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土地管理
一、基本建设用地
县境基本建设征用土地,1965—1966年由县民政局办理。征用面积在3亩以下由县人民委员会审批,3亩以上报省、市人民委员会审批。1967—1968年一度无人过问,1969年,征用土地业务由县革命委员会群众工作组办理,是年12月又改由县民劳局办理。征用面积在5亩以下由县革命委员会审批,5亩以上报省革命委员会审批。征地手续是:征用土地单位持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部门下达的设计任务书或年度基本建设设计方案,申请用地;征用地单位和被征地单位协商征地数量、补偿和安置方案,签定协议书,并附征地平面图上报审批。1971—1976年,全县基建用地45864亩。其中国家基建用地12842亩,社队基建用地33022亩,年平均用地7644亩。
1977年,土地征用业务转交县基本建设局办理。1983年9月,县政府印发了业经长丰县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长丰县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若干规定》,对征用土地的审批程序,各项费用的补偿标准,征地费的使用,被征地单位剩余劳力的安置,以及对违章用地的处理,都作了具体规定。同年12月,县成立土地征收办公室,专门办理建设用地报批业务。1977—1985年,全县基本建设用地15390亩,其中国家基建用地8500亩,乡村(社队)基建用地6890亩,年平均用地1710亩。此间,办理征地手续的4614亩,其中铁路用地2905亩,公路用地228.1亩,国家机关用地346.4亩,工商企业用地894.4亩,文教卫生用地173.3亩,水产养殖用地38.1亩,军事用地20.2亩,水运用地8.1亩。未办理征用地手续的主要是水利建设和乡镇企业用地。
境内土地价格是:1965—1982年,大部分地区每亩80元左右,也有每亩120元左右,最高每亩为300元。1983年,县城土地每亩2000元,农村土地每亩1000元。1985年,县城土地每亩6500元,农村土地每亩2000元。
二、农村建房用地
“文化大革命”期间,部分农民在村庄周围占用耕地建房。1978年后,农民生活水平提高,较多农户在村庄周围承包耕地上建房。1979年5月,县革命委员会发出了《关于切实加强人民公社土地管理的通知》。农民扩大宅基,占地盖房的势头并未控制住。1980年5月,县政府发布《关于加强农村人民公社土地管理的布告》,翌年7月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人民公社土地管理的指令》,农村占用耕地建房问题仍未解决。1980—1983年,全县农村新建房屋85500间,其中擅自占用耕地建房11529间,占用耕地3010亩。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制止乱占耕地建房现象蔓延,县按照国务院1982年颁布的《村镇规划条例》“着眼长远,立足当前”的精神,对村镇规划作了部署。县成立村镇建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县基本建设局村镇规划土地管理股合署办公,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各区、镇、乡都成立了村镇规划领导小组,每个乡镇配备专(兼)职村镇建设委员1人,村镇规划工作在县境全面铺开。1982年秋至1984年,共举办3期村镇规划业务培训班,培训村镇建设技术人员1449人。其中初级技术人员1447人,中级技术人员2人。1984年曹庵乡戴小郢村规划方案,获省村镇规划优秀方案三等奖。到1985年上半年,全县3个标准镇的总体规划,51个农村集镇、5150个中心村和自然村“二图一书”(现状图,总体规划图、说明书)全部完成,并批准实施。全县3个标准镇(含水湖镇),51个农村集镇,占地面积约19000亩,5150个中心村和自然村的庄基占地面积约83000亩。远期规划庄基占地面积约72000亩,完全落实规划后可减少庄基面积11000亩。
在村镇规划中,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和《安徽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结合县实际情况,制定了《长丰县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于1983年9月8日经县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执行。《细则》对村民建房宅基地(含原宅基地)限额标准作了如下规定:
(一)、农村集镇每户宅基地面积:每人平均一亩耕地左右的,一至三人户不得超过一分五厘,四至六人户不得超过二分,七人以上的户不得超过二分五厘;每人平均一亩五分耕地以上的,一至三人户不得超过二分,四至六人户不得超过二分五厘,七人以上的户不得超过三分。
(二)、农村每户宅基地的面积:每人平均一亩五分耕地以下的,一至三人户不得超过二分,四至六人户不得超过二分五厘,七人以上的户不得超过三分;每人平均一亩五分以上的,一至三人户不得超过二分五厘,四至六人户不得超过三分,七人以上户不得超过三分五厘。
(三)、为有利于计划生育,对于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每户增加宅基地五厘;超计划生育的,每户减去宅基地五厘。根据上述标准,全县共发宅基证11万份。
为了处理好前几年乱占滥用耕地建房问题,县委于1983年秋专门召开常委会研究规定:凡是在1980年5月12日,县政府颁布的《关于加强农村人民公社土地管理的布告》以后,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耕地建的房屋,一律拆除,并每间罚款20—40元。至1984年初,共拆除乱占耕地新建的房屋7880间,退还耕地1311亩。另对擅自占地建盖的3649间房屋,亦结合实施村镇规划一并作了处理。1984年和1985年,全县农户住宅用地共24.7亩。