本身政治地位提高,及生产改善为宗旨。
三、会员:
凡热心救国之农民,及热心农民解放事业之人士,均可为本会会员。
四、组织:
(1)本会组织系统分:总会、区会、乡会、村会等四级。
(2)村会为本会基本组织单位,会员人数占村民三分之一时即可成立,人数不足时可建立小组。
(3)村会由村会员大会选举五人组织村干事会,分任主任干事、组织干事、宣传干事、武装干事、救济干事。
(4)村会以下依发展情形得分为若干小组,每小组五人至十人,设小组长一人。
(5)每乡有半数以上村庄成立村会,即可成立乡会,由全乡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七人组织乡干事会,分任主任干事、组织干事、宣传干事、武装干事、情报干事、救济干事、总务干事。
(6)每区有半数以上的乡镇成立乡会,即可成立区会,由全区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七人组织区干事会,分任主任干事及组织、宣传、武装、情报、救济、总务等六股股长;各股视工作需要得酌设助理员若干人。
(7)全县有半数以上的区成立区会,即可成立总会;由全县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七人组织总干事会,分任主任干事及组织、宣传、武装、情报、救济、总务等六部部长;各部视工作需要得酌设助理员若干人。
(8)各级干事会均设青年、妇女干事各一人,由同级之青救团、妇救会主任干事兼任。
(9)本会各级干事均以选举产生为原则,但不得已时,区乡级干事均由县干事会委任。
(10)各级干事任期:乡村两级半年,县区两级一年,必要时得由上级提早发起改选。
(11)各级会员大会或代表会为各级最高权力机关,各级干事会负责执行各级代表会决议,代表选举法由总干事会制定之。
(12)各级干事会均设候补干事,人数由各级代表会依情形决定。
(13)本会组织原则采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
五、会期:
(1)代表会
乡代表会每半年举行一次,区县代表会每一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得召集临时代表会议。
(2)干事会
村干事会每五日举行会议一次;乡区干事会每十日举行会议一次,县干事会每半月举行会议一次,必要的时候得召集临时会议。
六、经费:
(1)会员每人每月至少缴纳会费一分。
(2)政府补助。
(3)举行捐募。
七、附则:
本章程经全县代表大会通过,报请县政府备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