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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章 民政

第六节 收容遣送

1954~1958年,收容回归外流人员746人。其中送回原籍的356人次,群众领养69人,安置在福利生产单位的有155人,送保卫部门的6人,死亡17人。
1959~1961年,人口外流现象严重,全县外流有32066人。县民政科抽调人员,分赴各地动员回归,共收容劝返26926人,另有786人,送交其他单位和公安部门。1961年农村实行责任田后,农民生活好转,外流现象基本绝迹。外地流入人口越来越多。1963年春,从苏、豫、鲁及淮北水灾区,流入肥西的灾民达25641人。其中来自江苏的有1234人,来自河南的254人,来自山东的有37人。对于流入的灾民,采取“以劳就食”的原则,组织他们生产自救,如搞捕鱼、砍草、纺织等。同时教育与发动本县干群,向灾民捐献粮款。1年内,全县干群献粮82.5吨,捐款1.89万元,衣服200多件、鞋袜400多双,还腾让房屋给灾民住。同时,县给流入的灾民发放救济款22875元,粮1500多公斤,棉衣566件;为灾民治病4500多人次,用去医药费29160元,粮食1.5吨。1964年6月,遣送原籍的有19523人,除64人与县内群众联姻外,余下在年底遣送完毕。县还发给返回原籍灾民路费10225元。
1969~1977年,9年共收容2422人次,遣返2193人,安置65人。其余254人,自行就业。
1979年以后,遵照国务院的指示,做好流浪、痴呆人员的安置及对流窜在外的少数偷盗诈骗分子的管教。至1985年,收容1564人,遣送1397人,安置24人,转送其他部门14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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