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案例
一、“水鬼毛人”案
1953年12月,“水鬼毛人”谣言传入本县,迅速扩散。谣言称:“毛人”毛手毛脚,手脚一伸就是火,刀枪不入,见人挖眼、割蛋、割奶头。丰乐区被管制人员束维汉曾任过国民党保安中队长,为使人相信谣言,制造恐怖,用剪刀将自己的1只眼睛扎伤,说是“毛人”所为。谣言传到之处,人人惊慌失措,社会秩序一片混乱。为防“毛人”,夜间男女老少拥挤一处就寝,由强壮男子持锹、锄或刀枪,彻夜守护。如有坏人或心虚者惊叫一声,众人便惊恐万状,大喊大叫,敲锣放火,乱成一团。有的地方民兵,在混乱中盲目放枪壮胆,造成伤亡。据当时统计,全县各地在混乱中放枪打死3人,打伤4人,因过度恐惶而自杀2人,慌乱中挤撞致伤100多人。
1954年1月3日,县指示各区,以平息“水鬼毛人”谣言为治安主要任务。县公安局分6组赴谣言严重地区平息谣言。各地用实例,使群众认清坏人阴谋。一些造谣、传谣和煽动群众闹事的为首分子被捕法办。元月底,谣言平息,秩序恢复正常。
二、龙潭暴动案
1955年冬,舒城县柏林乡一贯道坛主谢申余,称富农韩必贤是“真龙天子”现世。韩自此装疯卖傻,烧香拜佛,自封“大韩朝皇帝”。不久,韩结识肥西县龙潭乡新丰农业社程家庄程千云,封其为军师。程谎称其师傅是“青峰道人”,并将偷灾民的白马说成是天赐“宝马”,还说有“宝剑”在身,吹嘘“大旗一摆,千军万马,刀枪不入”。韩还封程家庄钱信玉为“元帅”,程千聪为“宰相”,另封有“娘娘”、“驸马”等。
1957年3月,韩必贤等人两次来程千云家,密谋暴乱计划,定“国号”为“韩朝太阳”。妄称:“共产党的旗是五角星,太阳一出来,星就不见了。”他们企图先杀乡、社干部,再打桃溪、舒城,后攻合肥,然后打到北京去做“皇帝”。
3月31日下午7时,龙潭乡新丰农业社主任唐光云、副大队长程千业和县公安局侦察员,前往程家庄程千云家调查盗马案件。程家正聚集党羽饮酒烧香,策划暴动。唐等以为是一般迷信活动,没有在意,便说明来意。程家数人误以为阴谋败露,抄起扁担、大刀、榔头欲行凶,唐等见势退出。程千云、程千仙持铁锹、斧头紧追砍伤2人,又在油菜地里砍死程千业。
程千云、钱信玉等连夜赶到舒城柏林乡韩小庄韩必贤家聚会,决定立即暴动。次日,上街买来黄布,制做黄旗。
4月1日上午9时许,韩必贤等14人,扛着黄旗,手执大刀、斧头、铁锹、扁担等凶器返回肥西,沿途狂叫:“跟我们干,有好日子过!”他们行至廖家渡时,与舒城县来平乱的民警、民兵和当地群众100多人相遇。程千云、程千仙等一哄而上,砍死副班长罗四弟、警士陶方余,砍伤警士周走科、农业社主任周茂生,夺去卡宾枪2支,汤姆枪1支,步枪1支,子弹50余发。暴徒行至龙潭乡袁店街,抢走供销社球鞋6双、电筒6支、香烟10余条,并割断鲁光社电话线。下午1时,韩等人窜到新丰乡孔桥郢,煽动群众参加暴乱,纠集暴徒20余人,安营扎寨。这时,周围民兵自动组织起来,沿孔家桥南北之线包围暴徒。
下午4时,省公安厅崇副科长带保卫队,肥西县公安局副队长郑芝鼎率县民警队,赶到八里岗。民警队沿孔家桥以东一线、保卫队沿孔家桥东北一线,展开围歼。韩必贤一伙见势不妙,分为两股,一股向东面民警队正面冲击,一股沿民警队阵地左翼后侧迂回。韩等摇旗呐喊,蜂涌而起,砍伤民警张国胜(后因伤势过重牺牲),抢去汤姆枪1支,子弹20余发。
民警队阵地左侧后暴徒,与赶来参战的桃溪民兵遭遇。双方展开枪战,民兵击毙、击伤暴徒各1人,夺回步枪1支。两股暴徒退回孔家桥固守。
下午6时左右,暴徒冲出舒城民兵防地,化整为零,分散潜逃。这时,省军区两个排兵力,赶到孔家桥加入围剿。下午7时,部分暴徒被抓获,其他暴徒经谢河,逃往舒城境内。
4月1日夜至2日,肥西、舒城两县公安机关,在肥、舒、六、庐4县边境地区,发动民兵和群众,控制交通要道,清查户口,封山搜捕。至3日清晨,参加暴乱的31名暴徒,除击毙、自杀外,全部落网。
韩必贤、程正风、钱信玉等14名罪犯经公审被判死刑,于1957年10月18日被分别押赴本县龙潭乡及舒城、六安县枪决;韩同元等15人判死刑,缓期2年执行。梁则荣等11名罪犯分别被判有期徒刑。
三、巢湖碎尸案
1977年5月13日,义城公社几名社员,从巢湖捞出1具无头尸体。县公安局1名副局长率警员赶到现场勘查,分析是凶杀碎尸案,被害者可能是中年单身汉,以打鱼为业。
县公安局通报友邻地区协查。侦破人员访遍巢湖沿岸村庄,查出100条线索,让村民辨认死者残尸照片及遗物,证实死者是大圩公社东林大队许道双。许原与其兄许道增一起生活,后分家单独生活。公安人员从许道双住处内墙、床沿及鱼盆夹层板上发现血迹,验证是死者血迹。经多方侦查,凶手是许道增。许犯在确凿证据面前,供出杀弟罪行。
许犯与其弟分家后,曾为宅基树、房屋折款等多次吵打。一日,其弟又揭露其参与赌博,许犯遂起杀弟之心。5月5日下午,许犯见许道双在房内泥墙,乘其不备,举锹劈死亲弟。当夜,许将尸体拖到鱼盆上,划至巢湖中,碎尸后,抛入湖中。经审判,许犯被处以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